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查明:1999年8月在邯郸市钢铁厂归还拖欠广东省台山市乡镇企业总公司货款过程中,时任该厂厂长的王惠起在签订还款协议时提出“为乙方(台山市乡镇企业总公司)提供10000吨生铁,每吨优惠100元,以补偿乙方损失。如甲方完不成供生铁指标,按每吨生铁100元利润形式返还乙方”的虚假内容,让利部分用于其个人购房。其后,王惠起依据该协议的虚假让利条款,从本厂取出150万元汇票汇交给台山市某公司副经理黄某,黄某按照王提供的账户将其中100万元汇至北京某房地产开发公司,王惠起以其女儿的名义用此款在北京购买商品住房2套。1998年6月至2000年6月,担任邯郸市钢铁厂厂长的王惠起,在洽谈生铁购销业务、企业承包、大修高炉招标、偿付拖欠货款等过程中,先后41次索取、非法收受他人财物达人民币168.3万余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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