古人治貪有一套

作者:路衛兵 發表:2011-08-06 12:4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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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秦朝嚴禁官吏利用職務之便謀取私利。比如:「吏自佐、史以上負從馬,守書私卒,令市取錢焉,皆遷。」亦即佐、史以上的官吏,利用駝運行李的馬和看守文書的私卒,為個人進行貿易牟利的,處以流放之刑。

☉漢武帝規定:吏民可以越級上書,甚至直接可以到皇宮反映地方官的貪腐問題。對這些上書者,各地官府不但不能攔阻,還要提供食宿、車輛。許多貪污大案就此浮出水面。

☉漢宣帝注重源頭治理。對刺史郡守之類的重要官員,任前都要進行談話,看其是否稱職。他還「五日一聽事」,要求「自丞相已下各奉職而進」,定期述職,親自問責。

☉北魏獻文帝規定:「糾告得尚書已下罪狀者,各隨所糾官輕重而授之。」對尚書以下官吏的貪腐行為,如舉報屬實,則以被告者官位授之。孝文帝「班行俸祿」,高薪養廉,嚴禁官吏經商,否則處死。

☉隋文帝讓親信「密查百官」,搞不定期暗訪,對貪腐行為嚴懲不怠。他還派人暗中向一些可疑的官員行賄,這些人一旦受賄,即行處死。

☉隋文帝規定:地方官不得在一地區長期任職,刺史和縣令任期為三年,其他低級官吏任期為四年,期滿後必須調離,不存在連任兩屆的特殊情況。

☉長孫順德受賄絹帛數匹,事發,李世民在大殿上,當著文武百官的面,亦賜其絹數匹,以此來羞辱他。右衛大將軍陳萬福在驛站索要麥麩,被告發,李世民亦賞賜其麥麩數石,並讓他自己背回家去。

☉宋太祖規定:各級官員推薦的幹部,如在任上貪贓枉法,則「舉主坐之」,推薦人要受連帶責任。宋太宗也規定:「所舉人若強明清白,當旌舉主;如犯臟賄及疲弱不理,亦當連坐。」

☉完顏亮頒布禁酒令,規定「朝官飲酒,犯者死」,不但如此,就連外國使節到訪,擺酒接待都得定罪。公款吃喝風遂止。

☉朱元璋創立「剝皮揎草」之刑,凡貪污六十兩白銀以上者,就要梟首示眾,剝皮實草,然後將其挂於官府公座兩旁,以示警戒。

☉朱元璋規定:官吏下鄉搜刮民財,騷擾地方的,「許民間高年有德耆民,率精壯拿赴來京。」可以直接將其捆了送京城治罪。貪官到處,人人喊打,日子很不好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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