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经审理查明,现年56岁的虞德海在1990年10月至1997年12月担任深圳市南山区区委书记期间,利用职务之便,非法收受财物共计折合人民币153万元,还有巨额财产港币现金500万元不能说明合法来源,其行为已分别构成受贿罪和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
法院认为,虞德海受贿数额特别巨大,犯罪情节特别严重,鉴于其在司法机关讯问及实施强制措施前能如实交代犯罪事实,经查证属实,有自首情节,并已退清赃款、赃物,认罪态度较好,故依法从轻处罚。
中新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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