華人移民 如何攜超額現金過加拿大海關

發表:2010-04-21 23: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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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期,媒體紛紛披露了兩樁大溫居民攜帶超額現金出入境加國,被海關檢獲的事件。事件一,一華裔男士攜帶7萬元現金及價值3萬5000元的名表入境未如實申報,遭法院判罰3300元,不過現金與名表可在繳納民事罰款後申請歸還;事件二,一女士攜帶13,000加元現金出境,沒有申報,最終被定罪,所攜款項全數沒收。這兩個案子的處理結果大相逕庭,民眾可籍此瞭解海關有關出入境攜帶現金的規定和相關法律知識。

案例一:攜7萬現金和名表入境被罰3千3

現住大溫地區列治文市(Richmond)的男性華裔居民宋顧君(譯音,Gu Jun Song),去年10月29日從上海搭機返回溫哥華國際機場時,遭海關查獲口袋及行李箱中夾帶大量未申報現金,總數達7萬元,且手上佩戴一款閃閃發亮的 Vacheron Constantin名表,價值3萬5000元,也是此行在海外購買,亦未申報。

日前他在列治文省級法庭承認申報不實,遭法庭罰款3300元。不過當局採納他對這些現金來源的說法,相信其所攜帶之財物並非不法所得,因此他的7 萬元現金和名貴手錶,在繳納了民事罰款後,可獲申請歸還。

案例二:攜1萬3現金出境被定罪

大溫地區本拿比市(Burnaby)一名女性居民Oksana Yang,於2009年5月從溫哥華前往香港。在溫哥華國際機場,加拿大邊境服務人員將她挑出來進行第二次安全檢查。結果,邊境人員在她的行李中發現沒有申報的現金13,000加元。而之後,Yang無法向邊境服務處人員就她旅行的目的以及她攜帶現金的目的等作出合理的解釋,她隨後受到起訴並最終被定罪,成為依照《犯罪收益(洗錢)及資助恐怖主義法》而在卑詩省第一位被定罪的人。其攜帶的1萬3現金被悉數沒收。

兩者有本質區別

案件披露後,不少不明就里的民眾感到困惑,因為案例一中的男士所攜帶的現金金額加上名表,其價值要遠比案例二中的女士多得多,可是這位男士卻只須繳納罰款3300元,大額的現金和名表仍獲歸還。而那位女士攜帶的現金少得多,卻不但不獲返還,還被定了罪,這是為什麼?讓我們來分析一下。

加拿大邊境服務署(CBSA)表示,攜帶超過1萬元加幣(或是相等價值的其他國家的貨幣)以上的現金出入國境並非不可以,只要如實申報,填寫表格即可。上述兩人均未如實申報,故都違反了規定,受到了懲處。導致兩人最後處理結果迥異的核心點在於,前者對其所攜帶現金和名表的來源做出了合理的說明和證明,令到海關執法人員相信其獲得這些財物的渠道和對這些財務的使用都屬正當範疇;而那位女士,所攜帶現金雖然只超過規定限額3千元,看似數額並不大,但致命之處在於,她沒有對其旅行的目的和攜帶現金的來源、使用目的等具體問題作出合理的解釋,因而被執法人員懷疑、繼而認定為洗黑錢行為。

加拿大皇家騎警發言人加里(Dave Gary)表示,yang姓女子被定罪,根據的是《犯罪收益(洗錢)及資助恐怖主義法》,制定該法的目的就是減少非法資金流動,而這些錢大多數直接或是間接與犯罪活動相關,比如毒品交易或是洗錢。

CBSA重申攜現金過萬須申報

加拿大邊境服務署(CBSA)指出,洗黑錢和恐怖份子籌措資金等活動是國際性的問題。單是在加國境內的洗黑錢活動就估計涉及約十億之巨的金額。為抗擊這些犯罪活動,加國政府專門制定了《犯罪收益(洗錢)和資助恐怖主義法》(Proceeds of Crime (Money Laundering) and Terrorist Financing Act.)。在此法規下,你帶進或攜出加拿大國境的金額並不受限制,甚至出入加國國境時攜帶現金並非違法行為。但是,你必須清楚的是,如果你帶進或帶出加國國境的金額超過了1萬元加幣(或是相等價值的其他國家的貨幣),你必須向邊境服務官員申報。

這一申報規定將協助政府達致長期以來在以下方面的努力:

·相關的調查和起訴洗錢及資助恐怖主義的罪行;

·應對有組織犯罪所構成的威脅;

·履行國際承諾,打擊跨國犯罪。

如何申報出入境之現金?

在CBSA的網頁上,分別對個人隨身攜帶現金、通過郵寄方式或快遞方式,將超過1萬元的金額輸出(入)加國國境時的申報要求做了詳盡的說明。

(1)隨身攜帶:要注意的是,CBSA所指攜帶進出境的金額1萬元或以上,不單指的是加元,還包括其他任何一種外幣折算後的相當於加元的價值,你隨身攜帶的各種硬幣也要計算在內;而且除了鈔票、硬幣外,你所攜帶的國內或國外銀行票據及證券,如旅行支票、股票和債券等,亦都應一併計算。若這些財務金額等於或超過加元1萬,你需要填報E677表格(Form E677),即「跨境貨幣或金融工具報告 --個人表格」。

如果你申報的貨幣或者金融文書不是你自己的,你需要填寫E667表格,即「跨境貨幣或金融工具報告 --常規表格」。你要做的事是:填寫完所有表格內容,簽上你的名字,交給邊境服務官員。

(2)郵寄

若你要將1萬元或以上的加元(或是相等價值的其他國家的貨幣)郵寄入加拿大,你需要填寫E667表,並附上所要寄入加國的錢幣。此外,你必須填寫萬國郵政聯盟公約標籤,並將它粘貼到寄件上。

若你要將1萬元或以上的加元(或是相等價值的其他國家的貨幣)郵寄出加拿大,你需要填寫E667表格,並將之加入寄件中。與此同時,或者在你去寄錢之前,你需要向就近的CBSA辦公室發送一份你填寫的E667表格的副本。

(3)速遞

若你要將1萬元或以上的加元(或是相等價值的其他國家的貨幣)快遞出(入)加拿大,快遞公司必須由快遞交通工具負責人填寫E668,即「跨境貨幣或金融工具的報告--交通工具的負責人」表格,再附上你本人填寫的E667表格。這兩份表都要發送給CBSA辦公室。

不申報的處罰

如果你攜帶、郵寄或速遞1萬元或以上的加幣(或是相等價值的其他國家的貨幣)出(入)加國國境,而沒有依法規申報,可能受到沒收或罰款的評估。罰款範圍從250元至5,000元。若你涉嫌洗黑錢或與恐怖組織有關聯,則面臨起訴。

相關鏈接:

近年來CBSA屢屢破獲一些利用關卡攜帶現金洗黑錢的活動。從2007年至今,太平洋區(Pacific Region)海關已截獲約650萬元可疑金錢,不法之徒可能藉由攜帶紙鈔、股票、債券等方式洗錢,其中98%是在溫哥華國際機場查獲。

2009年CBSA共查獲270萬元犯罪所得,其中有八起金額超過5萬元;同年另有21起查扣金額超過5萬元的案件,因事後證實金錢來源合法,與犯罪活動無關,因此歸還給旅客。

2007年查獲170萬元黑錢,2008年則有210萬元,顯示不法之徒透過邊境攜帶現金洗錢的活動,愈來愈猖獗。

CBSA發言人馬紅妮(Hannah Mohoney)表示,從2007年至今本地海關所查獲的攜帶現金未申報案件總數達3229起,總金額高達5200萬元,其中大多數在調查後證實與不法活動無關,因此歸還旅客。不過她強調,CBSA已將預防及打擊攜帶超額現金闖關視為重點工作。

去年底海關官員也在加美和平門(Peach Arch)邊境關卡,查獲一名外國人士企圖走私100萬元現金及一盎斯純金金幣進入加拿大。

就全國範圍而言,截至2009會計年度,海關共查獲4萬2000起攜帶超額現金闖關事件,較上一年度增加50%。 其中一起案例是家中三名成員連續將價值25萬元的歐元現金帶到美國,再換成美金後匯到國外洗錢。

根據國際貨幣基金(IMF)預估,目前每年國際洗錢規模可達5000億美元以上。
 



来源:環球華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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