郭國汀12評陳泱潮文章 一篇值得推介的法治論文傑作

發表:2006-01-26 07:3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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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郭點評:

陳泱潮先生不是學法律出身,然而他的《論依法治國的兩重性》一文卻堪稱法治論文傑作,值得中國全體法律人包括中共黨員們,尤其是法學院師生重點學習參考。當然,首先得益於陳泱潮先生是當代中國最傑出的思想家之一,其行文說理注重分析評判理所當然;其次,源於他有科學的思維方法,他首創的揚棄論足資證明他的確是個有哲學方法論頭腦的政治家,因而能敏銳地看到問題表象背後的本質。再次,由於他是個頗有建樹的理論家,長於邏輯理性思維,使他不但能夠看準問題根源本質所在,進而判斷和提出解決問題的有效方法。此外,陳先生熱愛善於學習運用他人研究成果,亦使他行文論道得心應手,出手不凡。南郭以為數陳先生應是個天生的律師料子,能言善辯,出口成章,下筆成文,肯定能勝任最佳出庭律師。

陳泱潮先生指出:「通過普選產生的代議制實現的是全民參與的立法,立法的主要約束對象是當權者執政司法官員;主要目標是制衡行政權和司法權,防止權力的濫用,防止當權者以權謀私,保護公民權益不受強權的侵害。因為通過普選產生的代議制立法者既不是執政者,也不能是司法者;他們的任務是通過立法,制約執政者司法者忠實於法律和依法辦事,儘可能維護法律面前人人平等。」而對於專制司法的實質陳先生說道:「當權者包辦的立法,立法的主要制約對象是民眾;主要目標是要民眾絕對地、永遠地服從統治者即當權集團的意志,防止民眾「犯上作亂」,刻意保護當權者的利權 。因為純粹由執政官員司法官員充當的立法者,他們把持權力所具有的特殊利益和立場,決定了他們追逐的是權力意志的行使:政令無制衡暢通無阻,司法無牽制少麻煩,執政司法都可打著「講效率」的幌子隨心所欲;被統治者循規蹈矩,老老實實,不得亂說亂動,最好個個都成「螺絲釘」,自律自覺聽命伏法,從而儘可能確保當權者在社會利益的分配中,獲得最大的份額取得最大的優勢。」

吾國立法迄今為止屬於前者,因而必然製造眾多惡法,中共治下的法學教育一直奉行所謂馬列主義法學,強調「法律是統治階級意志的體現」實乃強盜邏輯在法律領域的翻版。勞教相關法規規章,鎮壓法輪功的人大規定,兩高解釋無不印證陳先生的論斷。

對於中國立法的實質,陳先生一針見血地指出:「名義上由所謂「人民代表大會」立法,實質上完全按照獨裁者∼統治集團意志和需要「量體裁衣」。造成這種狀況的根本原因,乃是因為極權專制這種制度體制模式下的權力是不受制約的,它的本質是人治而決非法治。它在立法者構成、立法者產生形式、立法程序與規則這三者上都深刻打著極權專制的烙印。」

中共立法的本質是人治而決非法治可謂的論。中共從毛澤東時代無法無天,到鄧小平江澤民時代,表面上有法律,然而均是一家之專製法,因而惡法眾多;再到胡溫體制,實際上連此種專制惡法也從來隨心所欲,翻手為雲覆手為雨.對上訪民眾的任意關押勞教,對人權律師以聚眾擾亂社會秩序罪名爛拘爛捕隨意打壓,對工農群體維權的鎮壓發展到真槍實彈的東洲慘案無不證明中共一黨專制獨裁體制下,決不可能有法治,更不可能有司法公正,法律正義。

陳先生論述立法者的構成,立法者產生的程序及通過法案的程序時指出:「立法者的構成。立法人員即所謂「人民代表」,實質上是清一色由當權者組成。立法者的產生形式。這些號稱「人大代表」的「立法者」,沒有一個是經過人民自由選舉產生的!沒有不同政黨不同政綱的比較和競選!甚至沒有候選人差額!候選人是唯一由上級提名指定者!這種「選舉」其實質是對民意的強姦!表決機器進行立法的程序和規則。其提案來源事實上都是源於獨裁者的意志,源於統治集團的意圖!這種表決機器的立法心理,沒有為民眾負責為國家負責的責任感和使命感,有的只是一味不假思索地奉迎!沒有觸及實質的質詢、辯論,沒有負責任的思考,除了奉迎還是奉迎!舉手!一致通過!!沒有公開性沒有透明度,完全是黑箱作業!」進而順理成章地得出令人信服的結論:「由這樣產生出來的立法者及其立法心理和立法規則,所立出來的法,注定只能是「獨裁者統治階級意志的體現」 、 只能是保護獨裁者∼統治集團特權的絕對自由、嚴酷禁錮和壓榨人民百姓的「專製法」!「專製法」其實只有人治沒有法制,統治者- -獨裁者∼統治集團的意志就是一切!獨裁者∼統治集團言出法隨。」

中共立法整個過程可用一句話概括:既要做婊子,又要立牌坊!中共建政以來維繫其法西斯極權專制統治術之一正是欺騙術。一日不騙人,中共一天也過不了安寧的日子。

陳先生形象地指出:專製法的實質是「基本原則就是恐怖!就是不折不扣剝奪人民自由、剝奪人民神聖不可剝奪的公民基本人權基本知惰權的國家恐怖!這種 「專製法」,對人民百姓來說,是頸上的枷鎖,手腳上的鐐銬!嘴上的封口膠!對執政官員司法官員當權者來說,是手中宰割和管制人民的利刃和皮鞭!心中的惡毒嘴上的蜜!依了這樣的「專製法」來治國,人民沒有自由沒有民主,只有被官員被當權者任意壓榨和宰割的份!人民沒有人權,只能聽憑「豬牧之」 !而官員當權者在沒有有效監督和制約的情況下,不可避免地必然形成「無官不貪」嚴重腐敗禍國的政治風氣!從而使國家面臨王朝末世崩潰肢解的嚴峻局面!」

極權專制政體的統治術第三個特徵正是恐怖,而且是國家恐怖!其後果必然造成人民奴隸性十足,膽小怕事,明哲保身,麻木不仁,公德心喪失,整個社會人心腐敗,道德淪喪。

陳先生進一步論證道:「『民主法』的本質恰恰在於保護授權者即最廣大人民的根本利益不受當權者的侵害,制約當權者必須無條件遵守法律,必須無條件保守國家公器的公有性質任何人都不可得而私焉!從而保證了法律的尊嚴和公正,實現在法律面前人人平等。只有實行這樣的民主法律才能有效避免人治,實行法治!只有依據這樣的民主法律治理國家,才有可能使國家充滿正氣、真正融入現代化的時代,建造出一個健康的社會機體、公正的社會制度!--中國要的只能是這樣的民主法治!中國要的也只能是這樣的依法治國!」

民主與法治是一個問題的兩個方面。人權是民主的前提與保障,沒有人權不可能有民主;因此,沒有人權的民主根本不可能存在,而沒有民主的法治肯定是偽法治。民主,人權,法治雙是自由的前提與基礎,是故爭自由爭民主爭人權爭法治最終統一於真正的憲政,便是當代國人最緊迫重要的任務。

陳先生此篇法治短文,問題看得準,分析到位,評判精當,論證有力,行文順暢,語言形象,言簡意賅,邏輯嚴密,條分理析,論述層層深入,環環相扣,說理透徹,結論順理成章令人信服,因而堪稱法治論文傑作。儘管本文並非法學學術論文,而應屬於政論性質的小論文,然而它沒有那種枯燥乏味的長篇大論將簡單問題複雜化之病,確有化腐朽為神奇化複雜為簡單之功效。因為任何人,無論是否有法學功底或專業知識,均能輕鬆帶愉快地讀懂作者主題及論證的論題;能讓普通大眾讀懂的文字,正是思想大家達到化境後才能達到的境界。

附:
論依法治國的兩重性/陳泱潮(2002-7-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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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錄

一、【形勢需要對「依法治國」方針作出理性分析】

二、【對「依法治國」之本--「法」的界定】

三、【世界上因法源不同而存在著兩種截然不同的政治法】

四、【「專製法」特點:保護當權者特權、嚴酷禁錮和壓榨人民百姓】

五、【三權分立學說追求權力公有社會公正,是全人類的寶貴財富】

六、【「民主法」的特點:約束當權者,保障公權力不被濫用和人權平等】

七、【民主化改革是「依法治國」的前提和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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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形勢需要對「依法治國」方針作出理性分析】

江澤民先生強調「依法治國」己經不是一天兩天,但是,為何執政黨貪污腐敗問題始終不僅不能從根本上解決,而且反而越演越烈,以至影響整個社會風氣江河日下,從精神層面上看大有國將不國之勢?我認為,在此中共十六大前舉行北戴河會議之際,中共中央決策層有必要對此治國方針--「依法治國」,從理論和實踐上,認真下番功夫,展開討論和研究。只有決策層帶頭準確地清晰地把握住了「依法治國」的本質及其在目前情況下的兩重性,從而才有可能切實端正治國方向,開好十六大,經受住社會實踐的檢驗,有利於我國的進步、發展和穩定。

二、【對「依法治國」之本--「法」的界定】

「依法治國」所說的「法」,顯然不是自然法,而是人為法。何謂人為法?顧名思義,人為法就是人制定的法律。人為法包括三個方面:(1)、國際法;(2 )、政治法;(3)、民法。同理, 「依法治國」的「法」,不僅是國際法,也不僅是民法,尤其重要的是政治法。政治法乃是協調統治者與被統治者之間關係、規範和約束各自行為的準則。

三、【世界上因法源不同而存在著兩種截然不同的政治法】

何謂法源?法源就是立法者的構成、立法者產生形式、以及立法程序和規則。立法者即人為法立法的主體:誰是立法者?問題集中在立法者是執政者司法者當權者?還是非執政非司法非當權者?上述問題導致了兩種立法:

(1)、通過普選產生的代議制實現的全民參與的立法;

(2)、純粹由執政官員司法官員即當權者包辦的立法。

這兩種立法,其性質因主要約束、保護對象和目標的完全不同,而大有差別。換言之,立法者是民眾自由選舉產生的?還是執政當局司法當局當權者自任、指派的?來源不同,所代表的立場、利益就不同,所立法律的針對性和主要約束規範與保護對象就不一樣。

立法程序和規則,指的是怎樣立法?提案來源、諮議、研討、辯論、表決,立法全過程是公開透明的?還是黑箱作業?通過普選產生的代議制實現的是全民參與的立法,立法的主要約束對象是當權者執政司法官員;主要目標是制衡行政權和司法權,防止權力的濫用,防止當權者以權謀私,保護公民權益不受強權的侵害。因為通過普選產生的代議制立法者既不是執政者,也不能是司法者;他們的任務是通過立法,制約執政者司法者忠實於法律和依法辦事,儘可能維護法律面前人人平等。他們明白:當權者一開始就和授權給他們的人民,發生了利害衝突;就大多數人而言,天性具有自私的本能;這種本能使當權者自覺不自覺地會利用手中管理公共事物的權力,自行方便,為自己撈取好處,從而侵害公眾與國家的利益。

純粹由執政官員司法官員即當權者包辦的立法,立法的主要制約對象是民眾;主要目標是要民眾絕對地、永遠地服從統治者即當權集團的意志,防止民眾「犯上作亂」,刻意保護當權者的利權 。因為純粹由執政官員司法官員充當的立法者,他們把持權力所具有的特殊利益和立場,決定了他們追逐的是權力意志的行使:政令無制衡暢通無阻,司法無牽制少麻煩,執政司法都可打著「講效率」的幌子隨心所欲;被統治者循規蹈矩,老老實實,不得亂說亂動,最好個個都成「螺絲釘」,自律自覺聽命伏法,從而儘可能確保當權者在社會利益的分配中,獲得最大的份額取得最大的優勢。

權力分工來自社會管理公共事務的需要,法律是國人行事的規範和準則。但因上述立法者構成及立法者產生形式、立法程序和規則、立法主要約束規範和保護對象與目標的不同,而產生了兩種性質完全不同的法律:一曰「專製法」;二曰「民主法」。

四、【「專製法」特點:保護當權者特權、嚴酷禁錮和壓榨人民百姓】

這種法的特點和禍害,在奉行斯大林模式極權專制的共產國家最為顯著。名義上由所謂「人民代表大會」立法,實質上完全按照獨裁者∼統治集團意志辦,完全根據獨裁者∼統治集團的實際需要「量體裁衣」。例如我國憲法在為鄧小平設計 「軍委主席」這一職位上所耍的花招,等等。造成這種狀況的根本原因,乃是因為極權專制這種制度體制模式下的權力是不受制約的,它的本質是人治而決非法治。它在立法者構成、立法者產生形式、立法程序與規則這三者上都深刻打著極權專制的烙印。

(1)、首先看立法者的構成。立法人員即所謂「人民代表」,實質上是清一色由當權者組成。各級黨委、政府的要員,無一不是「人民代表」--立法者!一些「人民代表」即使不是各級黨委、政府的要員,也無一不是各級黨委政府要員安排和選拔的領取當權者奉祿的親信、各級黨委政府要員公開和隱蔽的三親六戚、貪圖名利奉迎各級黨委政府要員有術只會言聽計從看長官眼色行事的走卒夥計,或者就純粹是為了點綴風景裝飾門面而專門找來擺樣子的花瓶!這些看上去花花綠綠林林總總的稱之為 「人大代表」 的「立法者」,在骨子裡本質上卻有著驚人的一致性:他們都是肉制橡皮圖章和訓練有素的機械化表決機器!

(2)、其次來看這種立法者的產生形式。令人非常痛心的是,這些號稱「人大代表」的所謂「立法者」,根本沒有一個是經過人民自由選舉產生的!根本沒有不同政黨不同政綱的比較和競選!甚至沒有候選人差額!候選人是唯一由上級提名指定者!這種「選舉」其實質是對民意的強姦!是獨裁者∼統治集團無恥的指派!

(3)、再其次來看這種機械化表決機器進行立法的程序和規則。其提案來源事實上都是源於獨裁者的意志,都是源於統治集團的意圖!這種表決機器的立法心理,沒有為民眾負責為國家負責的責任感和使命感,有的只是一味不假思索地奉迎!沒有觸及實質的質詢、辯論,沒有負責任的思考,除了奉迎還是奉迎!舉手!一致通過!!沒有公開性沒有透明度,完全是黑箱作業!!!

顯然,由這樣產生出來的立法者及其立法心理和立法規則,所立出來的法,注定只能是「獨裁者統治階級意志的體現」 、 只能是保護獨裁者∼統治集團特權的絕對自由、嚴酷禁錮和壓榨人民百姓的「專製法」!「專製法」其實只有人治沒有法制,統治者--獨裁者∼統治集團的意志就是一切!獨裁者∼統治集團言出法隨,哪裡談得上依法治國?!

這種「專製法」,誠如孟德斯鳩所言,其基本原則就是恐怖!就是不折不扣剝奪人民自由、剝奪人民神聖不可剝奪的公民基本人權基本知惰權的國家恐怖!這種「專製法」,對人民百姓來說,是頸上的枷鎖,手腳上的鐐銬!嘴上的封口膠!對執政官員司法官員當權者來說,是手中宰割和管制人民的利刃和皮鞭!心中的惡毒嘴上的蜜!

依了這樣的「專製法」來治國,人民沒有自由沒有民主,只有被官員被當權者任意壓榨和宰割的份!人民沒有人權,只能聽憑「豬牧之」 !而官員當權者在沒有有效監督和制約的情況下,不可避免地必然形成「無官不貪」嚴重腐敗禍國的政治風氣!從而使國家面臨王朝末世崩潰肢解的嚴峻局面!

--請問共產中國大陸現行的難道不正是這種「專製法」嗎?請問能依這樣的「專製法」來治國嗎?

五、【三權分立學說追求權力公有社會公正,是全人類的寶貴財富】

正是有鑒於歷史上「專製法」對人類的禍害,法國人孟德斯鳩總結並創立了三權分立學說。正是三權分立學說客觀公正地總結了人類行使權力的經驗教訓,指出司法、立法、行政這三種權力必須分開,而不應該合而為一。當立法權和行政權集中在一個人或同一個機構的時候,人民的自由就不存在了。如果司法權和行政權合併在一起,法官就有壓迫的權力,他們就會對公民的生命和自由實行專斷……假如這三種權力集中在一個人和一個機構,那麼一切就都完了!因此,為了防止當權者濫用權力和保證人民的自由,必須以權力來制約權力,保障權力公有!

可以說,馬克思共產主義學說是企圖從經濟基礎所有制產權上來追求和尋找社會公平和社會公正;而孟德斯鳩三權分立學說則是從上層建築權力相互制衡上來追求並尋找到儘可能的社會公平和社會公正……

美國開國元勛們熟讀孟德斯鳩的三權分立學說,把它的原則作為美國建國的指導原則,從而使美國在短短兩百年的時間裏,成了世界強國、超強國、唯一的超級大國!實踐是檢驗真理的標準。事實明擺著:三權分立學說,是真正稱得上站在人民立場、為人民服務、代表了最廣大人民根本利益的學說!三權分立學說追求權力公有社會公正,決不是私家之言,而是全人類共同的寶貴財富!哪個國家實行它,哪個國家就必蒙福:哪個國家背離它,哪個國家就必遭殃!完全可以毫不誇張的說:三權分立學說是真正的「三個代表」的光輝典範!堅持把「三個代表」作為指導思想的黨,根本沒有拒絕三權分立學說、以權制權、權力公有化在中國實行的理由!

六、【「民主法」的特點:約束當權者,保障公權力不被濫用和人權平等】

在實行普選制兩黨(或多黨)制議會制三權分立的民主國家,立法權、行政權、司法權是分立的。

在三權分立、以權制權、權力公有學說的指導下,絕不允許執政者司法者兼做立法者兼做參眾兩院國會議員!

且議員(立法者)的產生來自於自由競選,來自於公民自由投票選舉。

這種議員(立法者)的構成、議員(立法者)的產生形式,及其提案真正來自於議員(立法者)本身,諮議、討論、辯論、表決,全過程全部透明公開的立法程序和規則,決定了議員(立法者)立法的責任目標很明確:法律約束和規範國人的行為,首先是約束和規範行政當局司法當局一切當權者的行為,使當權者不能以權謀私,使大權在握掌控國家公器的公眾人物,首先必須成為遵守法律的表率和模範!

顯然,這樣產生出來的法律,就是「民主法」。

「民主法」的本質恰恰在於保護授權者即最廣大人民的根本利益不受當權者的侵害,制約當權者必須無條件帶頭遵守法律,必須無條件保守國家公器的公有性質任何人都不可得而私焉!從而保證了法律的尊嚴和公正,實現在法律面前人人平等。

只有實行這樣的民主法律才能有效避免人治,實行法治!只有依據這樣的民主法律治理國家,才有可能使國家充滿正氣、真正融入現代化的時代,建造出一個健康的社會機體、公正的社會制度!

--中國要的只能是這樣的民主法制!中國要的也只能是這樣的依法治國!

七、【民主化改革是「依法治國」的前提和保障】

因此,對待 「依法治國 」的兩重性 ,我們必須有清醒的認識,決不可無視「民主法」與「專製法」的區別!決不可無視「民主法制」與「專製法制」的大相逕庭!混淆了世界上兩種性質截然不同的法制系統,對「依法治國」的根本--「法 」的來源、性質,搞不清楚,稀裡糊塗,江澤民先生「依法治國」的方針,就不能真正起到指南針正確給國人指明方向的作用!

毫無疑問,今日中國迫切需要「民主法」!迫切需要民主法制!迫切需要依據「民主法」約束和規範當權者,從而有效治理舉世罕見的貪污腐敗!江澤民先生留任、或無論誰繼任,其內政第一要務就在於此!豈可忽焉?

因此,北戴河中共中央工作會議在為十六大研究和確立政治路線治國方針的時候,必須搞清「依法治國 」兩重性的分野,認清潘岳政改「必須牢牢把握五條原則」的高論,實質上不過是「炒民主化魷魚、煮政改夾生飯」的荒謬主張,是斷斷不可採用的「庸醫害命方」!潘先生政改「必須牢牢把握五條原則」 (第一,絕不搞多黨制;第二,絕不能搞西方的「三權分立」;第三,絕不能搞新聞自由;第四,不能搞軍隊國家化;第五,絕不能搞全民公決與全民普選)的高論,實行的是「專製法」 而不是 「民主法」。在實行「專製法」的前提條件下, 潘先生所謂「首先是依法治官,而不是單單依法治民」 ,從何談起?如果不是囿於既得利益有意行騙的話,那簡直就是在說夢話!

(一篇值得推介的法治論文傑作/郭國汀12評陳泱潮文章 全文完
(文章僅代表作者個人立場和觀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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