美貌女演員反對陪首長跳舞被處決

發表:2011-06-18 16:04
手機版 简体 打賞 91個留言 列印 特大

在「文化大革命」中期的清查「五·一六」運動中,許多無辜的人蒙冤受難,一些人因刑訊逼供致死致殘。更加駭人聽聞的是竟有忠誠的共產黨員,被胡亂加上罪名,被處以極刑。

女演員李香芝,就是這樣的一個典型。

李香芝,生於1930年,山東陽信人,1947年17歲時參軍入伍,1950年加入中國共產黨,1952年作為23軍文工團成員,隨軍入朝,參加「抗美援朝」戰爭,經歷了血與火的嚴峻考驗。1955年歸國後轉業到地方工作,先後任北京市勞動人民文化宮文藝科科員,杭州話劇團演員、副團長,南京歌舞團副團長,江蘇省歌舞團合唱隊副隊長。在清查「五·一六」運動中,被誣為「惡毒攻擊無產階級司令部」,於林彪叛逃前11天即1971年9月2日,慘遭殺害。

李香芝一歲喪父,六歲時母親改嫁他人,自幼是個孤兒,先後由外祖母和伯父撫養。李香芝從小就被伯父指派去參加看地、看樹、撿柴、收割等勞動。

「文化大革命」將她投入了火坑

她對「文化大革命」以至以前的歷次政治運動,認為都有許多的問題。她曾經跟友人說過或者自己想過:「1958年經濟失調,毛主席有沒有責任,不能把什麼過錯都推在劉少奇身上啊!」「彭德懷給毛主席寫了意見書,怎麼能說是反毛主席呀?」「報上說毛主席比馬列還要高明,未免過頭了」。「毛主席為什麼把自己的老婆捧得這麼高?」

她還寫了一份意見書準備寄到北京,要求中央首長帶頭不要找演員去陪舞;後來考慮到這樣弄不好會被打成「右派」,1957年自己不就是因為說話走火,被劃為「中右」的嗎?經過思考,她就把這份已經寫成的意見書在家裡燒掉了。

清理階級隊伍的重點是清查政治歷史問題,抓「歷史反革命」。李香芝17歲參加革命,歷史清白,給她加上「地主分子」、「假黨員」的帽子實在站不住腳。在經過半年多的關押批鬥之後,省文工團(即原來的省歌舞團)革委會和工宣隊,不得不於1970年5月20日發文宣布:「對李香芝同志是否是地主分子及假黨員問題,均可取消懷疑」,「可以取消隔離」。同時,還在另一份審查報告中,說她「在‘文化大革命’中犯了嚴重錯誤,民憤極大」。

堅貞不屈的李香芝被逼瘋了

一是威逼、二是毆打、三是餓飯、四是令人驚心動魄的雜訊,一個性格倔強的女性,被單獨關押了近兩年的時間,又遭受如此的虐待和迫害,她怎麼可能不被逼瘋了?

1971年9月2日,即被奉為「副統帥」、「接班人」的林彪叛逃前的11天,李香芝未經任何審判程序,便倉促被拉到省京劇團禮堂參加了一個公判大會,即被綁赴刑場,執行槍決。連臨時被通知去參加這個公判大會的人,也為之愕然。

李香芝蒙冤被錯殺以後,她的丈夫、資深的人民空軍飛行員,時任南京空軍作戰處作戰參謀的姚秀琪,因受牽連被下放到南京微分電機廠當工人。她的兩個女兒也備受歧視,長女姚紅經多次申請也不能入團。姚秀琪不服,先後為愛妻蒙受不白之冤,多次向黨中央、向江蘇省委寫信申訴,但在人妖顛倒的極左年代,誰也不敢翻案。直到中共十一屆三中全會實行撥亂反正之後的1979年1月11日,江蘇省文化局黨組才作出了《關於李香芝案例的複查報告》,詳細敘述了李香芝參加革命後的一貫表現,證實了李被長期關押折磨以後「思維紊亂,神經不夠正常」;在「整個案卷中,無一份旁證材料,完全是憑本人口供定罪的」。認定李香芝案件是一個錯案冤案,應給予平反昭雪,恢復名譽,恢復黨籍,並做好善後工作。

同年2月12日,江蘇省高級人民法院也正式發文宣布:「李香芝在深挖中無辜被長期隔離審查,在逼供信情況下,造成精神失常,思維紊亂,不能控制自己的行為,不應負刑事責任。撤銷原判。」

斯人已逝,無限追思!李香芝只是當時萬千受害者中的一個,歷史也許不會記錄下她的名字,但這一頁歷史會因她的存在而變得沈重。人們應該從中汲取些什麼,來防止那個人妖顛倒的社會死灰復燃或者借屍還魂,這正是李香芝冤案對我們的昭示。

(摘自《文史精華》2005年第七期)



短网址: 版權所有,任何形式轉載需本站授權許可。 嚴禁建立鏡像網站。



【誠徵榮譽會員】溪流能夠匯成大海,小善可以成就大愛。我們向全球華人誠意徵集萬名榮譽會員:每位榮譽會員每年只需支付一份訂閱費用,成為《看中國》網站的榮譽會員,就可以助力我們突破審查與封鎖,向至少10000位中國大陸同胞奉上獨立真實的關鍵資訊, 在危難時刻向他們發出預警,救他們於大瘟疫與其它社會危難之中。
榮譽會員

看完這篇文章您覺得

評論


加入看中國會員
捐助

看中國版權所有 Copyright © 2001 - Kanzhongguo.com All Rights Reserved.

blank
x
我們和我們的合作夥伴在我們的網站上使用Cookie等技術來個性化內容和廣告並分析我們的流量。點擊下方同意在網路上使用此技術。您要使用我們網站服務就需要接受此條款。 詳細隱私條款. 同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