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港女核數師被指去年以雷射筆照警車內的警員,否認管有攻擊性武器罪受審。裁判官稱,雷射筆為常見文具,亦沒有逃走,裁定罪名不成立。圖文無關。(圖片來源:Netweb01/Wikimedia/CC BY-SA 3.0)
【看中國2020年9月25日訊】24歲香港女核數師被指去年8月在葵涌警署外,以雷射筆照警車內的警員,當中一秒射中其雙眼,使他感到痛楚,被告則否認管有攻擊性武器罪受審。裁判官林子勤在裁決時稱,雷射筆為常見文具,於特定距離40米內才造成傷害,但是警員稱光源相距50米或以上;而被告住所在案發地點附近,當時為「OL」裝扮,照射警車後亦沒有逃走,和故意傷人的推論不相符,今日在西九龍裁判法院裁定罪名不成立。
據《立場新聞》報導,被告聞被判無罪後鬆一口氣,還批評案件是濫捕,過往亦有「街坊裝」打扮的市民被捕。她希望「手足」撐住,市民能關注其他還押、入獄的被捕者。
林子勤裁決時稱,拘捕女警忘記了即時施行警誡,認為女警做法有違查問的規則,對被告不公平,早前剔除了被告所作的招認。控方在本案須證明被告所使用雷射筆,是否有傷人意圖。本案無直接證供,法庭須就物品性質和狀況、周遭環境、被告是否收藏與被質問的反應,作出推論。
相距數十米 法官:難推論有傷人意圖
林子勤表示雷射筆是常見文具,涉案的雷射筆亦非改裝。雖然專家證人指出雷射筆能傷人,但局限於傷害眼睛,以及在40米內才造成傷害。事主表示當時被射中一秒,光源距離約50米,盤問之下更稱相距60至70米,在「一剎那」被射中。
事主乘坐的衝鋒車經改裝,且車身設有鐵絲網,外面的人無法看見車內情況,質疑被告如何瞄準坐中間車位的事主,用雷射筆對其作出傷害。林子勤直言:「被告是否有傷人意圖,推論相當困難。」至警員下車截查被告,她仍是手執雷射筆、無逃走,與故意傷人的推論不相符。
林子勤又指雷射筆會用於示威現場,但是案發當日附近沒有示威。被告跟男友當時在葵涌警署附近,不會得知事主跟同袍回到警署候命,可見事件是無預謀。另外,被告住址也在案發地點附近,當時她並非穿示威裝束,與一般「OL」無異,拘捕女警更提及當時被告手持午餐器具。
法官:被告自招嫌疑 拒准訟費申請
在事主稱被雷射筆射中雙眼後,亦未能描述被告的動作,到下車截查兩人時,發現被告正和男友擁抱,兩人亦背對警署。林子勤認為被告解釋雷射筆目的合理,在盤問之下沒有動搖,控方未能夠在毫無合理疑點下舉證,裁定罪名不成立。且控方將涉案手袋及雷射筆歸還被告,並反對辯方訟費申請。林指,被告的雷射筆當時不論有意或者無意射中警員、自招嫌疑,拒絕了辯方訟費申請。
被告是24歲王海嵐(報稱為女核數師),被控管有攻擊性武器罪。被控於2019年8月30日,葵涌新葵芳花園外管有一支雷射筆,意圖當作非法用途使用。
控方案情指,當時擔任駐守新界南衝鋒隊隊員的李偉權,當晚乘衝鋒車進入葵涌警署時,有一道綠色雷射光束從約50米外射進車內,其中一秒射中他的雙眼,感到痛楚。女警呂曉妮得悉事件後,隨即上前截查被告及其男友,在被告手提袋中搜出一支雷射筆。被告當時解釋她和男友正在散步,警誡下稱:「對唔住,我都知照警察唔啱,下次唔會。」
被告自辯稱,她在四大會計師事務所內工作,雷射筆用作協助上司匯報,散步回家的期間行經葵涌警署附近,向男友展示了新換的雷射筆,並試用雷射筆,射向行人路。
該案件編號:WKCC522/2020
法官被狂讚
「和往常一樣不偏不倚; 謝謝林官!!」
「多謝英明有良心良知裁判官林子勤」
「林官思維清晰憑證據判決值得一讚!」
「雷射筆講到咁利害,不如全部换晒唔用手槍」
「不如告太陽有罪啦,日日喺度 射差佬的眼」
「雷射筆只係普通文具,要靠法官平反呀,雷射筆被港差屈得好慘」
責任編輯:許天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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