「影院禁止自帶飲料」規定儘管為眾多影院所採用,但由於它限制了消費者的一些自由而被列入「霸王條款」之列。因此,當消費者李冰以該規定剝奪了消費者的消費選擇權為由將北京五星級影院華星影院訴上法庭時,就引起了社會普遍關注。
法院認為,法律要平等地保護消費者的消費選擇權和消費服務提供者的正當經營權。華星公司提示消費者,該影城禁止消費者攜帶外購飲品入場觀看影片,該規定目前在法律上是不被禁止的。當時影院工作人員勸阻李冰攜帶外購飲品入場觀看影片的行為是履行經營者管理維持影院經營秩序的正當做法,不存在損害消費者的權益之處。該影城內設有賣品部,可供李冰選擇消費。雖然該影城提供的食品、飲料的價位遠遠高於專門從事商品零售的超市、商場,但在市場經濟體制下,消費服務提供者在工商部門核准的經營範圍內,以自願、公平的經營準則來追求合法的商業利潤最大化是同樣要受到法律保護的正當經營行為,因而判決駁回了消費者李冰對華星影院的訴訟請求。
●事件回放
2003年12月21日,消費者李冰去華星國際影城看電影時,檢票員以他隨身攜帶的食品飲料不是影城食品部出售的為由,不讓他攜帶飲料入場。工作人員告訴他,只允許觀眾帶影城銷售的飲料進場,他自帶的飲料要麼喝掉,要麼寄存,要麼退票,就是不能帶進去,雙方為此發生了爭執。當天,李冰沒看成電影,也沒退票。事後,李冰依據消法,以華星國際影城的規定侵害了消費者的選擇權為由,將其告上法院,要求撤銷這一典型的「霸王條款」並退購票款112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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