郭国汀12评陈泱潮文章 一篇值得推介的法治论文杰作

发表:2006-01-26 07:3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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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郭点评:

陈泱潮先生不是学法律出身,然而他的《论依法治国的两重性》一文却堪称法治论文杰作,值得中国全体法律人包括中共党员们,尤其是法学院师生重点学习参考。当然,首先得益于陈泱潮先生是当代中国最杰出的思想家之一,其行文说理注重分析评判理所当然;其次,源于他有科学的思维方法,他首创的扬弃论足资证明他的确是个有哲学方法论头脑的政治家,因而能敏锐地看到问题表象背后的本质。再次,由于他是个颇有建树的理论家,长于逻辑理性思维,使他不但能够看准问题根源本质所在,进而判断和提出解决问题的有效方法。此外,陈先生热爱善于学习运用他人研究成果,亦使他行文论道得心应手,出手不凡。南郭以为数陈先生应是个天生的律师料子,能言善辩,出口成章,下笔成文,肯定能胜任最佳出庭律师。

陈泱潮先生指出:“通过普选产生的代议制实现的是全民参与的立法,立法的主要约束对象是当权者执政司法官员;主要目标是制衡行政权和司法权,防止权力的滥用,防止当权者以权谋私,保护公民权益不受强权的侵害。因为通过普选产生的代议制立法者既不是执政者,也不能是司法者;他们的任务是通过立法,制约执政者司法者忠实于法律和依法办事,尽可能维护法律面前人人平等。”而对于专制司法的实质陈先生说道:“当权者包办的立法,立法的主要制约对象是民众;主要目标是要民众绝对地、永远地服从统治者即当权集团的意志,防止民众“犯上作乱”,刻意保护当权者的利权 。因为纯粹由执政官员司法官员充当的立法者,他们把持权力所具有的特殊利益和立场,决定了他们追逐的是权力意志的行使:政令无制衡畅通无阻,司法无牵制少麻烦,执政司法都可打着“讲效率”的幌子随心所欲;被统治者循规蹈矩,老老实实,不得乱说乱动,最好个个都成“螺丝钉”,自律自觉听命伏法,从而尽可能确保当权者在社会利益的分配中,获得最大的份额取得最大的优势。”

吾国立法迄今为止属于前者,因而必然制造众多恶法,中共治下的法学教育一直奉行所谓马列主义法学,强调“法律是统治阶级意志的体现”实乃强盗逻辑在法律领域的翻版。劳教相关法规规章,镇压法轮功的人大规定,两高解释无不印证陈先生的论断。

对于中国立法的实质,陈先生一针见血地指出:“名义上由所谓“人民代表大会”立法,实质上完全按照独裁者~统治集团意志和需要“量体裁衣”。造成这种状况的根本原因,乃是因为极权专制这种制度体制模式下的权力是不受制约的,它的本质是人治而决非法治。它在立法者构成、立法者产生形式、立法程序与规则这三者上都深刻打着极权专制的烙印。”

中共立法的本质是人治而决非法治可谓的论。中共从毛泽东时代无法无天,到邓小平江泽民时代,表面上有法律,然而均是一家之专制法,因而恶法众多;再到胡温体制,实际上连此种专制恶法也从来随心所欲,翻手为云覆手为雨.对上访民众的任意关押劳教,对人权律师以聚众扰乱社会秩序罪名烂拘烂捕随意打压,对工农群体维权的镇压发展到真枪实弹的东洲惨案无不证明中共一党专制独裁体制下,决不可能有法治,更不可能有司法公正,法律正义。

陈先生论述立法者的构成,立法者产生的程序及通过法案的程序时指出:“立法者的构成。立法人员即所谓“人民代表”,实质上是清一色由当权者组成。立法者的产生形式。这些号称“人大代表”的“立法者”,没有一个是经过人民自由选举产生的!没有不同政党不同政纲的比较和竞选!甚至没有候选人差额!候选人是唯一由上级提名指定者!这种“选举”其实质是对民意的强奸!表决机器进行立法的程序和规则。其提案来源事实上都是源于独裁者的意志,源于统治集团的意图!这种表决机器的立法心理,没有为民众负责为国家负责的责任感和使命感,有的只是一味不假思索地奉迎!没有触及实质的质询、辩论,没有负责任的思考,除了奉迎还是奉迎!举手!一致通过!!没有公开性没有透明度,完全是黑箱作业!”进而顺理成章地得出令人信服的结论:“由这样产生出来的立法者及其立法心理和立法规则,所立出来的法,注定只能是“独裁者统治阶级意志的体现” 、 只能是保护独裁者~统治集团特权的绝对自由、严酷禁锢和压榨人民百姓的“专制法”!“专制法”其实只有人治没有法制,统治者- -独裁者~统治集团的意志就是一切!独裁者~统治集团言出法随。”

中共立法整个过程可用一句话概括:既要做婊子,又要立牌坊!中共建政以来维系其法西斯极权专制统治术之一正是欺骗术。一日不骗人,中共一天也过不了安宁的日子。

陈先生形象地指出:专制法的实质是“基本原则就是恐怖!就是不折不扣剥夺人民自由、剥夺人民神圣不可剥夺的公民基本人权基本知惰权的国家恐怖!这种 “专制法”,对人民百姓来说,是颈上的枷锁,手脚上的镣铐!嘴上的封口胶!对执政官员司法官员当权者来说,是手中宰割和管制人民的利刃和皮鞭!心中的恶毒嘴上的蜜!依了这样的“专制法”来治国,人民没有自由没有民主,只有被官员被当权者任意压榨和宰割的份!人民没有人权,只能听凭“猪牧之” !而官员当权者在没有有效监督和制约的情况下,不可避免地必然形成“无官不贪”严重腐败祸国的政治风气!从而使国家面临王朝末世崩溃肢解的严峻局面!”

极权专制政体的统治术第三个特征正是恐怖,而且是国家恐怖!其后果必然造成人民奴隶性十足,胆小怕事,明哲保身,麻木不仁,公德心丧失,整个社会人心腐败,道德沦丧。

陈先生进一步论证道:“‘民主法’的本质恰恰在于保护授权者即最广大人民的根本利益不受当权者的侵害,制约当权者必须无条件遵守法律,必须无条件保守国家公器的公有性质任何人都不可得而私焉!从而保证了法律的尊严和公正,实现在法律面前人人平等。只有实行这样的民主法律才能有效避免人治,实行法治!只有依据这样的民主法律治理国家,才有可能使国家充满正气、真正融入现代化的时代,建造出一个健康的社会机体、公正的社会制度!--中国要的只能是这样的民主法治!中国要的也只能是这样的依法治国!”

民主与法治是一个问题的两个方面。人权是民主的前提与保障,没有人权不可能有民主;因此,没有人权的民主根本不可能存在,而没有民主的法治肯定是伪法治。民主,人权,法治双是自由的前提与基础,是故争自由争民主争人权争法治最终统一于真正的宪政,便是当代国人最紧迫重要的任务。

陈先生此篇法治短文,问题看得准,分析到位,评判精当,论证有力,行文顺畅,语言形象,言简意赅,逻辑严密,条分理析,论述层层深入,环环相扣,说理透彻,结论顺理成章令人信服,因而堪称法治论文杰作。尽管本文并非法学学术论文,而应属于政论性质的小论文,然而它没有那种枯燥乏味的长篇大论将简单问题复杂化之病,确有化腐朽为神奇化复杂为简单之功效。因为任何人,无论是否有法学功底或专业知识,均能轻松带愉快地读懂作者主题及论证的论题;能让普通大众读懂的文字,正是思想大家达到化境后才能达到的境界。

附:
论依法治国的两重性/陈泱潮(2002-7-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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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录

一、【形势需要对“依法治国”方针作出理性分析】

二、【对“依法治国”之本--“法”的界定】

三、【世界上因法源不同而存在着两种截然不同的政治法】

四、【“专制法”特点:保护当权者特权、严酷禁锢和压榨人民百姓】

五、【三权分立学说追求权力公有社会公正,是全人类的宝贵财富】

六、【“民主法”的特点:约束当权者,保障公权力不被滥用和人权平等】

七、【民主化改革是“依法治国”的前提和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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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形势需要对“依法治国”方针作出理性分析】

江泽民先生强调“依法治国”己经不是一天两天,但是,为何执政党贪污腐败问题始终不仅不能从根本上解决,而且反而越演越烈,以至影响整个社会风气江河日下,从精神层面上看大有国将不国之势?我认为,在此中共十六大前举行北戴河会议之际,中共中央决策层有必要对此治国方针--“依法治国”,从理论和实践上,认真下番功夫,展开讨论和研究。只有决策层带头准确地清晰地把握住了“依法治国”的本质及其在目前情况下的两重性,从而才有可能切实端正治国方向,开好十六大,经受住社会实践的检验,有利于我国的进步、发展和稳定。

二、【对“依法治国”之本--“法”的界定】

“依法治国”所说的“法”,显然不是自然法,而是人为法。何谓人为法?顾名思义,人为法就是人制定的法律。人为法包括三个方面:(1)、国际法;(2 )、政治法;(3)、民法。同理, “依法治国”的“法”,不仅是国际法,也不仅是民法,尤其重要的是政治法。政治法乃是协调统治者与被统治者之间关系、规范和约束各自行为的准则。

三、【世界上因法源不同而存在着两种截然不同的政治法】

何谓法源?法源就是立法者的构成、立法者产生形式、以及立法程序和规则。立法者即人为法立法的主体:谁是立法者?问题集中在立法者是执政者司法者当权者?还是非执政非司法非当权者?上述问题导致了两种立法:

(1)、通过普选产生的代议制实现的全民参与的立法;

(2)、纯粹由执政官员司法官员即当权者包办的立法。

这两种立法,其性质因主要约束、保护对象和目标的完全不同,而大有差别。换言之,立法者是民众自由选举产生的?还是执政当局司法当局当权者自任、指派的?来源不同,所代表的立场、利益就不同,所立法律的针对性和主要约束规范与保护对象就不一样。

立法程序和规则,指的是怎样立法?提案来源、谘议、研讨、辩论、表决,立法全过程是公开透明的?还是黑箱作业?通过普选产生的代议制实现的是全民参与的立法,立法的主要约束对象是当权者执政司法官员;主要目标是制衡行政权和司法权,防止权力的滥用,防止当权者以权谋私,保护公民权益不受强权的侵害。因为通过普选产生的代议制立法者既不是执政者,也不能是司法者;他们的任务是通过立法,制约执政者司法者忠实于法律和依法办事,尽可能维护法律面前人人平等。他们明白:当权者一开始就和授权给他们的人民,发生了利害冲突;就大多数人而言,天性具有自私的本能;这种本能使当权者自觉不自觉地会利用手中管理公共事物的权力,自行方便,为自己捞取好处,从而侵害公众与国家的利益。

纯粹由执政官员司法官员即当权者包办的立法,立法的主要制约对象是民众;主要目标是要民众绝对地、永远地服从统治者即当权集团的意志,防止民众“犯上作乱”,刻意保护当权者的利权 。因为纯粹由执政官员司法官员充当的立法者,他们把持权力所具有的特殊利益和立场,决定了他们追逐的是权力意志的行使:政令无制衡畅通无阻,司法无牵制少麻烦,执政司法都可打着“讲效率”的幌子随心所欲;被统治者循规蹈矩,老老实实,不得乱说乱动,最好个个都成“螺丝钉”,自律自觉听命伏法,从而尽可能确保当权者在社会利益的分配中,获得最大的份额取得最大的优势。

权力分工来自社会管理公共事务的需要,法律是国人行事的规范和准则。但因上述立法者构成及立法者产生形式、立法程序和规则、立法主要约束规范和保护对象与目标的不同,而产生了两种性质完全不同的法律:一曰“专制法”;二曰“民主法”。

四、【“专制法”特点:保护当权者特权、严酷禁锢和压榨人民百姓】

这种法的特点和祸害,在奉行斯大林模式极权专制的共产国家最为显著。名义上由所谓“人民代表大会”立法,实质上完全按照独裁者~统治集团意志办,完全根据独裁者~统治集团的实际需要“量体裁衣”。例如我国宪法在为邓小平设计 “军委主席”这一职位上所耍的花招,等等。造成这种状况的根本原因,乃是因为极权专制这种制度体制模式下的权力是不受制约的,它的本质是人治而决非法治。它在立法者构成、立法者产生形式、立法程序与规则这三者上都深刻打着极权专制的烙印。

(1)、首先看立法者的构成。立法人员即所谓“人民代表”,实质上是清一色由当权者组成。各级党委、政府的要员,无一不是“人民代表”--立法者!一些“人民代表”即使不是各级党委、政府的要员,也无一不是各级党委政府要员安排和选拔的领取当权者奉禄的亲信、各级党委政府要员公开和隐蔽的三亲六戚、贪图名利奉迎各级党委政府要员有术只会言听计从看长官眼色行事的走卒伙计,或者就纯粹是为了点缀风景装饰门面而专门找来摆样子的花瓶!这些看上去花花绿绿林林总总的称之为 “人大代表” 的“立法者”,在骨子里本质上却有着惊人的一致性:他们都是肉制橡皮图章和训练有素的机械化表决机器!

(2)、其次来看这种立法者的产生形式。令人非常痛心的是,这些号称“人大代表”的所谓“立法者”,根本没有一个是经过人民自由选举产生的!根本没有不同政党不同政纲的比较和竞选!甚至没有候选人差额!候选人是唯一由上级提名指定者!这种“选举”其实质是对民意的强奸!是独裁者~统治集团无耻的指派!

(3)、再其次来看这种机械化表决机器进行立法的程序和规则。其提案来源事实上都是源于独裁者的意志,都是源于统治集团的意图!这种表决机器的立法心理,没有为民众负责为国家负责的责任感和使命感,有的只是一味不假思索地奉迎!没有触及实质的质询、辩论,没有负责任的思考,除了奉迎还是奉迎!举手!一致通过!!没有公开性没有透明度,完全是黑箱作业!!!

显然,由这样产生出来的立法者及其立法心理和立法规则,所立出来的法,注定只能是“独裁者统治阶级意志的体现” 、 只能是保护独裁者~统治集团特权的绝对自由、严酷禁锢和压榨人民百姓的“专制法”!“专制法”其实只有人治没有法制,统治者--独裁者~统治集团的意志就是一切!独裁者~统治集团言出法随,哪里谈得上依法治国?!

这种“专制法”,诚如孟德斯鸠所言,其基本原则就是恐怖!就是不折不扣剥夺人民自由、剥夺人民神圣不可剥夺的公民基本人权基本知惰权的国家恐怖!这种“专制法”,对人民百姓来说,是颈上的枷锁,手脚上的镣铐!嘴上的封口胶!对执政官员司法官员当权者来说,是手中宰割和管制人民的利刃和皮鞭!心中的恶毒嘴上的蜜!

依了这样的“专制法”来治国,人民没有自由没有民主,只有被官员被当权者任意压榨和宰割的份!人民没有人权,只能听凭“猪牧之” !而官员当权者在没有有效监督和制约的情况下,不可避免地必然形成“无官不贪”严重腐败祸国的政治风气!从而使国家面临王朝末世崩溃肢解的严峻局面!

--请问共产中国大陆现行的难道不正是这种“专制法”吗?请问能依这样的“专制法”来治国吗?

五、【三权分立学说追求权力公有社会公正,是全人类的宝贵财富】

正是有鉴于历史上“专制法”对人类的祸害,法国人孟德斯鸠总结并创立了三权分立学说。正是三权分立学说客观公正地总结了人类行使权力的经验教训,指出司法、立法、行政这三种权力必须分开,而不应该合而为一。当立法权和行政权集中在一个人或同一个机构的时候,人民的自由就不存在了。如果司法权和行政权合并在一起,法官就有压迫的权力,他们就会对公民的生命和自由实行专断……假如这三种权力集中在一个人和一个机构,那么一切就都完了!因此,为了防止当权者滥用权力和保证人民的自由,必须以权力来制约权力,保障权力公有!

可以说,马克思共产主义学说是企图从经济基础所有制产权上来追求和寻找社会公平和社会公正;而孟德斯鸠三权分立学说则是从上层建筑权力相互制衡上来追求并寻找到尽可能的社会公平和社会公正……

美国开国元勋们熟读孟德斯鸠的三权分立学说,把它的原则作为美国建国的指导原则,从而使美国在短短两百年的时间里,成了世界强国、超强国、唯一的超级大国!实践是检验真理的标准。事实明摆着:三权分立学说,是真正称得上站在人民立场、为人民服务、代表了最广大人民根本利益的学说!三权分立学说追求权力公有社会公正,决不是私家之言,而是全人类共同的宝贵财富!哪个国家实行它,哪个国家就必蒙福:哪个国家背离它,哪个国家就必遭殃!完全可以毫不夸张的说:三权分立学说是真正的“三个代表”的光辉典范!坚持把“三个代表”作为指导思想的党,根本没有拒绝三权分立学说、以权制权、权力公有化在中国实行的理由!

六、【“民主法”的特点:约束当权者,保障公权力不被滥用和人权平等】

在实行普选制两党(或多党)制议会制三权分立的民主国家,立法权、行政权、司法权是分立的。

在三权分立、以权制权、权力公有学说的指导下,绝不允许执政者司法者兼做立法者兼做参众两院国会议员!

且议员(立法者)的产生来自于自由竞选,来自于公民自由投票选举。

这种议员(立法者)的构成、议员(立法者)的产生形式,及其提案真正来自于议员(立法者)本身,谘议、讨论、辩论、表决,全过程全部透明公开的立法程序和规则,决定了议员(立法者)立法的责任目标很明确:法律约束和规范国人的行为,首先是约束和规范行政当局司法当局一切当权者的行为,使当权者不能以权谋私,使大权在握掌控国家公器的公众人物,首先必须成为遵守法律的表率和模范!

显然,这样产生出来的法律,就是“民主法”。

“民主法”的本质恰恰在于保护授权者即最广大人民的根本利益不受当权者的侵害,制约当权者必须无条件带头遵守法律,必须无条件保守国家公器的公有性质任何人都不可得而私焉!从而保证了法律的尊严和公正,实现在法律面前人人平等。

只有实行这样的民主法律才能有效避免人治,实行法治!只有依据这样的民主法律治理国家,才有可能使国家充满正气、真正融入现代化的时代,建造出一个健康的社会机体、公正的社会制度!

--中国要的只能是这样的民主法制!中国要的也只能是这样的依法治国!

七、【民主化改革是“依法治国”的前提和保障】

因此,对待 “依法治国 ”的两重性 ,我们必须有清醒的认识,决不可无视“民主法”与“专制法”的区别!决不可无视“民主法制”与“专制法制”的大相径庭!混淆了世界上两种性质截然不同的法制系统,对“依法治国”的根本--“法 ”的来源、性质,搞不清楚,稀里糊涂,江泽民先生“依法治国”的方针,就不能真正起到指南针正确给国人指明方向的作用!

毫无疑问,今日中国迫切需要“民主法”!迫切需要民主法制!迫切需要依据“民主法”约束和规范当权者,从而有效治理举世罕见的贪污腐败!江泽民先生留任、或无论谁继任,其内政第一要务就在于此!岂可忽焉?

因此,北戴河中共中央工作会议在为十六大研究和确立政治路线治国方针的时候,必须搞清“依法治国 ”两重性的分野,认清潘岳政改“必须牢牢把握五条原则”的高论,实质上不过是“炒民主化鱿鱼、煮政改夹生饭”的荒谬主张,是断断不可采用的“庸医害命方”!潘先生政改“必须牢牢把握五条原则” (第一,绝不搞多党制;第二,绝不能搞西方的“三权分立”;第三,绝不能搞新闻自由;第四,不能搞军队国家化;第五,绝不能搞全民公决与全民普选)的高论,实行的是“专制法” 而不是 “民主法”。在实行“专制法”的前提条件下, 潘先生所谓“首先是依法治官,而不是单单依法治民” ,从何谈起?如果不是囿于既得利益有意行骗的话,那简直就是在说梦话!

(一篇值得推介的法治论文杰作/郭国汀12评陈泱潮文章 全文完
(文章仅代表作者个人立场和观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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