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告人韦尚勋于一九九三年五月至一九九七年四月任中共德保县委书记,一九九七年五月任百色地区行署副秘书长。一九九八年十一月畏罪潜逃,二000年五月抓获归案。
经法院查明,一九九七年,时任县委书记的韦尚勋通过原百色市海联矿山机械经销公司法人代表邹应魁(因犯诈骗罪已被判处无期徒刑)联系为该县引资事宜,被告人韦尚勋利用职权,在一九九五年八月三日和八日,分别从田林县工商银行借贷到由邹应魁等人介绍引进的人民币共二千三百万元,贷款期为一年,除年利率百分之十点九八外,中介人和存款方收取利差四百八十九点二六万元,田林县工商银行收取手续费六十九万元,实际到位一千七百四十一点七四万元。
资金到位后,被告人韦尚勋擅自决定改变部分资金投向,借贷给个体户及私营企业主李扬仕(已判刑)、农定健(已逮捕)、陈雪峰(已判有期徒刑十六年)等人共计七百四十万元。款借出后,陈雪峰共偿还了五万元,其余资金至今未能追回,给国家造成一千一百万余元的损失。
一九九五年九月一日,邹应魁对韦尚勋称已为德保县联系到一亿元资金,并索要一百二十万元作引资定金。被告人韦尚勋擅自决定借给邹应魁一百二十万元。邹应魁得款后吃喝嫖赌挥霍一空,至今没能追回。
法院认为,被告人韦尚勋其行为已构成玩忽职守罪,法院依法作出上述判决。
消息来源:中国新闻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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