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家超選舉期間涉違法 要求法庭免罰款判監(圖)

發表:2022-06-09 10:5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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香港候任特首李家超競選期間的選舉廣告涉嫌違規。(圖片來源:Anthony Kwan/Getty Images)
香港候任特首李家超競選期間的選舉廣告涉嫌違規。(圖片來源:Anthony Kwan/Getty Images)

【看中國2022年6月9日訊】(看中國記者何佳慧綜合報導)香港候任特首李家超6月7日入稟高等法院,承認參選期間3度違反選舉規定,未有在指定時間內呈交選舉廣告的支持同意書,要求法院豁免罰款和監禁。李家超未上任先涉嫌刑事犯罪的新聞熱爆香港網絡,引來各界圍觀和評論。

綜合港媒報導,李家超作為今次特首選舉唯一候選人,於今年4月13日、17日及18日刊登選舉廣告,分別載有香港乒乓女隊主教練李靜、立法會議員林智遠及藝人方力申的言論。根據香港選管理委員會的《選舉程序(行政長官選舉)規例》第87條,候選人須於發布選舉廣告後1個工作天內,上載支持同意書到選舉事務處中央平台。但《明報》發現李家超遲遲沒有呈交同意書。

《明報》記者當時訪問李靜和方力申助手,發現兩人似乎不清楚自己「參與」了李家超的選舉廣告。其中方力申助手回覆指,方力申只是接受網媒《港人講地》訪問,「選舉廣告詳情要再向公司了解。」在該訪問中,方力申從未提及「支持李家超」,而是感激前線醫護人員抗疫。李家超競選辦最終在4月21日才後補上載三人的同意書。李靜的支持同意書簽署日期是4月12日,方力申的簽署日期是4月17日,即廣告刊登之前簽署,加上《港人講地》刪除了相關的訪問,真實性再引起外界質疑。

大律師:李家超涉嫌違法 性質嚴重

至6月7日,李家超入稟高等法院,承認沒有在限期內提交支持同意書,要求法庭免除其違反法例的刑罰,兼要求法庭不頒訟費令。根據法例,沒有依時呈交同意書,違例者可面臨罰款5,000元及監禁6個月。但如果在發佈廣告前根本沒有取得相關人士的書面同意,罪行更嚴重得多,可罰款20萬元及監禁3年,並喪失日後選舉中的候選人資格。

有大律師指出,李家超不止違規,還有違法之嫌。廉署前總調查主任、大律師查錫我接受《明報》採訪時表示,今次案件性質嚴重,涉及選舉公正。如果法庭拒絕豁免,廉署應考慮起訴李家超,或控以刑責較重的「沒有提交選舉申報書」罪,最高可判罰款20萬元及監禁3年。

至於李家超會否被取消資格,查錫我認為言之過早。如果他一旦面臨刑事檢控,中央政府仍維持其特首任命,查錫我說這也沒有辦法,但認為中央始終應該依法治港。

香港過去也有選舉候選人因欠交選舉廣告的支持同意書而受罰,甚至喪失當選資格。資料顯示,油尖旺時任區議員梁偉權在2011年涉欠交藝人米雪等人的支持同意書,被控違反《選舉條例》,罰款1.5萬元。2019年,九龍城時任區議員李軒朗,涉嫌未取得學者沈旭暉等人的書面同意,就把名字印在宣傳品上,並一直沒跟進事件,事後被裁定「非妥為當選」。

陶傑促清楚交代 否則損外資信心

李家超違反選舉規定的新聞,熱爆香港網絡。律師謝連忠在臉書撰文指,李家超觸犯的是刑事罪行,即是已經犯法。固然,警察不會去拘捕李家超,但套用保安局長鄧炳強的名句「犯法就係犯法」,李家超從遲交同意書的一刻開始,便已經犯了法。就算最終成功以「粗心大意」等為理由而免除刑事後果,也不能與「脫罪」同日而語,不能說成「從沒犯法」。

香港作家、時評人陶傑在Youtube節目中提出疑問:香港法律是否適用於全香港,只有特首一人除外?如果特首不適用於香港法律,又是否只有特首一個?他坦言,香港如今有兩套法律,一套是普通法,另一套是人大常委立法的《港版國安法》。李家超如果自稱違規「沒有惡意」,那麼47名因參與初選而被捕的民主人士,34人至今不准保釋,他們當初又是否有「惡意」?是否「顛覆國家」?國安法法官和普通法法官可能有完全不同的看法。陶傑表示,這些法律問題如果不交代清楚,就會令國際資本對香港失去信心,因為他們要清楚知道香港還有沒有普通法的法治。



責任編輯:李家宏 来源:看中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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