盲人律師陳光誠案24日以「故意破壞財產和聚眾擾亂交通」的名義被判處4年3個月有期徒刑。該判決出爐後,引發多方質疑。而受陳及其家人委託之律師李勁松和張立輝,因遭法庭拒絕無法進入為陳辯護,故在法庭外公開發表這份辯護詞。強調陳光誠案的真相是,臨沂地方政府在推行計畫生育工作過程中大量存在違法現象,陳光誠揭露了違法事實,反遭到地方政府官員報復,而當局以法律手段給陳定罪實屬非法。以下是辯護詞全文:
審判長、審判員:
我們受陳光誠及其家人的委託,今天在法庭之外發表這份辯護詞。首先我們必須聲明,2006年8月18日沂南縣法院對陳光誠的審判違反了法律程式。李勁松律師、張立輝律師在8月18日開庭之前已經給沂南縣法院發去律師函,以非法阻撓律師取證、不准律師會見當事人、非法限制辯護人的人身自由等正當理由要求延期審理,但沂南縣法院繼續開庭審理,並給陳光誠臨時指定了兩名辯護律師。陳光誠當庭拒絕了法院指定的辯護人。按照最高法院關於刑事訴訟法的相關解釋,當事人當庭拒絕辯護人的,法庭應當休庭,延期審理,但沂南縣法院違法繼續進行審判,因此,這次審判違反了法定程續。
不合法的審判並不妨礙我們發表辯護意見。通過閱卷、會見當事人以及艱難的調查取證,我們認為,陳光誠無罪,指控他的兩項罪名根本不能成立。陳光誠是一個優秀的中國公民,僅僅因為堅守良知和正義,揭露地方政府的野蠻違法行為,竟然遭到長達一年多的迫害,違法犯罪的不是陳光誠,而是那些以流氓的手段或法律的名義迫害他的貪官污吏們。
一 指控陳光誠的兩個罪名不能成立。
1、關於故意毀壞財物罪。
控方指控陳光誠「指使」、「煽動」陳光余等人故意砸壞了政府車輛的玻璃。但事實上,砸車玻璃是憤怒的村民自發行為,與陳光誠無關。
控方指控陳光誠「指使」、「煽動」砸車的主要「證據」是陳光東、陳庚江、陳光和、陳光余等人的證言。
陳光東在警方的訊問筆錄中說,他在陳光余家裡聽陳光誠說「弄車都砸它,砸的乾淨的,給掀溝底裡!」然後,他出了陳光余的家門,然後發生了陳華的奶奶休克在雪地裡村民群情激憤的情形,然後走到村民陳紀運家東面的胡同裡,迎面碰到了村民支付金,「支付金對我和陳光利說:‘你們怎麼不把車給砸它?’俺說:‘還沒開始砸’。」「過了一霎霎,袁偉靜吆喝去砸車,陳更江也吆喝去砸車,俺也跟著吆喝砸車去,陳光和、陳更江、我、袁偉靜等七八個人就去莊東頭砸車。」
陳更江在警方的訊問筆錄中說,他在陳光余家聽到陳光誠說「去把車掀他,事鬧得越大越好,出了事我負責。」後來他們出了陳光余的家門,然後發生了陳華的奶奶休克村民群情激憤,然後和袁偉靜他們一起去找「當官的」,碰著的所有的幹部都說自己不是當官的,然後,袁偉靜說,「去把車給砸他。」我們其他人也吆喝「把車給砸她」,然後去砸車。
陳光和在詢問筆錄中說,「陳光誠和俺這幾個人,從大隊院裡拐彎出來往北走的,邊走,陳光誠邊大喊:‘他們沒管事的,把車給砸它’。」然後發生陳華的奶奶休克,袁偉靜從陳光余家裡出來說,「去把車砸他」,然後很多村民和「當官的」爭吵,要他們救人,「光聽著吵鬧廝打的聲音,持續得有二十多分鐘。……過了大約半個小時,陳紀運從西邊過來了,吆喝著:‘沒管的嗎?沒管的去把車給掀溝去。’我隨後也從東面走過去了,看見‘在桑塔納旁邊有一輛淺色的麵包車,已經被掀翻了’。」
陳光余在警方的詢問筆錄中說,「陳光誠打完這幾個電話回了爐子跟的小椅子上坐著,袁偉靜這時候就出去了。陳更江、陳光東、陳可貴圍坐在爐子跟前烤著火。陳光誠說:‘你們出去鬧,看著有車,把車給砸他,掀他’。後來,袁偉靜又來了一次。」
首先,這四個人的證言不可信。陳更江、陳光和至今仍被關押,他們的辯護律師申請會見他們,有關部門違法拒絕律師會見。我們作為陳光誠的辯護人申請他們出庭質證,法院不許可。本來他們和陳光誠是同一個案件,應該一起審理,但法院卻把故意他們分開。陳光余及其家人受到警方恐嚇,不敢出來作證。
其次,這四個人的證言相互矛盾。陳光東、陳更江、陳光余說陳光誠是在陳光余家讓大家去砸車,陳光和說陳光誠是大隊院裡出來的時候說「把車給砸它」。陳光和在筆錄中的意思是,袁偉靜從陳光余家受到陳光誠煽動然後號召大家去砸車,但陳光余的供述說陳光誠說讓大家去砸車的時候,袁偉靜已經離開陳光余家,沒聽到陳光誠講讓大家去砸車。
第三,即使法庭採信了他們的證言,這四個人的證言不能證明砸車和陳光誠的「指使」、「煽動」有直接因果關係。四個人都曾供述陳光誠說過要大家去砸車,但是,陳光東供述說他是在陳華的奶奶休克,村民支付金和陳光利說「怎麼不把車給砸它」以後才吆喝著去砸車。即使陳光東的供述是真實的,直接煽動指使他砸車的不是陳光誠,而是村民支付金和陳光利。陳更江是在袁偉靜說「去把車給砸它」之後才去砸車。陳光和聽到村民陳紀運說「沒管的去把車給掀溝去」的時候看見車已經被掀翻了。陳光余說陳光誠讓大家砸車掀車,但事實上他們幾個並沒有立即出去砸車掀車,而是在發生陳華的奶奶休克在雪地裡,政府那麼多車那麼多人卻不過問,村民自發去砸的車。
總之,控方現有的證據完全不能證明是陳光誠指使煽動村民故意毀壞財物。
相反,大量村民的證言表明,砸車玻璃是村民群情激憤情況下的自發行為。村民魏xx作證,「2月5日晚上,陳華家人去找政府要人,村民越聚越多,大家很氣憤。陳華的奶奶休克了,躺在雪地上,村民有的跪下求政府的人用車救人,但他們不理,大家把老太太擡到屋裡。這時,我聽到有人說,咱們去砸車吧。當時陳光誠不在現場,在陳光余家。後來政府的人把杜德海砸傷了。」村民徐xx也證實,「有人求政府的人用車救人,但他們不理。」村民劉xx作證,「老太太說著說著暈過去了,老太太的兒子更著急,叫公安的人送,好幾個公安人員都說不。」還有更多的村民私下裡敢說出真相,但不敢向法庭提供證言,因為他們害怕打擊報復。
經過調查取證,我們認為,2月5日所謂陳光誠故意毀壞財物的真相是:政府方面非法拘禁陳光誠的人員在春節期間毆打並拘捕了陳光誠的鄰居陳華,陳華的家人以及村民向政府要人,陳華的奶奶因情緒激動而休克躺在雪地裡,村民央求政府的人派車救人,他們不理,群情激憤之下有人去砸了車玻璃。這起群體性事件的背景是當地政府的非法行為,事件的起因也是因為政府見危不救,村民雖然砸車是錯誤的,但主要責任應該在於當地政府。
2、關於「311」聚衆擾亂交通秩序罪。
控方指控陳光誠聚衆擾亂交通秩序,主要證據是陳光余、陳光軍的訊問筆錄,王慶玉等出警警察的詢問筆錄,非法軟禁陳光誠的政府僱用人員劉元成等人的詢問筆錄。
陳光余在訊問筆錄中說,他和陳光誠一行人在營後村沒有找到領導,只好回東師古村,路過205國道的時候,「陳光誠站在公路上喊:‘把車都截住,上縣裡找領導去’,喊了幾聲截車。我見陳光誠和袁偉靜先站在公路東側,這時候來了一輛到蒙陰方向的大頭貨車,陳光誠站在車前邊把車給攔住了。」
陳光軍在訊問筆錄中說,「我們上了205國道後時間不長,我看見從南邊臨沂方向來了一輛大貨車,到了陳光誠南邊兩三米遠的時候,我們四個人都上去堵到了這輛車前邊,司機看到有人擋著路沒法走就停下了。」
警官王慶玉在詢問筆錄中說,陳光誠站在公路上,這時從南邊來了一輛大貨車,陳光誠聽到有車來了,趕緊張開兩手,不讓那輛車走了,開車的司機被迫把車停下了。
警官李洪星在詢問筆錄中說,陳光誠在公路上吆喝著「上縣委,上市委」。「一輛從南邊來的拖挂貨車準備從路的東邊空裡穿過,陳光誠吆喝‘堵住車’,一邊叫陳光余領著上了那個大貨車前頭,大貨車無路可走,停下了。」
沂南縣雙堠鎮雙堠村劉元成(政府僱用的非法限制陳光誠人身自由的人員)在詢問筆錄中說,「陳光誠等人上了營後村大隊辦公室,沒有找到工作組的人,陳光誠就說:‘走,上公路截車去!’接著他就領著陳光余這幾個人上了205國道。這幾個人橫排在公路上攔截過往車輛,車越堵越多,交通就完全堵塞了。」
這些證人中,陳光軍已經提供了新的證言,推翻了在警方刑訊逼供下的證言,他作證說事實真相是公安局的工會主席孫學農攔下了第一輛大貨車。陳光余受到警察威脅已經離家出走不敢作證。其餘的證人都是長期參與圍困陳光誠的人。
但是大量的村民作證說,攔下的第一輛車不是大貨車,而是小汽車,最先攔下車的不是陳光誠,而是公安人員。
袁偉靜在證言裡講述了事情的經過:「我們準備搭乘一輛去沂南縣城的車準備找縣領導說理,這時從北面過來一輛由北向南行駛的帶有出租二字的計程車,計程車在距我們還有四五十米遠的時候,我們正準備招手搭乘,這時,站在人群中的一位站崗的公安人員喊‘別讓他們跑了’,剎那間,一個身材高大比較奧魁梧的方臉的公安人員孫學農(音)快步衝上前,舉起右手並和左手配合做了一個停車的姿勢,那輛計程車就被攔下了。
接著後面又來了一輛小車就自動停下了。這時孫學農見車被攔下後又返回來向南走,被攔的計程車見狀就向東掉頭然後轉向北面走了。這時我們繼續站在路上等待由北向南行駛的去往沂南縣成的車,但此時已經有近20位公安人員和三四十站崗人員都圍在我們周圍,況且還有一些東師古村村民和營後村村民遠觀,這樣一看,路上都是人了。
這時,由南向北駛來了一輛大貨車,公安人員和站崗的連同我們一起在路上,但沒有人衝上前作停車姿勢,但由於人太多,車還是自動停下了。」村民鞏xx提供證言說:「陳光誠等人一起去營後辦公室,但是沒有找到人,便有人提議去縣城找縣政府,可是他們被鎮上的人圍住,不讓離去。這時一個很黑方臉的人攔下一輛小車,後來人越來越多,交通阻塞。」村民劉xx等也證實「有一個長得很黑很胖的人攔下了一輛小車」。
在這起「聚衆擾亂交通秩序」行為中,有這麼幾個關鍵疑點:第一,陳光誠最初攔車的動機是什麼?為什麼他沒有攔到車去縣委市委?第二,到底是誰攔了第一輛車?第三,當時站在公路上的是只有陳光誠等幾個人,還是有大批的看守人員和警察都在?第四,陳光誠長時間一直被限制人身自由,現場有那麼多警察和看守在,為什麼那一天他能夠自由上公路並且沒有被及時帶離公路?
從現有證據看,「311聚衆擾亂交通秩序」的真相是,陳光誠他們打算攔車去縣裡,但遭到大批政府工作人員的非法阻攔,這是交通堵塞的起源。陳光誠他們無法搭乘車輛去縣裡,便在公路上等待領導過來解決問題,這時,政府工作人員上百人完全有能力把陳光誠、陳光余等人帶走,但他們卻一直站在公路上給陳光誠他們拍錄影,以製造陳光誠攔車阻塞交通的假象。所以說,交通阻塞的主要責任在於政府工作人員。
二,本案在程式方面存在大量嚴重違法現象。
1、偵查機關存在重大違法行為。
第一,2006年3月11日至6月10日,偵查機關沂南縣公安局對陳光誠進行了長達三個月的非法拘禁。陳光誠在3月11日被帶走,陳光誠的妻子在3月12日收到「繼續盤問通知書」,而之後陳光誠一直處在失蹤的狀態,直到6月12 日,陳光誠的妻子收到沂南縣公安局的對陳光誠進行刑事拘留的通知。這期間,沂南縣公安局對陳光誠的家屬和律師拒絕承認陳光誠被他們關押。據陳光誠回憶,今年3月12日至4月2日他被非法拘禁在沂南縣維多利亞度假村,4月2日至6月10日被送進沂南縣看守所之前,他被非法拘禁在民警培訓中心。
這不僅僅是程式違法的問題,而是一個犯罪的問題,沂南縣公安局有關人員已經構成非法拘禁罪!任何公民非經法定程式不得關押,公安機關沒有超越於法律之外的特權。
偵查機關雖然在2006年6月10日出具了「刑拘通知書」,但刑拘本身是在非法狀態下進行的,而且三個月的非法拘禁就是針對本案實施的,偵查機關已經無法做到刑拘後的偵察行為客觀公正。
第二,在沂南縣看守所,偵察機關辦案人員對陳光誠實施了漫駡、侮辱和死亡威脅。我國刑訴法規定,因程式違法所取得的證據為非法證據,不得使用。
2、 沂南縣檢察院將共同犯罪案件分案起訴違反了《刑事訴訟法》第137條、《人
民檢察院刑事訴訟規則》第280條規定:人民檢察院在辦理公安機關移送起訴的案件中,發現遺漏依法應當移送審查起訴同案犯罪嫌疑人的,應當建議公安機關移送審查起訴。
本案涉嫌共同犯罪而且所有犯罪嫌疑人均被採取了強制措施,沒有分案處理的任何理由。因此,根據《最高院關於審理刑事案件程式的具體規定》第89條、91條的規定,人民法院應依法退回本案,不予審理。
3、有關部門非法阻撓律師調查取證及會見當事人。
2005年6月22日下午,正在沂南縣依法辦案的陳光誠律師李勁松先生被當地警方帶走,罪名是「涉嫌擾亂正常生活」。起因是陳光誠母親被強制綁架帶回後又遭非法軟禁,病倒在床無法出門看病。李律師出於人道關懷,在6月21日晚給當地四位公安發了一條簡訊,希望他們允許陳光誠的母親到醫院就診,因為陳光誠的母親已經開始發高燒。就這樣涉嫌擾亂了警察的正常生活。
6月22日下午,第二批抵達山東臨沂的李克昌、程海等三位律師,在山東臨沂被一輛無牌照車跟蹤,並被不明身份的暴徒當街公開毆打。當時律師撥打了110和120,警察把律師帶到公安局問訊,用各種理由把這三名被毆打的律師羈留在派出所,不讓離開派出所。22日晚上21點41分,幾十名暴徒衝進公安局內,公然搶劫了律師們的照相器材,並當著警察的面強行摔碎。之後,又衝到律師所在房間謾駡騷擾,直到凌晨一點多才撤走。
6月23日下午2點10分,按計畫前去陳光誠家進行調查採證的李勁松、李蘇賓律師到達陳光誠家村口,剛剛下車,便遭到20多名不明身份者的圍毆,最後將二人推搡進車內。
6月27日,李勁松、李蘇濱等律師去東師古村調查取證。在村口,李勁松、李蘇濱在車裡時,不明身份的非法拘禁陳光誠的人把他們的車輛掀翻。四個警察到來之後,在李勁松向警員現場指證仍滯留在場的數十個堵門掀車暴徒時,其中幾人當著四個警察的面搶走李勁松律師的攝像機。
8月17日和18日兩天,張立輝律師、李勁松律師要求會見陳光誠,為開庭做必要的準備,但遭到無理拒絕。
4、本案審判程式違法
本案開庭之前陳光誠已經委託辯護人,但辯護人被誣告為盜竊並被非法限制人身自由以至於不能出庭辯護,陳光誠當庭拒絕了法院為其指定的辯護人。根據最高法院關於執行《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若干問題的解釋第165條規定,「被告人當庭拒絕辯護人為其辯護,要求另行委託辯護人的,應當同意,並宣布延期審理。」但沂南縣法院不顧陳光誠的一再抗議,繼續審理,嚴重侵害了被告人的辯護權利,違反了法律,是一場非法審判。
三、陳光誠案真相——犯罪的不是陳光誠,而是地方政府某些官員。
從2005年8月陳光誠被非法軟禁到2006年8月辯護人被誣告盜竊,臨沂市某些官員的犯罪行為包括:
1、非法拘禁罪。2005年8月20日到2006年6月10之間,除3月11被傳喚之外,陳光誠一直處於被軟禁或者拘禁狀態,其間沒有履行任何法律手續。其中,3月12日到6月10日之間,陳光誠被警方帶走後處於「失蹤」狀態,這更是典型的非法拘禁行為。從2005年8月20日到2006年8月21日,在長達一年多的時間裏,陳光誠的妻子、分別三歲和一歲多的兩個孩子被非法軟禁,至今仍在繼續。我們認為,沂南縣公安局以及政府有關部門在沒有任何法律手續的情況下長期拘禁具有合法身份的公民、婦女以及兒童,給陳光誠及其家人造成了嚴重的身心傷害,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238條之規定,已經構成了非法拘禁罪。
2、尋釁滋事罪。2005年2月3日,政府僱用的非法拘禁陳光誠的人員毆打東師古村村民陳華,直接導致了2月5日村民憤怒砸壞政府車輛玻璃的行為。2006年3月11日,這群政府僱員又毆打了東師古村村民陳光余。這群政府僱員還多次阻攔、毆打陳光誠的朋友探望其家人。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293條之規定,沂南縣政府有關人員構成尋釁滋事罪。
3、故意毀壞財物罪。2006年6月22日晚上21點41分,幾十名不明身份的人衝進沂南縣公安局辦公樓內,公然搶劫了律師們的照相器材,並當著警察的面強行摔碎。2006年6月27日,李勁松、李蘇濱等律師去東師古村調查取證。在村口,李勁松、李蘇濱在車裡時,不明身份的非法拘禁陳光誠的人把他們乘坐的汽車掀翻,造成玻璃及車身嚴重毀損。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275條之規定,有關人員構成故意毀壞財物罪。
4、聚衆擾亂交通秩序罪。2006年3月11日,陳光誠等人準備在205國道攔計程車去縣裡找領導說理,受到政府有關人員非法阻撓。他們數十人在公路上把陳光誠圍在中間,造成205國道嚴重阻塞,如果該阻塞交通的行為構成聚衆擾亂交通秩序罪的話,犯罪的是沂南縣政府現場指揮的有關領導。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291條之規定,有關指揮人員構成聚衆擾亂交通秩序罪。
5、搶奪罪。2006年6月27日,李勁松律師向110警員現場指證仍滯留在場的數十個堵門掀車暴徒時,其中幾人當著四個警察的面搶走李勁松律師的攝像機。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267條之規定,該暴徒構成搶奪罪,指示其行為的有關政府官員構成共同犯罪。
6、誣告罪。2006年8月17日晚,許志永博士、張立輝律師、李方平律師被沂南縣公安聯防隊員王義山(音)誣告盜竊,兩位律師被非法傳喚兩個多小時,許志永博士被非法限制人身自由22個小時。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243條之規定,捏造事實,故意試圖使他人受到刑事追究,構成誣告罪,指示王義山的有關政府官員構成共同犯罪。
陳光誠案的真相是,臨沂地方政府在推行計畫生育工作過程中大量存在違法現象,陳光誠揭露了違法事實,遭到地方政府某些官員的忌恨和報復,為了掩蓋他們的非法行為,他們非法限制陳光誠的人身自由,並且在限制陳光誠人身自由的過程中尋釁滋事,導致村民和非法拘禁陳光誠的政府人員發生衝突,而臨沂地方政府又以這些衝突為藉口給陳光誠定罪。
一個盲人,僅僅為了維護當地村民的合法權利和尊嚴,卻遭到了長達一年多的打擊報復,他已經為良知和真相付出了慘重的代價,如果法院還以法律的名義把他投入監獄,這將是法律的恥辱,中國人的恥辱。我們懇請法院以事實為根據,依法宣告陳光誠無罪。
李勁松律師 張立輝律師 李方平律師 滕彪律師 許志永博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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