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千里:試論中國過渡期經濟政策

作者:李千里 發表:2007-12-26 02:3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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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中共極權統治垮臺後,新成立的臨時政府有必要制定較為正確的經濟政策,這是關係臨時政府存亡以及民主制度能否在中國鞏固的大事。

臨 時政府在制定相關經濟政策時,應廣泛吸取古今中外不同政府在類似狀況下施政的經驗教訓,甚至可以向建政初的中共學習。中共在1949年前後接收城市過程中 出於其掠奪本性制定了不少荒謬政策,但一些盡快穩定社會經濟秩序的措施還是可以借鑒的。 "向敵人學習是我們的責任",對中共在過去特定時期的一些經驗不應概予否定。此外, 國民政府在抗戰勝利後的接收過程中也有不少經驗教訓值得我們吸取。

臨 時政府經濟政策有兩大近期目標:一是清除與摧毀官僚極權政治的經濟基礎,建立與鞏固新民主政治的經濟基礎;二是維護經濟秩序,維持社會穩定,保障人民生 活。臨時政府經濟政策也應該有遠期目標--那就是促進一個公平而普遍富裕社會的實現。我們的口號是:"人人有飯吃,人人有房住,人人有學上,人人有事做。 "

關於臨時政府在過渡期的經濟政策,現在只能做一綱領性的構想,以後可不斷修改完善(下面有些地方涉及與經濟政策相關的其他方面的政策)。

一、 接管中共一切"國有企業"。這些所謂"國有企業"完全由中共官僚控制,不過是腐敗官僚的"官有企業"或共匪的"匪有企業"。在接管這些官有企業過程中,應 妥善保存接收一切資產、賬目,並肅清或改造一切共黨勢力。當這些企業中的共黨頑固分子(包括潛伏破壞分子)被徹底肅清、脅從人員願意與該黨劃清界限並能擁 護民主制度後,對這些企業可區別情況加以不同處理:部分企業仍由國營,但必須置於社會的廣泛監督下,以服務社會、服務民眾為宗旨;其餘企業則通過適當方式 民營化。在接管過程中,所有企業應本著營業、生產不停止的原則,少數企業在人員部分更換後應盡快恢復正常營業、生產。對共匪在垮臺過程中破壞企業的行為, 要從嚴追究;對保護企業有功的人員,要予以獎勵。

二、穩定物價,打擊可能存在的囤積居奇或投機行為。抗戰勝利後的第二次國共內戰期間,共匪 在國民政府轄區內的秘密黨員或特務分子有意破壞經濟秩序,衝擊國民政府的價格管制措施,甚至通過偽造法幣等手段破壞法幣信用。在過渡政府執政時期,應採取 嚴格措施制止各種動搖物價穩定的行為,對某些囤積居奇、投機炒作者及偽造國幣者應徹查其是否有中共政治背景。如果物價不能穩定,會動搖民眾對臨時政府的信 心,而這對臨時政府的前途會有相當影響。為平抑物價,臨時政府可成立臨時性的價格檢查機構,並可對部分物資在過渡時期內實行供給制。除此之外,臨時政府還 可採取擴大進口或加強地區間物資流通的措施來應對通貨膨脹。

三、迅速成立新中央銀行,併發行新國幣替代中共的"人民幣"。新中央銀行的成立 是臨時政府最迫切的任務之一。新中央銀行在成立後,可負責接收中共的 "中國人民銀行",並以其資產為自身的運作創造條件。對原"中國人民銀行"的工作人員,除犯有特定罪行需要審查者外,大部分發薪遣散,少部分與中共關係較 少的技術人員可留用。另一方面,新中央銀行應立即準備發行新國幣,替代中共的"人民幣",並確定適當的收兌比例,由新中央銀行及其指定的商業銀行在一定期 限內予以兌換。舊"人民幣"應在一定時期內徹底退出流通領域。

四、接管中共的國有商業銀行與地方銀行。在接管中共的國有商業銀行與地方銀行 過程中,應採取以下措施:凍結銀行一切資產,對銀行的管理層除犯有特定罪行需要審查者外,大部分發薪遣散,而基層人員經甄別後大部可留用。如發生擠兌事 件,由新中央銀行對這些銀行予以援助。對中共國有商業銀行、地方銀行因各級官僚種種貪污腐敗行為造成的巨大"黑洞",必須靠查封腐敗官僚的財產予以補償。 對嚴重資不抵債的中共國有商業銀行及地方銀行,則應依法進行破產清理,在此過程中要保護小額儲戶的利益。由於大部分國有商業銀行及部分地方銀行已上市,還 應注意保護國外投資者及國內合法投資者的相關權益。
接管中共國有商業銀行或地方銀行,可由臨時政府新成立的國家商業銀行或地方商業銀行來實施。新國家商業銀行或地方商業銀行對中共國有商業銀行或地方銀行可實行一對一接管或一對多接管。

五、鼓勵國內民營資本開辦新的商業銀行,但在過渡時期應置於新中央銀行及政府相關部門的嚴格監管下。對已進入國內的外資銀行,則應予以承認與保護,並鼓勵其擴大業務,但仍要加強監管。

六、 證券市場、期貨市場應暫時停業。就股票市場而言,應待大部分上市公司營業趨於正常後再開業(公司債市場可參照辦理);對公債市場而言,一旦臨時政府發行新 公債,則可以考慮其復業(但對中共政權所發行的舊公債的交易,應待新民選立法機關成立並就此通過議案後再決定);對商品期貨市場而言,在國內物價相對穩定 後,可以考慮其復業;就金融期貨市場而言,則要在國內金融市場初步穩定後再考慮其復業。在過渡時期內,要加強對證券市場、期貨市場的監管,抑制過度投機現 像,查處市場操縱行為,維護市場的穩定運行,防止出現過大波動而影響過渡時期整個經濟體系的穩定。臨時政府應及時成立新證券交易所與期貨交易所,由它們接 管中共的各證券交易所與期貨交易所。

七、接管中共官辦的保險公司、信託公司,並從中驅逐中共黨組織及腐敗官僚。接管後應充分保障投保戶、信 托委託人等的利益,對其中的上市公司還要注意保護國外投資者及國內合法投資者的利益。對嚴重資不抵債的中共官辦公司,則應依法進行破產清理。對其中運轉較 為正常的,在接管並徹底改造後條件成熟時促其民營化。

八、創建各種平民金融機關,解決平民生產、生活中面臨的小額借貸問題。這些平民金融機關應本著利率較低、手續簡便、非盈利或微利的原則。對私營典當行(當鋪)等則應限制其借貸利率,並引導其面向廣大平民。

九、 查封一切官辦或官僚私人掌握的房地產公司。對接管的房地產項目可採取以下方式處理:部分以低於市價出售,部分由臨時政府以低租金出租給住房困難戶以及就業 不久的青年人,以獲得他們對新政權的支持(對極困難群體可考慮在一定時期內免租金)。對已上市的官辦或官僚私人掌握的房地產公司,應注意保護國外投資者及 國內合法投資者的相關權益。對確屬民營的房地產公司,則促其在此過渡時期減價售房,以盡快回籠資金,並平抑房價。暫停一切拆遷行為,待有關法律通過後再恢 復,並應照顧各方利益,尤其是被拆遷戶的利益,還要顧及城市歷史文化風貌及重要文物的保護。對以往因拆遷給城市歷史文化風貌及被拆遷戶造成的損失,允許相 關各方提出起訴,並依法追究有關人員責任。

十、對確屬民營(非中共官僚私人所有)的企業,臨時政府都予以保護,並促其遵守臨時政府的各項法規,且與中共腐敗官僚斷絕一切聯繫。鼓勵民眾自由設立工廠,除嚴格環境影響評價外,盡量簡化各種相關審批手續,並切實減輕企業稅負。

十一、大力發展工業生產,保持與擴大中國在多個工業領域的優勢地位,同時要注意環境保護及職工權益的維護。

十二、制定工會法,允許工人依法成立工會組織。工會組織以維護本工會會員為宗旨,可以通過集體談判或罷工方式為工會會員爭取合法權益。但在過渡時期,工會組織不得從事顛覆性政治活動,不得被任何政黨所滲透或控制,不得嚴重影響正常經濟秩序,否則將予以取締。

十三、扶持農業生產,支持農村建設,改善農民生活。鼓勵農產品進城銷售,並免收任何費用,這對平抑城市物價有一定意義。建立精簡高效的縣級政府機關,取締中共原設立的一切鄉、鎮組織,清除村組織中的中共支部以及腐敗分子,以徹底減輕農民負擔。

十四、土地進行私有化,實行耕者有其田。建立農村初級社會保障制度及合作金融制度,防止農民因貧因災被迫出賣土地。

十 五、發展國內商業,取締中共一切限制、損害商業發展的措施,徹底破除地方保護主義,促進地區間物資交流,為建立全國統一大市場服務。撤銷中共的工商行政管 理局及其它侵犯商業企業、商戶、商人利益的機構。建立新的非官辦的消費者保護組織,為維護消費者權益服務。打擊各種非法經商行為及不正當競爭行為,維護合 法經商者的利益。

十六、發展對外貿易。為平抑國內可能出現的物價波動,必要時可以大量從國外進口部分種類的生活必需品。鼓勵出口貿易,以平衡國際收支。這裡有必要借鑒抗戰勝利後國民政府發展對外貿易的經驗教訓,以及中共近年來在對外貿易方面的經驗教訓。除此之外,還要加強打擊走私行為。

十七、鼓勵引進外資,鼓勵外商來華興辦企業。完善投資環境,維護外國投資者的合法利益。

十八、發展交通事業。如果在中共垮臺過程中國內交通(尤其鐵路、公路)有遭受破壞的情況,應盡快予以修復。對中共的官辦交通運輸企業予以接管後,大部分應逐步民營化。這些企業民營化後,政府與公眾要加強監管,防止出現基於壟斷的暴利或腐敗現象。

十九、制定公平合理的稅收政策,廢除中共各機關的種種惡稅及不合理收費。

二十、臨時政府應本著精簡機構的原則,嚴格控制財政支出,以減輕民眾稅負。以中共政權存在的愈演愈烈的公款吃喝、公款旅遊、公車消費現象為戒,臨時政府對這些必須一概加以查禁。臨時政府各項開支必須予以公開,接受民選代議機關及所有公民的監督。

二十、控制國家軍隊數量,尤其控制軍官數量,以減輕民眾稅負。但軍費支出應保證國防需要及維護國內治安、鎮壓共匪叛亂或騷動的需要。

二十一、臨時政府的財政收支如不能實現平衡,應力求通過發行內外債的方式解決,不應靠增發紙幣的方式,以維護新國幣的信用,維護物價的穩定。

二 十二、沒收腐敗官僚的財產,並以之作為社會保障事業的資金補充以及接管後商業銀行的資產補充。對腐敗官僚個人或其親屬開辦的企業,也在沒收之列,但沒收後 應注意盡快恢復正常生產、經營秩序。但對部分有立功表現(在推翻中共統治過程中能反戈一擊並做出較大貢獻)的前中共官僚,可以考慮區別對待。

二十三、盡快恢復民眾對中國未來政治、經濟的信心,防止民眾資產過多流往海外。對流往海外的貪官污吏及其家屬的財產,則必須予以追回。

二 十四、借鑒國外成功經驗,逐步建立新型社會保障制度,包括養老保險、醫療保險以及對城鄉貧困群體的救濟制度。接管中共一切社會保障機構及其資產,對其中存 在的各種問題予以清查。臨時政府在對原中共"國有"或"集體所有"企業民營化過程中所獲得的一切收入,首先要用於滿足過渡時期各種社會保障開支。在此特別 需要指出的是,必須保障所有已退休者能及時、足額獲得養老金(中共被依法懲處的犯罪份子除外)。

二十五、加大對教育、科技事業的投入,以促 進教育、科技事業進步。廢除中共種種管制教育、科技事業的不合理制度,從教育、科技單位中清除中共黨組織及一切腐敗官僚。排除政府部門對教育、科技單位的 一切不合理干預,以教育自由、研究自由促教育進步、科技進步,以教育進步、科技進步促經濟發展。

二十六、監察部門、警察部門、檢察院、法院 等部門做好分工配合,對臨時政府工作人員在過渡時期(包括在接管原官辦企業過程中)可能出現的種種腐敗行為予以懲處,並鼓勵民眾檢舉揭發。臨時政府工作人 員的任何腐敗行為都可能被敵對勢力加以誇大,並動搖民眾對臨時政府的信任,在這方面應吸取抗戰勝利後國民政府的諸多教訓。臨時政府對比中共政權的優勢正是 能及時有效地懲處各種腐敗行為,這樣才能獲得民眾的支持。此外,對潛伏的共匪特務及其他人員破壞經濟、金融秩序的行為必須及時、有效進行預防、制止及懲 處。

二十七、臨時政府應重新制定各項經濟政策。對中共政權的各種經濟政策,應一律予以廢止。中共政權制定的各項經濟法規,其中一部分可明令 宣布在一定時期內繼續生效(直到民選立法機關對其進行修訂或制定新法規替代為止),其餘一概廢止。臨時政府在過渡時期還可制定一些應急性經濟法規,但這些 法規在民選立法機關成立後,應及時提交審議,必要時可以修改或廢止。


来源:黃花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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