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國民間報仇案:是報仇,更是戰爭(圖)

作者:陳光誠 發表:2019-04-27 11: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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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國民間報仇案:是報仇,更是戰爭
陝西漢中市南鄭區新集鎮三門村張扣扣。(網路圖片)

【看中國2019年4月27日訊】繼楊佳、夏俊峰、賈敬龍、明經國之後,最近善良的人們又在呼籲中共對為母報仇的張扣扣「刀下留人」。我完全理解善良者的美好願望,我也十分想要幫助張扣扣,可是對中共這樣一個靠搶劫與欺騙得來、靠謊言與恐怖殺戮維繫的政權,過去有太多人期待他放下屠刀,事實證明很難如願。

首先,各主體要報仇,所面對的對象一旦是一個政權或者是國家機器,而不是其他個體或小群體,雖然也可以說是報仇,但我覺得用戰爭行為來形容更加恰當。

在獨裁統治之下的法律,雖然名字也叫法律,卻不是真正意義上的法律——社會公器,而只是統治者的統治工具而已。其所捍衛的不是社會的公平正義,而是獨裁利益集團的一黨之私。它是以維護當權者的利益為重,完全不具備社會公器所具有的合法性和正當性的。

儘管中共有時為了某種需要,會在「依法」形式上裝裝樣子,可是只要中共想要無視法律,事實上現行法律對他們是毫無約束力的。而我們如果要在一個從一開始就不是為了維護社會公正、公民權利而設計的所謂司法系統之下,去尋求得到社會公正、維護基本人權,這無異於緣木求魚、鑽冰取火,最終是無法實現的。

此前遭中共殺害的所有勇士在拿起武器反抗中共暴政之前,不都是拿著法律武器,按照所謂的「正確渠道」,在中共的掌股之中與中共政權進行了長時間的鬥爭嗎?可是結果怎樣?楊佳不幸發現:那些上海閘北政法大樓裡的中共官僚,寧可花巨額公費大價錢一次一次地到北京與他胡攪蠻纏,卻一再拒絕就他受到的傷害給他合理的賠償。他窮盡了所有的途徑,跑遍了所有的所謂「有關部門」,問題總是被踢來踢去,不能得到合理解決。接觸得多了,他才發現,這些中共的官僚們比那些直接實施傷害的爪牙們更加可惡。沒有他們的袒護、包庇和縱容,爪牙們又怎麼敢如此膽大妄為無法無天?

當楊佳認識到他所面對的不僅僅是對他個人的傷害者,而是整個專政機器,而他要復仇就是要和整個中共專制體製作戰的時候,走投無路之下,他做出了 「你不給我一個說法,我就給你一個說法」的決定,並實施了。他,楊佳,以一人之力向專制暴政的國家機器進行挑戰。因此,這一由於法律無用、不能保障公民權利,而不得不向國家機器進行的討伐,已超出了向施害者復仇的範圍,其性質根本上就是個體對國家機器的戰爭行為。

而中共也是動用了整個國家機器的各個系統來對付楊佳。先是戰勝並俘虜了他,不給他任何說話的機會,也剝奪了他的律師辯護權。接著又毫無道理的將他的母親王靜梅抓捕,並關進精神病院直到楊佳被殺害。同時,中共的宣傳部命令所有媒體刪除對中共政權不利的信息,齊聲詆毀醜化楊佳。這些拋棄法律、靠國家暴力「優勢」解決問題的做法,都是戰爭狀態才有的做法。

至於對敢於抗爭的勇士們的殺害形式,無論是對楊佳、夏俊峰、賈敬龍等通過法院經具有很大迷惑性的所謂的「判決」、「執行」,還是像對待範華培那樣的直接命令公安射殺,其實質就是要置對手於死地。尤其是範華培的被害,更像是裝備太過懸殊的一場戰爭。

假如他們不是在不同的時間、不同的地點,而是早有先見之明,聯手一起向中共暴政發起挑戰,如此,我想誰都不難一下子就看出,那是古代叫「造反」或「起義」,現在叫「革命」的戰爭行為了。

當年的賀龍因遭受不公而拿起菜刀叫「革命」,為什麼楊佳、賈敬龍、夏俊峰和範華培以及現在的張扣扣,也是因遭受了不公而拿起菜刀就是「報仇」而不是革命的呢?不同的只是賀龍拉起了隊伍,加入了組織而已。

為母報仇的張扣扣的行為得到了90%絕對多數海內外華人的支持與同情,他們全都認為當年中共對張母被殺一案的判決極其不公。這90%的民意說明,人們不僅對殺父殺母之仇不共戴天的傳統價值是認可的,還相當於間接地對中共司法系統辦案的公正性作出了否定的公投。

當年的案件中不管是法院偏袒、徇私枉法,還是央視的偏報顛倒黑白,不公的痕跡、黨的意圖都一目瞭然。當年的凶手若不是仗著有關係而有恃無恐,就不敢殺死張母了。若當年的判決是公正的,能夠及時懲治惡人,還張母公道,張扣扣為母報仇的事情就不會發生了。因此可以說,是這個不公的社會制度,導致了這一切的發生。張扣扣為母報仇,體現了對母親至愛的人性光輝。然而,他或許還未必像楊佳那樣深刻認識到體制之惡、制度不公是使得惡人囂張行凶殺死其母親的前提條件。

當然,事實上在共產專制下遭受不公,產生要討回公道的想法時,理論上就已經成為了這個專制政權的敵人了。一旦踏上維權路,你就會發現,導致社會不公的根源,就是這個邪惡的專制體制。隨著深入的瞭解,社會制度性的不公導致的無處不在的腐敗將徹底顛覆人們過去從中共的宣傳中得到的認知,真正認識共產專制社會的黑暗現實。只要一個人擁有可能被這個政權或其裙帶關係中的某人看上的東西,住宅,土地甚至是器官,就有可能成為掠奪的對象。因此,生活在專制之下的人們,最好提前做好自力救濟的聯手準備。

總之,對專制下的任何源於體制的不公、腐敗和掠奪所造成的侵權、傷害而引起的人民的反抗行為,無論反抗的對象是針對整個體制還是體制的一部分,都超出了法律的範疇,用戰爭思維對其進行解讀,其中很多不容易理解的關係,就變得十分清晰了。楊佳事件如此,範華培事件如此,明經國、張扣扣事件也是如此。

從報仇到戰爭——這是被侵權、被侮辱、被損害、被殺害者尋求公平正義必然的選擇。

(文章僅代表作者個人立場和觀點)


来源:自由亞洲電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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