外國記者會斥港警奪編採主導權 七大學新聞系促撤修例(圖)


香港外國記者會(FCC)23日發聲明堅決反對警方對記者實施「認證制度」,認為將侵蝕新聞自由。(圖片來源:Wikipedia/Public Domain)
香港外國記者會(FCC)23日發聲明堅決反對警方對記者實施「認證制度」,認為將侵蝕新聞自由。(圖片來源:Wikipedia/Public Domain)

【看中國2020年9月24日訊】港警突然單方面修改《警察通例》中對「傳媒代表」的定義,活躍於反送中運動的網媒、學生記者今後在抗爭現場採訪或面臨阻撓甚至檢控。香港外國記者會(FCC)23日發聲明堅決反對警方對記者實施「認證制度」,認為將侵蝕新聞自由,又質疑警隊若以守紀律為榮、對警員遵守指引有信心,便不應懼怕記者的聚光燈。香港7間大學的新聞或傳播系也聯署批評警方損害採訪自由,促請警方撤銷修例。

FCC:警引入「官方認證」限制採訪

《蘋果日報》報導,香港外國記者會的聲明提到,警方重新定義《警察通例》,令傳媒在報導警察行動時,篇幅的主導權由編採人員轉移至警方身上。FCC又反駁了警方修例的理由,指雖然警方宣稱此舉是為更有效讓前線人員辨識傳媒代表,但FCC質疑此舉等同引入「官方認證」或「發牌制度」。至於警方發言人聲稱此舉是為了杜絕「假記者」,但警方未能提出證據顯示其行動因「假記者」而受阻,或有警員受襲的證據。

新規定下,過往持有記協及攝記協會會員證的記者,將不再被警方視為「傳媒代表」。FCC批評此舉破壞了本地傳媒機構、記協及攝記協一直以來獲認可與尊重的現況。該會重申,這些機構一直以來有嚴格核實記者身份,警方從業界手上奪去認證記者的權力,將對香港新聞自由及媒體的獨立性帶來嚴重損害。

FCC又指,新政策嚴重影響自由身記者及學生記者採訪,而這兩類記者對過去一年反送中運動的報導引人注目,通訊社現時越來越依賴自由身記者的來稿;學生媒體的報道也令大眾對去年的示威活動了解更多。FCC強調,警方的修例不止關乎記者能否進入警方封鎖線採訪,而是在不獲警方承認下,網媒和學生記者隨時面臨被控參與非法集結或暴動。

港新聞自由指數墮歷史新低

至於外媒方面,港警聲稱持有國際認可及知名的非本地新聞通訊社、報章、雜誌、電台及電視廣播機構所發出的身份證明文件,也符合「傳媒代表」定義,但FCC聲明指目前全球均湧現新媒體,媒體也未必以英文發表報道,質疑警隊如何能判定該媒體是否「國際認可」,又如何得出有關判斷。

聲明最後強調,香港新聞自由指數早前已跌至第80位的歷史新低,如港警稱「一直尊重新聞自由及記者權利」說法屬實,理應歡迎傳媒不受限制地跟進警方的行動,並鼓勵開放的報道生態,而非限制傳媒數目。

外國記者會的聲明再次觸動中共神經。外交部駐港公署發言人23日發聲明批評FCC「說三道四」、為「假記者真暴徒」洗白、「打着新聞自由幌子插手香港事務」云云,表示強烈反對和非常不滿。

7間大學新聞系聯署促撤回政策

另外,香港7間大學的新聞或傳播系23日發表聯署聲明,指作為新聞系教育工作者,對警方實施新的識別傳媒政策持「強烈保留」意見,關注警方此舉或會損害港人言論自由、出版自由等基本權利。

聲明表示,大學的新聞系課程旨在為香港培訓專業新聞工作者,相信學生進行採訪時,同樣會依據記者專業操守行事,因此不能接受警方以「政府新聞處新聞發佈系統」(GNMIS)下登記的媒體來識別學生記者及獨立記者。

聲明最後強調,香港作為自由社會的國際形象,近年已因社會事件而受損,警方新政策無助改善此問題;聯署院校強烈敦促警方撤回有關政策。

《蘋果日報》引述中大新聞與傳播學院院長李立峯表示,警方今次修例是新聞自由的退步,與全球湧現自由身記者的趨勢反其道而行;而由記協或攝記協與業內其他機構合作,查核申請人身份的做法,比警方單方面劃線界定更合理。他又質疑警方近期經常在公眾地方拉起封鎖線阻止記者採訪,或向身處現場的記者發「限聚令」告票,做法有問題。

14大專傳媒:報導真相抗爭到底

另外,14間大專院校的學生媒體亦發表題為「學生媒體有權採訪,毋須警方批准」的聯署聲明,抨擊警方自反送中風波以來多次抹黑記者,又濫捕、阻礙記者採訪等,如今再單方面修改傳媒定義,「司馬昭之心路人皆知」,「警方此舉,是試圖以『行外人』身份進一步箝制新聞自由,不禁令人質疑是針對對政權不利的消息。」

聲明強調,學生媒體在示威捕捉到主流鏡頭未及拍攝的畫面,多角度地呈現事件,當每幀能還原「真相」的照片及畫面「被消失」,市民對政權的不信任和恐慌只會一直蔓延。學生媒體會繼續以最謹慎的態度進行採訪及處理每篇報道,力臻完善,不會向極權低頭,「如果恪守原則,報導真相在極權眼中就是反抗,那我們一定會抗爭到底。」

大律師:記者市民俱有理據提司法覆核

對於警方限制傳媒採訪的新舉措,香港記者協會日前透露會研究採取法律行動。《蘋果日報》報導,資深大律師、公民黨主席梁家傑指出,《基本法》第27條涉及言論及新聞自由的條文、《基本法》第39條訂明的《公民權利和政治權利國際公約》第19條和《香港人權法案》,均保障了香港人的新聞及言論自由;警方就算只是封殺了一部份作為巿民耳目的記者採訪權利,已經違反了保障新聞採訪自由的重要憲制保障,記協有法律理據就警方做法提出司法覆核。

梁家傑又說,警方雖然宣稱記者在一般環境下採訪不會受阻,但問題在於修例讓警方有藉口對部份記者作出無理拘捕和發出告票,令記者採訪時有以身犯險的危機。他並認為警方收窄記者採訪自由明顯不合乎比例,因為若有記者在採訪期間犯法,警方可以照常執法,而不應該率先剝奪部份記者的採訪權。

大律師兼法政匯思前召集人吳宗巒則表示,警方的新做法明顯嚴重損害香港新聞自由,記協應盡快去信警方要求明確交代新做法對記者日後造成的具體影響;若警方若拒絕撤回做法或作出修改,記協已經有理據提出司法覆核。同時,採訪工作極可能受到影響的記者,以及因警方新做法而在獲取資訊受到無理限制的香港巿民,同樣具有法律基礎提出司法覆核。



責任編輯:李家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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