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章说,从表面上看,其实施者也重证据,也强调“以事实为依据”,但他们并不通过合法而科学的手段去取证,而是利用刑具,装出一副“本官什么都知道了,就看你老实不老实”的模样,大喝一声“坦白从宽,抗拒从严,大胆刁民,还不从实招来”!被“认定”犯下了滔天罪行的“刁民”只要稍有迟疑,有时甚至根本就尚未明白过来,就被一顿劈头盖脸的杀威棒修理得遍体鳞伤。这个时候,“刁民”如果识时务,明白自己既然已经落入虎口,招也得招,不招也得招,还不如管他是虚是实,先煞有介事地招供一番,免去眼前的皮肉之苦再说。于是“执法者”们如获至宝,其“大刑之下出证据”的理论便日臻丰富。
文章认为,“执法者”应该并不缺乏必要的法律常识,知道只有逼供出“证据”才能证明某人有罪,只有将被证明有罪的人打入大牢才合乎法律;那么法律常识也应该告诉他,刑讯逼供本身是违反法律的,通过刑讯逼供手段获取的证据本身是缺乏法律效力的,可是,他们为何仍然如此迷信刑讯逼供,如此痴迷地热衷于一种非法的获取“证据”的野蛮手段呢?一种最根本的目的、最潜在的心理基础只可能是:最脆弱的人最迷信,最恐惧的人最倾向于使用暴力;“执法者”为了“从重从快”地证实自己那原本并不十分自信的判断(一眼就认定某人是罪犯),而只有证实了自己的判断,才能证明自己的一贯正确、英明,从而进一步巩固自己“执法”的合法性基础。
文章最后说,曾经读到过一起颇为离奇的刑讯逼供案件:湖南省新宁县警方为了破获一起手枪被盗案,竟然听信巫婆神汉的指点,将一名无辜者列为重点嫌疑人,施以严刑拷打,致其多处软组织擦挫伤,外伤性延迟性脾破裂,失血性休克,构成重伤,达八级伤残……呜呼,迷信与暴力永远是一切荒唐无能、虚弱不堪的强权者的惟一的武器,除此之外,他们一无所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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