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律師公會駁斥林鄭「無三權分立論」不符基本法(圖)


特首林鄭月娥日前稱「香港沒有三權分立」,香港大律師公會9月2日發聲明駁斥其講法「沒有根據」。(圖片來源:龐大衛/看中國)
特首林鄭月娥日前稱「香港沒有三權分立」,香港大律師公會9月2日發聲明駁斥其講法「沒有根據」。(圖片來源:龐大衛/看中國)

【看中國2020年9月3日訊】香港教育局長楊潤雄及特首林鄭月娥日前先後發表「香港沒有三權分立」的言論,引爆法律界巨大爭議。香港大律師公會9月2日發表聲明,援引多條《基本法》條文,強調《基本法》已清楚界定行政、立法、司法的權限與功能,林鄭月娥所提的理據站不住腳,而她稱香港不行三權分立更是「沒有根據」。

大律師公會的聲明對高官指香港特區憲制體系內沒有三權分立表示關注,認為上述言論偏離了過往不少法庭闡述香政府架構的權威案例,而該些案例均屬香港法律的一部分。林鄭月娥與楊潤雄的言論,也與兩任終審法院首席法官過往作出的聲明有所偏離,「這令公眾揣測政府在現行憲制及法律框架下究竟是如何運作。」

三權應獨立行使權限 互相制衡防集權

公會強調,一個在「三權分立」原則下運作的政府,有行政,立法及司法三個分支。各分支理應獨立行使它們各自的權限,並實施相互的權力制衡,從而避免權力過分集中,防止濫用,以達至加強法治的目的。公會過去亦發表過多份聲明,以消除任何認為司法機構應為管治團隊一部分的錯誤觀點。

大律師公會援引《基本法》條文,指行政、立法丶司法的權限與功能已在第四章的不同部分清楚界定,包括:

- 根據《基本法》第48條,行政長官領導香港特區政府,負責執行《基本法》和政府政策;

- 根據第59條,特區政府為香港特區的行政機關,並根據第64條所述,向立法會負責;

- 根據第73條,立法會制定,修改和廢除法律;

- 根據第80條,法院行使香港特區的司法權,並如第85條所述,香港特區法院獨立進行審判,不受任何干涉。

聲明又指出,在法院的法律程序中,尤其是司法覆核中,政府經常依據行政、立法和司法三者的不同職能,作為行政決定的合法性和立法會制定的法律的合憲性的抗辯理由。

林鄭與楊潤雄言論不符合《基本法》條文 

對於林鄭月娥在9月1日記者會中提出「香港特區沒有三權分立」的多項理由,大律師公會逐一反駁。對於林鄭稱,香港特區的權力來自中央,而行政長官辦公室直接向中央負責,公會反駁,這只說明了香港在中國憲制秩序的地位,絲毫不影響《基本法》有關香港如何進行地方管治的規定。

至於林鄭月娥宣稱,「法院處理的是法律問題而非政治問題,後者是行政或立法機關的事務」,公會反駁指,這一點遠非與三權分立相矛盾,而正是三權分立中一個不可或缺的部分。「這觀點承認,某些職能已委託給行政或立法部門,除法律另有規定外,必須在沒有司法干預的情況下行使。」

公會最後強調,《基本法》規範了香港特區的憲制秩序,對行政權的行使提供有效的制衡。因此,公會認為林鄭月娥及楊潤雄指香港不是在三權分立原則下運作,「是沒有根據的」,亦不符合《基本法》中淸晰訂明和界定三權分立的條文。



責任編輯:李家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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