UT斯達康6月23日在公布大幅下滑的第一季度業績的同時,向投資者披露,公司相關人員可能向印度和蒙古官員支付了不當報酬,涉嫌違反美國《反海外腐敗法》。
美國法律也適用中國公司
據悉,UT斯達康蒙古合資公司的一位代理商涉嫌向蒙古官員支付了不當報酬。去年底,美國駐蒙古大使館向美國司法部和美國證券交易委員會提交了指控;而在印度,UT斯達康也因涉嫌向一位印度官員支付不當報酬而遭到指控。
美國司法部和證券交易委員會表示正在展開調查。UT斯達康相關負責人稱,由於還在調查中,行賄情況是否確實以及與UT斯達康的關聯程度尚無定論。
業內人士介紹,美國《反海外腐敗法》對打擊行賄和企業做假賬的力度很大,美國的母公司要為其在海外的子公司向外國政府官員行賄的行為負責。兩年前,美國朗訊科技公司「閃電解雇」了其中國區總裁、首席運營官、首席營銷官和首席財務官,就是因為朗訊中國分公司發生了違反美國《反海外腐敗法》的行為。隨後,加州醫療設備診斷設備企業DPC公司被美國司法部和證券交易委員會處以480萬美元的罰款,原因是其子公司天津德普通過賄賂取得中國醫院的訂單。
美國《反海外腐敗法》於1977年制定,立法背景是由於「水門事件」的影響,美國司法機關和政府部門發現不少美國公司為了獲取有利於自己的待遇,曾經對某些外國官員特別是第三世界國家的官員直接或間接行賄。雖然經過1988年、1994年和1998年三次修改,其宗旨一直未變,即限制美國公司和個人賄賂國外政府官員的行為,是目前規制美國企業對外行賄的最主要的法律。
由於UT斯達康在美國矽谷註冊,並在納斯達克上市,因此受該法律約束。而對於中海油、中國電信、中國人壽等幾十家在美國上市的公司而言,《反海外腐敗法》同樣適用,即使這些公司的行為是在中國或第三國內進行,都有可能違反美國《反海外腐敗法》的規定。
CEO違法相當於持槍搶劫
相比中國人,美國人有強烈的訴訟偏好,美國是世界上律師最多的國家。在UT斯達康之前,中國人壽、中華網、空中網、網易、前程無憂網在美都曾受到官司的壓力。
不過比較而言,《反海外腐敗法》及其他中國企業在美國遭遇到的法律還不是最嚴苛的,7月15日以後,44家在美國上市的中國內地公司將會受到更大的訴訟壓力:7月15日開始實施的《薩班斯-奧克斯利法》是繼20世紀30年代美國經濟大蕭條以來,政府制定的涉及範圍最廣、處罰措施最嚴厲、最具影響力的公司法律。這一法案法律效力適用於在美國證券交易委員會註冊的約1.4萬家公司,其中也包括中國在內的大量非美國公司。
該法加強了上市公司內部約束體系和經營控制者(首席執行官和首席財務官)自我約束機制的建設,要求上市公司首席執行官和首席財務官在公司季度和年度財務報表上簽字確認。一旦財務報表被證實存在違規不實之處,首席執行官將面臨10年到20年的刑期和100萬美元到500萬美元的罰款,按刑期而論,這相當於美國持槍搶劫的最高刑罰。
遵守法案=增加成本
據瞭解,404條款是薩班斯法案中最難操作、最複雜、耗費成本最高的一個條款。條款規定,在美上市企業要建立內部控制體系,內部控制活動的記錄不僅要細化到像產品付款時間這樣的細節,而且對重大缺陷都要予以披露。404條款涵蓋企業運營各領域,將引起整個企業控管流程的改變。
據國際財務執行官組織對321家企業調查,每家遵守薩班斯法案的美國大型企業第一年實施404條款總成本將超過460萬美元:包括35000小時的內部人員投入、130萬美元的外部顧問和軟體費用及額外審計費用。通用電氣公司表示,404條款使公司內控成本高達3000萬美元。
據悉,曾在2004年在美遭遇集體訴訟的中國人壽已經啟動加強內部控制建設的「404項目」。鑒於自身無足夠經驗,因而外聘國際四大會計師事務所之一的安永會計師事務所提供諮詢工作,同時繼續聘請普華永道會計師事務所作為外部審計機構,由此將向兩大會計師事務所支付巨大的服務費用。
正是因為《薩班斯-奧克斯利法》對美國本土以外的公司嚴厲得近乎苛刻,加大了其上市成本和集體訴訟風險,很多海外公司對美國這塊往日的上市融資熱土退避三舍。就連紐約證券交易所首席執行官約翰·塞恩自己也承認,對於考慮在美上市的外國公司來說,《薩班斯-奧克斯利法》是一個嚴重威脅。(文章僅代表作者個人立場和觀點)
来源:國際先驅導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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