權律師貝伊奎斯特(左)與瑞典法輪功學員在斯德哥爾摩皇帝島街警察局提出控訴案
據明慧網報導,彼德.貝伊奎斯特先生因曾擔任瑞典達格瑪.哈格琳(Dagmar Hagelin)案中控告阿根廷海軍艦長阿爾福雷多.阿茲提茲(Alfredo Aztiz)的法律顧問而聞名。他在此訴訟案中表示,江澤民個人下令迫害法輪功學員,並成立610辦公室以統一與協調這場對全中國法輪功學員的迫害。
聯合國宗教自由特別調查專員在2005年3月15日的報告中確認了中國廣泛的人權侵犯情況,超過2500名法輪功學員在被關押中死亡,數百人被判處超過20年的刑期,大量的學員未經審判被送進勞教所,也有其他人被送進精神病院關押。
彼德。貝伊奎斯特先生表示,根據瑞典的法律和刑法,這些迫害是謀殺與綁架的犯罪行為,在普遍管轄原則(The doctrines of universal jurisdiction)下,瑞典的法院有權對犯罪者進行追訴處罰。
在本訴訟案所陳述的犯罪中,最主要的部分是觸犯了瑞典與中國都已簽署的聯合國反酷刑公約(The UN Convention against Torture)。此外,這些罪行也違反了中國刑法。這意味著在瑞典進行刑事調查與引渡的要求時,中國當局必須給予合作。
類似的對江澤民和其他參與迫害的中國官員的訴訟案,已經在德國、法國、芬蘭、比利時、荷蘭、澳大利亞、西班牙、英國、愛爾蘭、塞普勒斯、美國、加拿大、南非、以及其它國家和地區中提起。(這項提訴使瑞典成為世界上第十六個起訴江澤民的國家。)
貝伊奎斯特先生指出,想要對高級官員進行懲罰,可以從西班牙檢察官巴爾塔扎爾.卡爾肯(Baltazar Carcon)要求傳喚皮諾契特(Pinochet)的案子中找到先例,該案的經驗顯示在其它國家的法律行動可以促使本國的司法程序發動。在長遠的觀點上,全世界的訴訟行動可以增進中國人權的發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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