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看中國2013年08月23日訊】令海內外輿論悍然震驚的「林州警察摔嬰案」有新動向。人民網報導:8月19日上午,記者從河南警方處瞭解到,林州市公安局局長、政委、副書記三名主要領導停止執行職務,接受組織調查。
林州警察郭增喜摔嬰事件發生在7月20日晚,8月17日媒體報導此事後,安陽市委、市政府責成市紀委、市政法委、市公安局抽調人員組成調查組,進駐林州市開展調查工作,當晚涉案的郭增喜被刑事拘留,18日上午對其實行異地關押……對林州公安三名負責人作出停職決定,以及之前發生的這些事,一方面說明客觀上參與隱瞞摔嬰事件的不僅有林州公安,此事對地方組織而言並非機密,且對基本情節並無撲朔迷離之惑;一方面說明安陽市一級權力充分理解林州此情,對林州警界、官場著實放心不下。
且慢為「主要領導停職」叫好。如果被停職人員確實是處置摔嬰案的責任人,他們的問題就不是「違反紀律」,而是犯下了徇私枉法罪和濫用職權罪——至少,他們涉嫌犯下這兩宗罪。
說「至少兩罪」,是因為此兩罪通常伴隨受賄罪等罪狀的發生,並且,事件玄機在解決「為什麼要保」的問題後方解。摔嬰的民警郭增喜僅受到關禁閉15天的警務紀律處罰;女嬰家庭蒙受如此劫難與痛苦而未發聲;當地警員、整個司法界、曾圍觀事件的群眾、新聞工作者以及絕大多數知情的官員,均對摔嬰事件不置一詞;以及後來調動各類說情者對記者公關……此林林總總亂象之背後,必存在多種非法的詭秘動作與侵權手段。
摔嬰事件首次由當地人大負責人「泄密」,這說明,某種形式的「內部通報」還是有的,但其他知情人在媒體曝光前均無作為。由此推論,當地紀委乃至更高級部門,也有失職之過、包庇之嫌。
徇私枉法罪是指司法工作人員徇私枉法、徇情枉法,對明知是無罪的人而使他受追訴,對明知是有罪的人而故意包庇不使他受追訴或者在刑事審判活動中故意違背事實和法律作枉法裁判的行為。刑法規定,犯該罪情節特別嚴重的,可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濫用職權罪,指國家機關工作人員故意逾越職權或者不履行職責,林州摔嬰案中的包庇行為,既符合立案標準(弄虛作假,不報、緩報、謊報或者授意、指使、強令他人不報、緩報、謊報情況,導致重特大事故危害結果繼續、擴大,或者致使搶救、調查、處理工作延誤的;或者造成惡劣社會影響的)。
林州警方負責人明知摔嬰之嚴重性質,也熟知刑事案件立案標準,所有的包庇與掩蓋行為,均屬明知故犯。16日下午,林州市公安局政委楊承斌聽記者追問摔嬰一事後,轉問站在旁邊的一名幹部「有郭增喜這麼個人嗎?我不知道,他摔誰家孩子了?」這種令人作嘔的裝樣兒,基於他們對作偽、保密工作的自信,而在得知記者已經採訪當事人之後,他一時的慌亂失態則顯示了他的清醒——本來他就知道這事屬於何種罪行。
違法犯罪,經集體研究了?好說,這叫團夥犯罪、集體犯罪;經一級組織決定的?這是「組織犯罪」,有組織、有計畫的犯罪。
還有什麼罪孽不能被保護?總有類似情節不斷激發人們的絕望情緒——為我們保一方平安、主持正義和公道的執法者,為什麼總是某類非同尋常的歹徒?
為罪惡、罪人保駕護航,大案重罪。對犯下如此大罪的司法與行政人員,如果僅止於停職、免職、開除等一家子內的紀律處分,罪惡進行中,依然向前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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