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反分裂國家法》語文不及格

發表:2005-03-16 02: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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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共豢養的學者一向沒啥學問,這個《反分裂國家法》,更如是。我們讀之再三,我們始終無法知道,誰人制定此法。請看第一條:[為了反對和遏制「台獨」分裂勢力分裂國家,促進祖國和平統一,維護臺灣海峽地區和平穩定,維護國家主權和領土完整,維護中華民族的根本利益,根據憲法,制定本法]。根據文字,我們說不出誰制的法。既沒製法人,也即無頭法。無頭法如何會有效力?(按:沒有主語。語文不及格。哈哈。)

任何國家要成立法案,必須先有人提議(提出一個法案),再經國會討論若干天若干次,再表決,然後成為法案(國會是製法人),交付政府執行。請看中共這個法,誰提議?誰討論?沒人知。知的,僅是表決。且是全體一致的表決。這種表決出來的法案,當然笑掉文明國家的大牙。共黨黨員幕後操縱,胡亂弄出一點東西,交給三千人舉舉手,卻不能討論刪改。可哀的中國知識份子,做二等公民,竟然做得意滿志得(全場鼓掌)。

第二條說:[世界上只有一個中國,大陸和臺灣同屬一個中國。。。。]。這[大陸]兩字,毫無法律意義。可以是亞洲大陸,也可是歐洲大陸,美洲大陸。。。哪個大陸屬於中國?簡直連小學生作文還不如。應該說:[世界上只有一個中國,臺灣即屬此中國。中國的主權和領土完整,不容分割。維護中國(原文為國家)主權和領土完整,是臺灣同胞的義務,也是全中國人民的義務]。

這第二條又接著說:[臺灣是中國的一部分。國家絕不允許「台獨」分裂勢力以任何名義、任何方式把臺灣從中國分裂出去]。這句中的[國家]一詞,我們一看就知,乃共產黨員說話說溜了嘴,他們老是把國家,黨,政府三位混淆為一體。在這裡,起草的人明明應該說[我黨絕不允許],或[我們政府絕不允許],一不小心,卻寫成[國家絕不允許]。可笑已極。

第三條就更滑天下之大稽。中國政府立法,限制外國政府行動,不得干涉中國內政。

第四條和第二條重複,廢物一條。

第五條中,先出現的[國家]一詞,同上所論錯誤一般。應改為[本政府]。而成:[。。。本政府以最大的誠意,盡最大的努力,實現和平統一。。。]。

第五條中的[大陸]一詞,應改為[本政府],而得:[。。。國家和平統一後,臺灣可以實行不同於本政府的制度,高度自治]。

[本政府]這個詞,應該在第一條中,以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全名出現。即:[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特製此法。以下簡稱本政府]。政府成為製法人,由議會表決,政府再成執法人。由於一黨專政,政府是製法人,也是執法人。沒政府規矩。寫出的文字,遂也亂七八糟.

其它幾條,錯誤也多,懶得多贅。(2005年3月14日19:09:4)


◎ 「反分裂法」英文譯成了「反美國南方脫離聯邦法」(Anti-Secession Law)?

看看中華人民共和國正式公布的「反分裂法」英文版本,就會發現原來中華人民共和國把「反分裂法」乾脆翻譯成了「Anti-Secession Law」。對於這樣的譯法很多英語不錯的人、尤其是老美都會覺得怪怪的,事實上這樣的翻譯也確實荒謬可笑。

關於secession的含義和解釋,本人專門查閱了微軟的Encata百科全書、網上最大的「維基百科全書」、以及梁實秋「遠東英漢大辭典」。。。結論都是一樣的,那就是:

Secession這個詞如果首字母大寫的話,就只能是一個專有名詞,解釋是「1860-1861年美國南方11州退出聯邦的行動」----只有在小寫時,它才具備「脫離或退出某一機構、組織」的意思。

但「反分裂法」的英文本偏偏在標題和開篇中使用了Anti-Secession Law這樣的英文譯法,顯然這只能作「反對美國南方州脫離聯邦的法律」理解----說白了就是中華人民共和國去狗拿耗子多管美國人歷史上的閑事。

其實即使secession這個詞首字母小寫,正確的英文解釋也只能是theact of withdrawing from an organization, union, or political entity(根據維基百科全書,上面還舉了不少secession的具體例子),顯然它並不適用於用來描述「臺灣同中華人民共和國分離」這樣的特殊情況,因為畢竟「中國」這個概念從來就不是什麼「organization, union, or political entity
」,除了中華人民共和國並不承認、臺灣有權單方面修改的「中華民國憲法」,臺灣更不可能和「中華人民共和國」存在什麼事實存在並被臺灣此前認可的政治契約合同關係。

所以說白了,中華人民共和國把「反分裂」正式翻譯成Anti-Secession,把「分裂」翻譯成secession,根本是出於對secession這個英文詞彙的錯誤理解和荒謬套用。

----除了對「反分裂」的明顯翻譯錯誤之外,明眼人還不難注意到這份「反分裂法」英文版本和中文版本的兩處顯著差別:

第一處:英文版沒有犯中文版圍繞「中國」和「國家」的常識性邏輯錯誤,因為英文版中的「中國」使用的是China這個詞,而「國家」則一律翻譯成 State。由於在英文中Country(國家)和State(政權)的明顯不同定義,本人指出的中文版「中國」和「國家」概念模糊不清的漏洞至少沒有在英文版中重複----雖然這樣刻意區分China和State,卻又等於在事實上承認了「One China, two states」這一中共自己多次拒絕的政治概念。

第二處:相比中文版「國家得採取非和平方式」那個語蔫不詳,基本應當作「可以」、「許可」解釋的「得」字而言,「反分裂法」英文版在這裡明確地使用了一個Shall字,也就是「應該」「必須」的意思,這顯然要比中文版口氣重很多,怪不得美日臺會對此強烈反應了。

顯然,第一處的中英文版本差別主要是因為中文自身「國家」語義的含糊所致。。。但第二處中英文版本的顯然不同就很值得人們重視了,因為這明顯出於故意。

本人認為這反映了中共新領導層既想利用「反分裂法」警告美臺、多少提前劃出動武紅線;卻又實在不願意自己給自己套上「到時候必須動武」政治枷鎖的兩難心態----既然要對「台獨勢力」有所警告又希望美國不要誤判局勢,所以英文版就非得把話說死不可;但既然對內中共卻完全不想因此承擔「武力反分裂」的天大責任和義務,那麼其將來作為司法解釋基礎的中文版本就顯然必須含糊其辭、留有餘地,萬不可使用「應當、必須」這樣到時候中共自己也無法迴避的限定詞。

「反分裂法」中英文版本的明顯不同,再次暴露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反分裂法」的內在法理和邏輯不足,尤其是中共「反分裂立法」的對外政治恐嚇、對內不承擔風險色厲內荏實質。(安魂曲 2005年3月14日11:34:16)


◎ 華盛頓時報社論:中華人民共和國反分裂法有如紙老虎


(中央社記者紀錦玲華盛頓十四日電)華盛頓時報今天社論指出,中華人民共和國人大會「橡皮圖章」似地通過反分裂法,透過「立法」威脅武力犯臺;此一法律倒滿能襯托北京日漸自負的姿態,卻又像一隻沒有利牙、利爪的紙老虎。

華時今天以社論「中華人民共和國的紙老虎」(China's paper dragons),批評中國制定反分裂法。華時與華府另一大媒體華盛頓郵報,今天都不約而同指稱中華人民共和國人大會是「橡皮圖章」。

這篇社論說,北京任何厚臉皮(brazen)、窮兵黷武行為威脅臺灣,都一一看在華府眼裡。缺乏民主的中華人民共和國通過「反分裂法」,是毫無意義的;它既不能在自由社會中實行,它只不過是北京一套說詞(rhetorical position),當然中華人民共和國領導人也不需要什麼「立法授權」才能採取軍事行動。

正當臺灣海峽兩岸才展開包機直航,以及歐盟準備對中華人民共和國解除武器禁運的當頭,中華人民共和國竟選這個時機制定反分裂法,十分不妥。

日本與亞洲其他國家並不願意見到台海爆發戰爭。儘管中華人民共和國制定反分裂法,等於是警告日本和其他國家,要他們別插手臺灣議題;但美國和臺灣的盟友也會傳遞訊息給中華人民共和國,制止中華人民共和國採取武力行動;如最近美日聯合聲明,將臺灣安全列為共同戰略目標。


據大參考


(文章僅代表作者個人立場和觀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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