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官質疑警員口供 一男一女獲判無罪(圖)


香港反送中事件陸陸續續出現裁判官宣布被告罪名不成立,顯示港警濫捕成性。資料照。
香港反送中事件陸陸續續出現裁判官宣布被告罪名不成立,顯示港警濫捕成性。資料照。(圖片來源:李天正/看中國)

【看中國2020年11月4日訊】去年11月香港大三罷行動期間,有男生被指與其他的示威者堵路,因而被捕。裁判官昨日裁決指,雖然被告在堵路現場戴勞工手套,相當可疑,但是警員庭上口供多處出現矛盾。在重重疑點下,裁判官認為不能夠接納警員口供,故裁定被告男生罪名不成立。另外,警方去年11月強攻中文大學期間,附近地區連日均有示威。有位女子被指在沙田沙燕橋向警員掟磚,而被控企圖襲警罪。裁判官指,警員庭上描述磚頭的尺寸、以至跟被告相距多遠等資訊,均與其書面紀錄不符,故裁定被告罪名不成立。

男生被指堵路獲判無罪 官稱警員口供疑點重重

據香港《蘋果日報》報導,被告20歲鄧楚豐被控一項在公眾地方造成阻礙罪,涉於2019年11月13日與其他人在筲箕灣道和成安街交界,非法以磚頭和垃圾阻礙交通。

3日裁判官黃雅茵裁決時分析證供,指警員溫偉樂在庭上作供時聲稱當日現場有40至50人設置路障,但他在首份口供中隻字未提,第二份口供則指有30至40人,於辯方盤問下再改口聲稱庭上有「口誤」,並不肯定。而對於被告到底是拋下磚頭後逃跑、抑或是逃跑期間才拋下磚頭的,警員亦無法清晰交待。

黃官指出,案中最大爭議點為被告有否被誤認為堵路者。被告當日帶黑色背囊,警員亦同意此為重要辨識特徵,可他並未有將之寫入口供紙中,反而僅描述被告身穿黑色上衣、灰短褲、黑波鞋並戴勞工手套,而這些均不算特別的衣飾。

黃官還認為,警員的表現確令人懷疑他是在拘捕被告之後見他攜有背囊,才於庭上即時加入口供。亦質疑,被告與其他人是否會如警員形容一般冒險跑向防暴警。基於警員的口供有多處的疑點,決定不接納警員的口供。

該案件編號是:ESCC789/20

女子被指向警掟磚獲判無罪 官指未能信納警員證供

家住在港島半山的無業女被告39歲鄭卓敏,被控去年11月13日在沙田鄉事會路和大涌橋路交界,企圖襲擊正當執行職務之警員24530徐德華(音譯)。

早前現時駐守港島衝鋒隊的徐德華在庭上供稱,當晚10時於案發地點清理路障時,被告拿著磚頭向他大叫「黑警,收隊」。他兩度警告並威脅使用胡椒噴霧,惟被告仍然將磚掟向他。磚頭在他腳前落下,無擊中人。

徐德華在庭上又稱觀察被告近10分鐘,兩人相距7到8米,磚頭則長10厘米、寬5厘米。不過他在警員記事冊和案發翌日錄取的口供中,卻指和被告相距10米,沒有提及他發出警告,也沒描述被告掟磚動作。徐於庭上稱,上庭前晚重溫口供時突然憶起現場情況,後來更改口稱一星期前已記起,但沒有更正口供,承認有過失。

辯方指出,徐德華於口供紙上形容磚頭長20厘米、寬10厘米,質疑徐是為了令人更容易相信被告有能力向他掟磚,庭上故意將尺寸形容得較小。徐否認,自謂對數字的敏感度較低。惟他對比記事冊紀錄之後,承認庭上供稱當日已觀察被告10分鐘之說法實屬誇大。此外辯方亦指,女警對被告錄取警誡供詞時,並無提及掟磚指控,反倒指被告因非法集結被捕、期間襲擊徐。

辯方曾於審訊時呈上由中大一名教授負責撰寫的專家報告,內容涉及一名普通女子若投擲重2.6公斤、尺寸為長20厘米、寬10厘米、高5厘米的一塊磚頭,可以投擲多遠。

研究總共邀請16名女子參加測試,年齡介乎22到33歲,身高約1.6米,體重介乎51到63公斤。每名參加者均需用四種不同的姿勢、分別以左手及右手投擲類似該案中磚頭兩次,當中只得一人在其中一次的測試中成功擲到10米距離,餘下結果則為3米至7米不等。

該案件編號是:STCC1717/20



責任編輯:許天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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