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月發生的事件,6月被炒熱。這份報告的問世,顯然與此前不久盛傳的一則消息有關。6月3日,衛生部副部長黃潔夫在國際肝臟移植研討會上透露,大陸首部《人體器官移植條例》有望近期出臺。據稱,該條例將通過鼓勵民眾自願捐獻等方式,拓寬人體器官供給渠道。
媒體的延伸解讀,使處於隱性狀態的死刑犯器官捐獻問題進入公眾視野。根據較權威的說法,多年以來,大陸醫療及科研機構獲得的人體器官供體,主要來自死刑犯的自願捐獻。宋留根等人的身後傳言,令大陸死刑犯器官的自願捐獻模式變得格外敏感。
黑皮本上的名單
2005年6月6日,《鳳凰週刊》記者來到河南鄭州。
網上報告稱,宋留根團夥案中七名死刑犯的器官被河南兩家醫療機構摘取和移植。其中,張廣明、毛海軍、陳華的視網膜,劉慈恩、劉文賢、王明軍、劉強的腎臟器官被摘取,僅該團夥主犯宋留根、馬獻洲的器官沒有被摘取。
6月7日,記者找到該案幾位死刑犯家屬。劉慈恩的妻子賈涵稱,劉是回族人,根據該民族習俗,死者須土葬。她帶著一個阿訇向法院提出緊急申請,獲准取回劉的屍體土葬。
賈涵證明,劉慈恩的屍體是完整的,其他屍體被塑料袋包裹,她不能接近,無從證實屍體器官是否被摘取。而宋留根的大哥和其他死刑犯家屬說,他們無法接近刑場,也不准接近遺體。但他們表示傾向相信報告所言。
2005年6月8日上午,記者以家人需要換腎為由,來到網上報告涉及的鄭州某醫院。在腎臟科,一個姓史的年輕醫生告知,「要來就得趕緊來,這兩個星期腎源比較多」。史解釋說,原定的四五月的「嚴打」推遲到了六月。記者問使用死刑犯的器官,有無法律糾紛,史很警覺,說這個你不要管。
下午,記者又抵達網上報告提及的河南許昌市某醫院。在5樓腎內科,該科主任醫師孫力(化名)透露說,許昌新近處決一批犯人,「產生四個腎」,但自己所在的醫院「關係不夠鐵,一個也沒有拿到。」
孫介紹說,鄭州市腎移植實力雄厚,該市有鄭州大學附屬第一醫院、鄭州市第三醫院、第四醫院、空軍醫院等幾家醫院可做腎移植手術。孫很熱心地給記者寫了一封介紹信,建議記者去鄭州,找一位叫彭明(化名)的腎移植專家。
6月9日。記者在鄭州市一家市屬醫院的泌尿科,找到彭明。彭是該科主任,其名片顯示,他還是鄭州某腎臟移植機構的副主任醫師。
彭先拿出一個本子,上面寫著眾多需要換腎的患者名單。隨後,他又從辦公桌右側第一個抽屜裡,拿出一個黑皮本子,寫得密密麻麻。彭說,這是被一審宣判死刑的部分死刑犯,「打鉤的都是被用過的」。
記者看到本子的每一頁上,寫著11個左右死刑犯的相關信息,他們分別來自焦作、三門峽、安陽等地。記者注意到一個叫杜××的名字後面,註明瞭「小三陽」、「三門峽」等字樣。彭解釋說,杜被三門峽法院宣判死刑,但還未處決。2004年8月27日,該醫院一個姓楊的醫生對其抽血配型,發現杜患有乙肝,「有傳染病的,不能用。」
事後,《鳳凰週刊》記者致電三門峽法院,核實確有一個叫杜××的待決死刑犯。
彭介紹說,這些記在本子上的死刑犯都沒有超過30歲,「供體夠用,那我就挑著用。」
彭把本子放回抽屜,壓低嗓門說,「這是不能讓人看到的。」不過,他又安慰說,死刑犯家屬是不可能知道的。
彭稱,去年,該院先後為140多名腎病患者施行換腎手術。
「自願捐獻」漸為公眾知曉
對被處決的死刑犯現場取器官,顯然並非鄭州一地。
2005年6月,湖北武漢某醫院一位叫李璐(化名)的實習醫生,向《鳳凰週刊》記者披露了她經歷過的一次現場取器官移植:今年4月的某天,她所在的醫院兵分兩路,實施換腎手術-8個醫生驅車刑場摘取腎臟,其他醫生留守手術室,做好術前準備,器官一到,即行手術。
李璐介紹,心跳停止的人體,5分鐘以後其肝臟就會喪失功能,腎臟也只能維持在半小時內。因此,對死刑犯的現場摘取器官必須在15分鐘內完成,並存放到冰盒或灌注保存液。
李璐目睹了醫生摘取的腎,她描述說,「那只死刑犯提供的腎經過了修剪、灌洗、冰凍,已褪去血色,由內至外散發著一種乳白色光暈,令人感到些許聖潔;說它精緻一點也不過分,甚至比任何美玉都珍貴。」
當天,該醫院4臺腎移植手術均獲成功。事件已過去兩個來月,李璐說自己至今無法擺脫那種特定狀態下的焦慮感。
對死刑犯摘取器官一事雖一直處於隱性狀態,但相關內情仍通過多種渠道漸露端倪。
2004年9月,《金陵晚報》報導說,大陸著名演員傅彪花費約30萬元移植的肝臟,就來自山東一死刑犯。報導稱,傅在得知自己患肝癌後,四處尋找合適肝臟。9月4日,傅終於從一名被處決的死刑犯身上取得肝臟,並順利完成移植手術。
明星的傳播效應,使死刑犯器官被摘取利用的問題開始為公眾知曉。其實,在醫療界,這早已不成其為秘密。2003年9月,華中科技大學附屬同濟醫院器官移植研究所袁勁、陳忠華,就在其發表的《親屬活體器官捐贈的倫理學問題》一文中稱:大陸用於移植的器官來源是無心跳屍體、腦死亡屍體和活體,主要來源是死刑犯自願提供。
採訪中,記者接觸到的相關醫生和司法人員均印證了這一說話。
知情者透露:死刑犯在待決前,要通過驗血獲取其生理信息,必須經過看守所同意;法院執行死刑,檢察院負責監督執行。「如果不獲得司法部門的許可,醫院對死刑犯摘取器官絕無可能。」
一位不願透露姓名的司法界資深人士說,司法部門為醫療機構提供死刑犯自願捐獻器官是有據可依的,具合法性前提。
現實中,死刑犯自願捐獻遺體和器官的報導,也屢屢見諸大陸媒體。一些死刑犯因捐獻未果而留下最後「遺憾」。
這位資深人士也坦承,這麼多年來,不排除有死刑犯器官被「巧取」、「強取」的案例。但他堅持認為,這種情況僅是個案。
然而,這些「個案」的積累,導致了外界對死刑犯自願捐獻行為的普遍質疑。
2000年9月,山西太原人於勇剛因搶劫殺人罪被判處死刑,其母堅稱醫院和法院私自取走兒子的器官,並寫下《一個公民血與淚的控訴》,控告相關部門。
江西一媒體曾披露,2000年5月,江西農民付信榮因殺人罪被槍決。當地法院偷偷將其腎臟賣給江西某大醫院,付父悲憤自殺。付信榮的姐姐為此委託律師起訴法院。
2003年9月23日,《蘭州晨報》揭露甘肅某看守所在未經死囚同意的情況下,行刑後將其器官「捐贈」。後當地法院對此事作出判決,看守所向家屬賠償2000元。看守所負責人向媒體承認,死囚必須透過書面申請捐贈器官,但是看守所並未持有楊自願捐獻的文字記錄。
死刑犯器官捐獻模式在「個案」衝擊下變得面目模糊。
打「擦邊球」,或越界「行駛」
知情者所說的「有據可依」,指的是1980年代初期,最高人民法院、衛生部等部門的一個聯合發文。該文件明確規定,只有在死刑罪犯自願並簽名同意,或經其家屬同意,並經有關衛生行政部門和司法部門的嚴格審查批准,醫療和科研機構方可利用死刑罪犯的屍體或屍體器官。
1984年10月9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公安部、司法部、衛生部、民政部等聯合頒布實施《關於利用死刑罪犯屍體或屍體器官的暫行規定》,規定以下幾種死刑罪犯屍體或屍體器官可供利用:1.無人收殮或家屬拒絕收殮的;2.死刑罪犯自願將屍體交醫療衛生單位利用的;3.經家屬同意利用的。
這份大陸迄今為止唯一指導死刑犯遺體處理的法規,確立了死刑犯本人和其家屬處置死刑犯遺體的主導地位。
醫學界資深人士介紹,1980年代,受器官移植技術和民眾經濟能力的制約,大陸器官移植手術數量有限。在對死刑犯摘取器官數量少,且主要供應醫療衛生單位科研和教學使用的歷史背景下,該暫行規定具有較強的約束性。
但至1990年代,大陸器官移植進入快車道。1989年以來,每年實施腎移植1000例以上,到1994年底累計完成13594例次。當技術不再是器官移植障礙,大陸一個龐大的器官移植市場很快初具雛形,且呈現供不應求的飢渴狀態。
知情者說,受利益驅動,1984年版《暫行規定》設置的某種狀態下,對死刑犯摘取器官開的「小口子」不斷被人為突破、扭曲。
「這也是一種無奈罷。」 知情者說,器官供體的指標要求之高與器官來源之窄,驅使相關操作者不斷打「擦邊球」,越界「行駛」。
死刑犯中多是一些罪大惡極犯罪人員,其家屬往往因道德壓力而心生羞恥,「無人收殮或拒絕收殮」的死刑犯屍體佔相當數量。此外,一些地方法院處決犯人,往往以安全執行為由,拒絕事先通知家屬行刑日期。如此,死囚若被處決,家屬不可能馬上收屍,其屍體便無人收殮。「這類死刑犯的器官,往往就以『無人收殮或家屬拒絕收殮』為由,納入可用之列。」
還有反對者認為,死刑犯在等待執行期間,多是重鐐在身,少有人身自由。在一個封閉的環境中,死刑犯容易被誘導或逼迫簽下「自願」。而依照1984年版的《暫行規定》,只要具備「自願」前提即可,並未深究「自願」的形成過程。
天津東方器官移植中心是目前大陸乃至亞洲最大的器官移植中心。該中心總住院醫生張雅敏在接受《三聯生活週刊》記者採訪時,曾談到器官移植醫院共同面臨的困惑:器官來源的尷尬。他認為,並不能將這種尷尬簡單理解為「缺乏規則的混亂」。「事實上,很多部門在實際操作中正在逐步規範,以保證器官在非買賣狀況下,能夠到達最有需求的地方。」
2003年,大陸首部人體器官捐獻移植的地方法規率先在深圳頒布實施。該條例確定了器官捐獻與移植的五個原則:即自願原則、無償捐獻原則、優先考慮其它醫療方法的原則、無傷害原則、鼓勵捐獻遺體器官的原則。此後,四川、湖南等地也相繼出臺了相關器官移植的法規。今年6月2日,《福建省遺體和器官捐獻條例》也獲通過。該條例禁止買賣遺體、器官。其中對倒賣器官的,沒收違法所得,並處以交易額七至十倍的罰款。對醫療機構或醫務人員倒賣器官的,條例也有明確處罰規定。
一些觀察人士認為,福建省的遺體和器官捐獻條例尤具積極意義。它對倒賣器官的重罰原則,體現了鮮明的人權保護意識。但它也和此前一些省份出臺的相關法規存有同樣一個缺陷,那就是繞開了死刑犯器官捐獻這一「是非之地」。
繼續還是禁止
器官來源的尷尬還源於傳統價值觀的影響。在大陸傳統文化中,一個死刑犯自願提供器官通常被視為贖罪行為,民眾普遍持歡迎立場。大陸媒體屢有此類傳聲。
6月1日,《法制日報》報導,河南死刑犯王繼輝在一審被判處死刑後,申請將自已的腎臟捐給一位腎衰竭的中學生。配型結果表明,王的血型和抗原、抗體與那位中學生的完全相同。就在即將施行手術的前夕,2005年4月26日,相關醫院接到了王所在看守所「叫停」的通知。民眾通過媒體發出詰問-病人待腎救命,死刑犯良心未泯主動捐腎,這本是順理成章之事,為什麼在關鍵時刻卡了殼?
《金陵晚報》在報導傅彪換肝事件時,援引知情人士的話稱,「一位死囚的肝臟能救活一位藝術家,是難能可貴的事情,也是演藝圈的一件幸事。」
大陸醫學界較普遍的觀點是,對死刑犯摘取器官是「廢物利用」,還可造福他人。繼續還是禁止對死刑犯摘取器官的問題,在法學界也存在爭論。有專家提出,死刑犯雖被剝奪政治權利,但仍有處分自己器官和遺體的權利,社會應予滿足其主動捐獻器官願望。
然而,也有觀點與之相反。2005年7月4日,中國政法大學刑法學教授曲新久接受《鳳凰週刊》採訪時稱,有關部門應當禁止對死刑犯摘取器官。
曲新久說,他不反對人體器官移植,應當提倡和鼓勵社會志願者捐獻器官。但即使死刑犯自願,也不能被摘取器官,更不能進行活體器官移植。無論是國家、政府還是社會,都不應當接受死刑犯器官捐獻。未來立法時,應當禁止死刑犯器官移植-無論死刑犯同意與否,惟一可以考慮的情況是,允許死刑犯自願將器官捐獻給自己的配偶、近親屬。
曲說,目前的羈押制度和刑事訴訟程序,沒有為死刑犯活體器官捐獻預留空間。死刑犯活體器官捐獻面臨監管制度上的巨大障礙,死刑犯受嚴格羈押的狀態,自然而合理地阻礙他正常行使這一權利。死刑犯活體捐獻器官,將延緩甚至干擾刑事訴訟程序正常進行。
死刑犯身份與其自由決定之間存在不可克服的矛盾。處於弱勢地位的死刑犯,即使表示自願捐贈器官,也不一定是其真實意願,即使司法機關沒有進行任何勸導、引誘、威逼,其法律地位也決定了不能認定其捐獻器官意思表示是真實、自願的。相反,應當原則上推定其為非自願、非真實。不可否認,死刑犯中會有個別真實自願的捐獻者,但如果允許第一個死刑犯「自願」捐獻活體器官,且據此對其減輕處罰,隨後更多出現的效仿者,則只能視為他人與司法制度的引誘,而不是真實自願。
曲認為,允許死刑犯捐獻器官還存在一個隱性危機,此舉將可能誘導法院鬆弛「嚴格控制死刑適用」的刑事政策,以擴大死刑犯基數,從而人為地提高「自願捐獻器官」的死刑犯絕對數。
2004年3月,《中國青年報》報導說,全國人大代表敦促最高法院復議所有死刑案件時稱,大陸每年判處執行的死刑犯約有一萬人,受到國際社會的廣泛注目。
大陸民間一個詰問是,即便是可以支持死刑犯自願捐獻器官,但接受器官的患者為此需支付數萬、數十萬的移植費用,醫院憑什麼通過器官移植牟利,成為最大受益方?
來自國際社會的聲音則是譴責和反對。1996年,在設於蒙特利爾的器官移植協會的大會上,專家和學者們認為,利用死囚器官,將引發醫學界和外界之間的恐懼和猜疑,造成惡劣後果。並稱醫學若介入利用死囚器官,將會導致殺戮的合法性。
《鳳凰週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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