美國沒有經濟特區 只有兩種投資移民

發表:2010-02-10 22: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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由於一些中介的長期誤導,許多人都認為美國的投資移民就是投資於美國的經濟特區,讓不少準備投資移民美國的人天真地幻想美國有多發達的經濟特區。其實,這都是不瞭解美國法律和美國國情的部分海外中介誤導的一個結果,美國在法律上並沒有任何中國人觀念中的「經濟特區」。

首先,美國的EB-5投資移民法規中並沒有任何條文是有關「經濟特區」之類的提法或者類似的內容,美國在事實上也不存在中國所謂的「經濟特區」。美國只有一個所謂的「特區」,那就是被中文一直翻譯為「哥倫比亞特區」的這個美國首都的政治特區,但它也不是中國所謂的在一國兩制基礎上的「特別行政區」之類的概念,而是相當於中國的 「直轄市」的概念,與美國的州的地位相當,儘管它只有首都華盛頓市這一個城市。

其次,在美國的EB-5投資移民法中只協議存在一個附屬於投資移民項目的「區域中心」計畫,英文的唯一名稱為「Regional Center」,也就是「區域中心」的意思。之所以說「區域中心」的安排是一個「計畫」,是因為它在美國的EB-5相關法規中被稱為「pilot program」,準確地翻譯成中文應當是「小規模試驗計畫」。換句話說,美國的投資移民方案中的有一個「小規模試驗計畫」,即「區域中心」計畫。

第三,根據中國部分媒體的宣傳可知,一些中介宣稱的美國的投資移民經濟特區其實就是這個「小規模試驗計畫」下的部分「區域中心」而已。然而,美國的投資移民法所說的參與移民局試驗計畫的區域中心與中國人觀念中的「經濟特區」沒有任何相像或者相近的地方,將其翻譯為「經濟特區」完全是部分中介對公眾的故意誤導,沒有任何美國法律的依據。

第四,根據EB-5相關法規,任何一個美國單位都可以參加這個「小規模試驗計畫」,也可以不參加這個試驗計畫,參加或不參加是自願的,均不影響一個EB-5投資移民項目本身接受投資移民的合法性,也不影響投資移民的移民申請,只要相關EB-5項目能夠證明兩點:1)能夠創造不少於10個就業機會;2)能夠促進美國的經濟增長。

因此,基於現有的美國EB-5投資移民相關法規,美國的EB-5投資移民事實上存在著兩種基本形態:1)正規的EB-5投資移民方案(專業的英文說法是「Regular EB-5 Program」或者「Basic EB-5 Program」);2)「小規模試驗計畫」下的區域中心計畫(英文的法定說法為「Pilot Program」)。二者有非常多的相同之處,而差別則是細微的。

根據EB-5投資移民相關法規的明文規定,這所有兩種EB-5投資移民的相同之處為:

1. 投資額的最低要求均為50萬美元或者100萬美元,具體金額的要求要視投資的項目所在的地點而定,根據不需要移民局特批,而是投資移民法明文規定的:

a) 只要是位於美國境內的人口少於2萬的地區的,都被聯邦政府依法視為農業區或者偏遠地區,都只需50萬美元投資。

b) 只要是位於州政府書面認定的人口超過2萬的大城市內的高失業區域內的,也只需50萬美元。

c) 只要是位於人口超過2萬的大城市內但是又不屬於高失業區的,都必須投資至少100萬美元。

2. 創造就業機會的最低要求均為不少於10個全職的工作機會。

3. 綠卡的受益對象均包括投資者自己、配偶和21歲以下的所有子女。

4. 綠卡的申請、簽發和轉正的程序、要求與處理速度相同。

根據法律,這所有兩種EB-5投資移民的主要差別表現在如下兩個方面:

1. 對就業機會核算的方式不同:

a) 正規的EB-5投資移民項目必須有直接的可以被移民局現場檢查的按時領取工資的員工。因為這要求有大量的直接就業機會產生,因此,這個方案一直在所有的製造業領域被廣泛應用。

b) 而「小規模試驗計畫」下的區域中心計畫則可以完全以建立在數學計算模型基礎上的間接就業機會來核算,不需要證明有任何一個在領工資的員工存在。相對而言,目前數十個「小規模試驗計畫」下的區域中心的項目之所以都與房地產相關,就是因為房地產相關的項目比較不容易創造直接的就業機會,如果離開了「小規模試驗計畫」 的支持,這些項目根本就無法支持投資移民的移民申請,因為它有可能連最基本的10個直接的就業機會都無法創造出來。

2. 對簽證的配額不同:

a) 正規的EB-5投資移民項目每年有7,000個名額。

b) 而「小規模試驗計畫」下的區域中心計畫則每年有3,000個名額。

至於不少中介強調的二者在參與管理方面的差別,強調什麼「主動型投資」、「被動型投資」等等,其實完全是對EB-5投資移民法的誤解。根據法律,不管是哪種類型的EB-5投資移民,EB-5投資移民法均要求投資者參與項目的管理。至於如何參與、參與到什麼程度,不同的項目設計有不同的管理模式,法律並沒有規定一定要如何做,只要合乎移民法的相關要求就可以了,沒有固定的參與管理的模式,因而談不上二者有什麼真正的差異。

綜上所述,我們可以清楚地瞭解:根據美國EB-5投資移民法的相關規定,美國根本就沒有經濟特區,有的只是兩種類型的EB-5投資移民方案,二者大同小異,都是投資者快速取得美國綠卡的合法途徑。



来源:來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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