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代,刑部上疏說:有個旗人,名叫史書,辱罵順天府丞王維珍。經王維珍告發,應該把史書等人,戴上長枷,關押一月,鞭打一百下。
康熙皇帝指示大學士等人說:「八旗中的惡棍,辱罵在職官員,作如此輕微的處罰,怎麼能夠懲戒眾人!」命令查閱康熙十八年制定的條例上奏。於是,大學士等人上奏說:康熙十八年,曾經過九卿議定,各王爺以及大臣的僕人,有干預訴訟,索取財物的,他的主人若知道情況,對主人從重議罪,處刑,僕人戴長枷三月,鞭打一百;他的主人若不瞭解情況,僕人按惡棍治罪。
皇上說:「這種情況最為可恨,我命令從重治罪,僕人、主子一併審察議罪,依法制裁。這種事很多,而檢舉揭發的人少。王維珍不顧情面揭發,值得嘉獎,命令議功論獎。」
勒德洪(人名)上奏說:「此人的主子,是康親王傑書(人名)!」
康熙皇帝說:「我是認理不認人:只論事情的是非,不管他是什麼人!必須一律依法制裁。」
(事據《清實錄》)
【導讀與提示】
由於旗人憑藉其特殊地位,胡作非為,擾亂了清朝的統治秩序。這其中刑罰過寬,導致旗人倚勢橫行不法,致使犯罪增多,這是一個重要原因。所以,從順治朝到康熙年間,相應制定了一系列懲治旗人及其奴僕犯罪的條例。如康熙四十四年,康熙諭曰:「向來滿洲無犯法殺人之事,康熙初年一年之內,最多不過一二件而已。自平吳三桂以來,滿洲殺人之事漸多,五年前至每月七八件。朕謂若不力禁,斷不知改,自定為新例,又將都統、副都統、佐領官一併治罪,是以去年僅有三件,今年僅有一件。由是觀之,則知法嚴而人命之事少矣」。
本文通過康熙帝一視同仁懲治犯罪旗人,使得旗人恃強凌弱者戒懼,且不顧犯人的主子的權貴身份,依律而行,維護了法律尊嚴,也整飭了社會風氣。
来源:看中國來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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