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國債券新規:房地產公司債不得購置土地


【看中國2016年10月31日訊】10月28日,上海證券交易所向債券承銷機構發布《關於試行房地產、產能過剩行業公司債券分類監管的函》(簡稱「《監管函》」)稱,將對房地產、產能過剩行業公司債券發行審核試行分類監管。

其中,房地產業分類監管採取「基礎範圍+綜合指標評價」的分類監管標準;產能過剩行業分類監管採取「產業政策+綜合指標評價」的分類監管標準。

上交所在《監管函》中表示,房地產、煤炭和鋼鐵企業應合理審慎確定募集資金規模、明確募集資金用途及存續期披露安排。房地產企業的公司債券募集資金不得用於購置土地,發行人應就此出具書面承諾,監管機構將持續監管發行人履行承諾的情況。

業內人士認為,分類監管標準和原來相比算是收緊,和之前傳言的差不多。主要是鼓勵國企、央企,民營公司發債只能是前100名,並且要求限制「地王」。

房地產企業公司債募集資金除了不得用於購置土地。《監管函》還要求,保障性住房和普通商品住房項目最低資本金比例應不低於20%,其他項目不低於25%。

房地產企業發行人應披露項目基本情況、建設投資情況、資金來源等,並測算項目資金缺口和預計項目未來收益。項目涉及立項、土地、環保等需要發行人有權機構決議或需要報有關主管部門批准或需要簽署協議的,應提交發行人有權機構決議、相應主管部門批准文件、簽署的相關協議等。

對於房地產公司債,上交所表示,對房地產業分類監管採取「基礎範圍+綜合指標評價」的分類監管標準。評價結果將把房地產企業分為三類:正常類、關注類和風險類。對於「風險類」,主承銷商應嚴格風險控制措施,審慎承接相關項目。對於「關注類」,發行人及出承銷商應按要求作進一步披露和核查。

其中,「基礎範圍」是房地產企業申報公司債券應當符合的基礎條件。發行人應資質良好、主體評級AA及以上,並能夠嚴格執行房地產行業政策和市場調控政策的房地產企業。包括:(1)境內外上市的房地產企業;(2)以房地產為主業的中央企業;(2)省級政府(含直轄市)、省會城市、副省級城市及計畫單列市的地方政府所屬的房地產企業;(4)中國房地產業協會排名前100名的其他民營非上市房地產企業。此外,鼓勵和支持主要從事保障房建設等符合國家產業政策導向的房地產企業通過發行公司債券為項目建設融資。

(文章僅代表作者個人立場和觀點)


責任編輯:辛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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