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肅省原外貿廳副廳長周建新因受賄罪和挪用公款罪,19日被蘭州市中級人民法院一審判處有期徒刑20年。法庭經過審理,認定周建新在擔任甘肅省進出口貿易公司總經理兼黨委書記、甘肅省外貿廳副廳長期間,從1993年春節前至2002年8月20日,共收受張國榮、錢明星、魏興運、於德江、王誠等人財物13筆,計現金35萬元。
蘭州市中級人民法院在判決書中還認定,周建新夥同王妙根、同案被告人魏興運挪用公款59517060元,尚有13371666元未歸還,造成國家損失21577315元。被告人魏興運參與挪用公款57997060元,未歸還12551666元,造成國家損失21577315元。在法院審理期間,偵查機關又追回和凍結1047萬元。
蘭州市中級人民法院認為,周建新向他人索要賄賂,應依法從重處罰。鑒於周建新在偵查機關尚未掌握其受賄罪行時,主動交待了收受魏興運、錢明星、張國榮賄賂的犯罪事實,對此部分應以自首論,且其家屬已退回大部分贓款、贓物,可依法從輕處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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