因為像高律師所反映的案件只不過是千千萬萬中的一個。更甚者,在看守所、勞教所裡,許多的人(具體多少還不為人所知)已經在酷刑下死亡,各個階層、各種年齡的人,既有不滿18歲的孩子,也有70多歲的老人。我所接觸的一個62歲的老人的案子就是如此。她在街上行走時被警察抓捕,在派出所裡生病了以後被強行送往醫院「治療」,家屬要求陪床被派出所拒絕,幾天後家屬接到通知說她跳樓自殺,家屬要求見遺體,也被拒絕,兩天後家屬見到的就只是一個冰冷的骨灰盒。整個過程派出所沒有履行一點法律程序,沒有任何法律依據。她的家人去控告時卻沒有任何國家機關給他們救濟,無論是檢察機關、還是公安機關,一致的理由就如黃偉案中一樣。這是發生在2002年8月的事。現在,她的家人依舊還在走著漫漫上訪路。
前年的一個孫志剛案件,引發了法律學人廣泛的關注和熱烈的討論。最終使違憲的罪惡的收容制度被廢除,儘管採取的方式並不是法定的程序。然而,在當下的中國,正在發生著的多少血腥的罪惡在以法律的名義進行。那麼多善良的生命在早已被文明社會所不齒的酷刑下消亡,那麼多高尚的人們被以法律的名義送入監獄。憲法裡寫明的宗教信仰自由被任意的踐踏,刑法中嚴格的罪刑法定原則被隨意扭曲,整個一個國家制度,整個一個法律體系,成為了一個無恥邪惡小人手中的玩物,本應是保護公民權利的司法體制,卻成為了徹徹底底的工具。
法輪功問題是一個純粹的信仰問題,以「真、善、忍」為信仰的人們,在已經失去了精神信仰和道德約束的中國人中,他們是這個濁世中的一股清流,他們真誠、善良、寬容。以他們高尚的品質影響著周圍的人,吸引著越來越多的人。
然而,卑劣者總會嫉妒高尚者,小人之心是無法容忍寬容的精神的。於是,在20世紀末的中國,就發生了一場古今中外都不曾有的空前絕後的最最荒唐也最最邪惡最最野蠻的反法治的對「真、善、忍」的迫害。
按照現代法治原則,任何行使公權力的國家機構都必須有憲法依據。然而,「610辦公室」是一個什麼東西?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的哪一條規定裡有它的職權?性質?地位?然而,它卻凌駕於所有的國家機關之上,任意勞教,任意罰款,任意逮捕,任意判刑,任意使用酷刑,任意剝奪人的生命,都由它說了算,國家的基本法律,憲法、刑法、刑事訴訟法、行政處罰法,形同虛設,它從哪裡得秸庋(文章僅代表作者個人立場和觀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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