是从什么时候开始爱国变得有罪起来?人类已经进入到21世纪,而中国人却常因爱国而令亲人提心吊胆或身陷囹圄致家庭蒙难。中国怎么啦?当一个政府粗暴地将那些为了国家进步、人民幸福而奔走、呼吁的真诚而正直的公民,动辙就定个“颠覆国家”或“间谍”或“莫须有”的罪名,我们有理由怀疑,究竟是谁有罪?
(一)为了保障人权才在人们中间成立政府
公元1776年7月4日,美国大陆会议通过了《独立宣言》。尽管人类社会已经跨越了两个多世纪,然而今天重放这段声音仍然感到强烈的震撼。这是美国公民发自心灵的呼喊:
“我们认为这些真理是不言而喻的:人人生而平等,他们都从他们的‘造物主’那边被赋予了某些不可转让的权利,其中包括生命权、自由权和追求幸福的权利。为了保障这些权利,所以才在人们中间成立政府。而政府的正当权力,则系得自被统治者的同意。
如果遇有任何一种形式的政府变成损害这些目的的机器,那末,人民就有权利来改变它或废除它,以建立新的政府。这新的政府,必须是建立在这样的原则基础之上,并且是按照这样的方式来组织它的权力机关--就人民看来那是最能够促进他们的安全和幸福的。诚然,谨慎的心理会主宰着人们的意识,认为不应该为了轻微的、暂时的原因而把设立已久的政府予以变更;而过去一切的经验也正是表明,只要当那些罪恶尚可容忍时,人类总是宁愿默然忍受,而不愿废除他们所习惯了的那种政治形式以恢复他们自己的权利。然而,当一个政府恶贯满盈、倒行逆施、一贯地奉行着那一个目标,显然是企图把人民抑压在绝对专制主义的淫威之下时,人民就有这种权利,人民就有这种义务,来推翻那样的政府,而为他们未来的安全设立新的保障……”
11年之后,即公元1787年,美国人制定了人类社会有史以来的第一部宪法。通过法律的形式,对国家政权的组织结构进行了制度安排,这就是后来获得世界普遍认同的“三权分立”制度。而设计这一制度的根本目的,则是为了维护和保障公民“得享自由的幸福”。
这是一部真正属于民众自己的宪法,通过这部宪法组建联邦政府和国家。正如它不到100字的简短序言所称谓的那样:“我们合众国人民,为建立更完善的联邦,树立正义,保障国内安宁,提供共同防务,促进公共福利,并使我们自己和后代得享自由的幸福,特为美利坚合众国制定本宪法。”
1791年12月15日,美国国会提出并经各州批准,对宪法做了第一次增补和修改,共十条修正案,被称为“权利法案”。有如下一些规定:国会不得制定关于下列事项的法律:确立国教或禁止信教自由;剥夺言论自由或出版自由;或剥夺人民和平集会和向政府请愿伸冤的权利。”“人民的人身、住宅、文件和财产不受无理搜查和扣押的权利,不得侵犯。”
“任何人不得因同一犯罪行为而两次遭受生命或身体的危害;不得在任何刑事案件中被迫自证其罪;不经正当法律程序,不得被剥夺生命、自由或财产。不给予公平赔偿,私有财产不得充作公用。”
“宪法未授予合众国、也未禁止各州行使的权力,由各州各自保留,或由人民保留。”
“本宪法对某些权利的列举,不得被解释为否定或轻视由人民保留的其他权利。”……
随后又经过了17次增补和修改,要么是增加公民权利条款,要么是完善制度,而每一次的修正都是为了更好地维护和保障公民“得享自由的幸福”。
这是一部成功有效的宪法。从颁行到现在已经执行了200多年,目前仍然在很好地执行着!美利坚民族只用了200多年的时间,就创造了近现代最辉煌灿烂的世界文明,不能不说是得益于这部充满了人类智慧和理性的宪法。这就是制度的力量!只有充分维护和保障公民自由与权利的制度才是人类永恒的理想与追求,也只有在这样的制度下,公民才可能有安全感和幸福感,也才有可能获得真正的解放与心灵的自由,从而激发出无穷无尽的创造力与发展的潜能。
(二)保障人权是民主社会的基本准则、现代文明的基石
公元1789年7月11日,法国议会通过了《人和公民权利宣言》(即法国《人权宣言》),让我们将眼光转向这个老牌的欧洲国家,当终于从专制的藩篱中挣脱出来时,听听他们的国民是以怎样的自豪与坚定宣告他们的权利:
“组成国民大会之法国人民代表认为,无知、疏忽或藐视人权是人民痛苦及政府腐败的唯一原因。所以,经过决议,以郑重的态度揭示天赋、不可剥夺及神圣的人权,以期随时体现于社会所有人士的这一个宣言,可以使其人常常念及其权利义务,使得立法机关及行政机关的各项措施可以随时和每一政治制度之目的相符,从而被所有的人尊重;并以期之人民基于简单及确实原则而提出之各种要求,尊重宪法及全民福利。因此,国民大会于上帝监临及保护之下承认并宣布下列人权:”“人生而并长久具有自由平等之权利。社会荣誉只能基之于人类幸福之上。”“每一政治组织之目的,都是为了维护天赋及不可剥夺之人权。这些权利就是自由权、财产权、安全及抗拒压迫的权利。”“本质上,主权只存在于国家;任何团体及个人,都不能直接行使权力而不经过国家的授权。”
“除依法律规定之案件并依规定之程序,任何人不受控告、逮捕及拘留。人民在被宣判犯罪之前均属无罪,倘认为必须逮捕者,对被管束其人的非必要的苛刻对待,应由法律严加禁止。”
“自由交换思想及意见是一种最宝贵的人权;有此权利,每个人才能自由发言、著作、出版。”
“财产是神圣而不可侵犯之权利,任何人之财产不受剥夺。”
……
美国的《独立宣言》及1791年12月15日通过的宪法修正案--《权利法案》、法国的《人权宣言》,这三个历史性文献,以保障人权为核心,回答了如何处理自由与秩序、民主与法治、政府与公民之间的关系,成为民主社会的基本准则和现代文明的基石,人类社会开始有了新的文明形态--那就是民主的文明。
它与传统文明--专制的文明相比,是那样截然不同,在追求自由、权利的过程中,人类自身也获得了前所未有的解放。这显然是更加高级的文明形态。人类的创造力在令人眼花缭乱的惊讶中迅速迸发出来。民主的文明显示了它旺盛的生命力和强劲的冲击力。
在此,还要特别指出的是,在民主的文明背后的那些东西--即文化、思想、理念等精神层面的要素,这些才是贯通那些纷繁表象的灵魂。长期以来,中国人过于信奉“拿来主义”,守着“糟粕”当“精华”,抗拒“西学”之魂,这是中国所有近现代化运动失败的深刻根源。事实上,美国宪法的诞生正是西方启蒙运动发展顶峰的产物,宪法所体现的人文精神才是美国的宪政之魂。“先有宪法后有政府”是美国人对宪法的最大贡献。其背后的理念就是:宪法是政府权力唯一合法的来源。从思想来源说,决定美国1787年走向的主要是共和主义,政府互相平衡制约的理论和三权分立的学说。这些思想都是从欧洲思想家那里学来的。
西方人文精神是以文艺复兴运动时期的人文主义为主流发展演变而来的,包括后来的人本主义、人道主义和18世纪启蒙运动的自由、平等、博爱和近代民主精神。欧洲文艺复兴运动和启蒙运动是两次重要的思想解放运动。文艺复兴源于意大利,然后扩及欧洲各国,其中心在意大利。启蒙运动则起源于英国,然后蔓延至欧洲,进而影响到全世界,其中心在法国。文艺复兴的指导思想是“人性论”,核心是反对天主教神学思想,主张人的个性解放和自由平等;启蒙运动则将矛头直接指向了封建制度,主张消灭专制主义。
宪政主义就是一种人文主义。立宪的历史长河中流淌着绵绵不息的人文精神。人文主义与野蛮、野性相对立,表示教化的理性。人类在不断的斗争和摸索中领悟到:任何不受监督的权力都容易导致腐败。即使权力的最初目的是善的,但人的软弱性和权力的易扩张性,则常常使掌权者在权力的行使过程中迷失方向;而弱小的个人在无法以自身力量反抗强权时,则可以通过权力分离制衡的方法以保护个人。因此,可以说正是人本主义对人的保护、对人的终极关怀,才使分权的原则和分权的目的得以确定。这是“三权分立”得以产生的最初根基。传统的国家走到了尽头,人从此被确立为一切政治制度与行为的主体和目的。人受到了最大的尊重。只有当人性复苏,人学会了客观观察世界,内省自己,确立了独立人格之后,宪政与人权才可能成为现实的主张。美国《独立宣言》及法国《人权宣言》一致确认人的尊严和主动精神的价值,并接受上帝的保护,就是这种思潮的产物。
当放眼看世界的时候,请我们也常记住这些闪光的名字:苏格拉底、柏拉图、亚里士多德、卢梭、孟德斯鸠、康德、穆勒、休谟、洛克、托克维尔……,他们的思想早已经超越了国界,成为人类共同的精神财富。他们是人类从野蛮走向文明、从专制走向民主征途中永恒的丰碑。
(三)中国人也有要求做人的权利
公元1948年12月10日,也就是在法国人权宣言经过了160年之后,联合国大会通过并颁布了《世界人权宣言》。标志着自由和人权已经超越了国家的界限,成为全人类共同遵守的普遍准则。任何国家,不论它认识和执行的诚意与程度如何,只要它以“主权在民”相标榜,至少在形式上都在把这些准则作为其宪法的基本架构。这些就是人之所以成为人所要求的最基本的做人的权利。正如《世界人权宣言》所呼吁的:
“鉴于对人类家庭所有成员的固有尊严及其平等的和不移的权利的承认,乃是世界自由、正义与和平的基础,
鉴于对人权的无视和侮蔑已发展为野蛮暴行,这些暴行玷污了人类的良心,而一个人人享有言论和信仰自由并免予恐惧和匮乏的世界的来临,已被宣布为普通人民的最高愿望,鉴于为使人类不致迫不得已铤而走险对暴政和压迫进行反叛,有必要使人权受法治的保护,……
现在,大会发布这一世界人权宣言,作为所有人民和所有国家努力实现的共同标准,以期每一个人和社会机构经常铭念本宣言,努力通过教诲和教育促进对权利和自由的尊重,并通过国家的和国际的渐进措施,使这些权利和自由在各会员国本身人民及在其管辖下领土的人民中得到普遍和有效的承认和遵行:”
“人人生而自由,在尊严和权利上一律平等。”
“人人有资格享有本宣言所载的一切权利和自由,不分种族、肤色、性别、语言、宗教、政治或其他见解、国籍或社会出身、财产、出生或其他身分等任何区别”
“人人有权享有生命、自由和人身安全。”
“任何人的财产不得任意剥夺。”
“任何人不得加以酷刑,或施以残忍的、不人道的或侮辱性的待遇或刑罚。”
“人人在各国境内有权自由迁徙和居住。人人有权离开任何国家,包括其本国在内,并有权返回他的国家。”
“人人有权享有主张和发表意见的自由;此项权利包括持有主张而不受干涉的自由,和通过任何媒介和不论国界寻求、接受和传递消息和思想的自由。”
“人人有权享有和平集会和结社的自由。”
“人人有直接或通过自由选择的代表参与治理本国的权利。人民的意志是政府权力的基础;这一意志应以定期的和真正的选举予以表现,而选举应依据普遍和平等的投票权,并以不记名投票或相当的自由投票程序进行。”
……
(四)清王朝末期的改革自救运动是为了体现“主权在君”
19世纪是专制文明从强盛走向没落、从辉煌走向衰败的世纪。虽然专制制度和它的文化也曾创造过历史的辉煌,那些励精图治的封建帝王、文韬武略的公侯将相至今仍然让人们记忆犹新,他们的丰功伟绩至今仍然让人称颂不已。然而,专制的文明还是毅然走向了它的没落,对一些民族来说,这可能意味着巨大的痛楚和伤痕。
没有人能够比中国人更加体会到文明衰落所带来的心灵的创伤,在自卑与狂妄之间,在两种文明激烈的碰撞与冲突之中,真是有着写不尽的爱恨情仇。人类已经悄然步入21世纪,当中国人经历了一个多世纪的痛苦与迷惘、奋斗与求索,终于意识到我们长期以来深以为自豪与骄傲的五千年的文明就是专制的文明,内心是苦涩的,然而仍然值得高兴
--因为我们终于清醒了!而清醒是需要勇气的!
19世纪70年代,清末的中国开展了“洋务运动”,当中国人开始睁眼看世界,也只是惊愕于近代工业的发达和科学技术神奇的表象。甲午海战,北洋水师全军覆没,宣告“洋务运动”的失败,痛定思痛,一部分最先觉醒的中国人意识到必须进行“政治改革”,这就是发生于1898年的“戊戌变法”。而此时正是法国《人权宣言》100周年。“戊戌变法”的直接目标是“开议院,制宪法,行君主立宪”。但是康有为却坚持要继续以儒教为指导思想,对“西学”采取了排斥的态度。诚然,儒教向为封建统治者信奉和遵从,它已经无疑地取得了正统的地位,是当之无愧的“专制制度之魂”。专制政权很容易就能从儒教找到精神的支持和思想文化的渊源。因此“戊戌变法”的结果就只能是移植了宪政之体,却排拒了宪政之魂。
应该说作为东方国家,中国和日本差不多是同时站在了历史的起跑线上。19世纪70年代,中国开展了“洋务运动”,日本则推行了“殖产兴业”,都是统治集团的成员通过从欧美购买机器来移植西方近代工业。1881年日本明治政府鉴于自由民权运动的压力,宣布10年后颁布宪法(实际上颁宪于1889年),与戊戌变法的时间大致接近。然而中日对西方文化却采取了两种截然不同的态度:日本较早地意识到了东方文化的没落,并果断选择了“脱亚入欧”,而中国却从此背上了五千年文明的包袱。这种观念上的不同导致了完全不同的近代化运动的结局:日本成功完成了近代化转型,并最终走上了民主发展的道路;而中国却是在遭受近代化的全面挫折、又经历连绵内战之后,随即深陷党权专制的泥潭而难以自拔。此乃后话。
“戊戌变法”失败以后,尽管垂帘听政的慈禧太后,在权力斗争中击败了光绪。但是腐败,落后和封闭的清王朝连慈禧本人也开始感到不改革就无法继续维持下去了。1904年日俄战争,君主立宪制的日本一战而胜农奴制的沙俄,给中国社会以强烈的刺激。于是国内要求立宪之声大起。尤其是日俄战争后,俄国宣布预备立宪,进一步刺激了中国,一些封建官员也相率上书请求立宪。立宪随成为“中国历史上最后一个封建君主专制王朝在它濒临灭顶之灾时抓到的一根救命稻草”。
1906年9月,清廷发布“上谕”宣布预备立宪:“各国所以富强者,实由于实行宪法。
”预备立宪的原则,是“大权统于朝廷,庶政公诸舆论。”预备立宪的目的则是“以立国家万年有道之基。”预备立宪的步骤,是“必从官制入手”,等取得成效之后,再行宪政。可见预备立宪基本上走的是“戊戌变法”所提出的政改路子,所要制定的宪法,维护的不过是“君权至上”,而不是为了保障民权,这当然是南辕北辙,从根本上背离了宪政的初衷。因此,尽管清政府在官制改革中,也仿行“三权分立”和责任内阁,但只要“主权在君”,分权制度终将流于形式,不可能达到分权以相互制衡的目的。下面就是清政府于1908年8月27日公布《钦定宪法大纲》的主要内容。只有“君上大权”一章,后附臣民权利义务。
“君上大权”共有十四条,即:
1、皇帝统治大清帝国,万世一系,永永尊戴;
2、君上神圣尊严,不可侵犯;
3、钦定颁布法律及发交议案之权,凡法律虽经议院议决,而未奉诏命批准颁布者,不能见诸施行;
4、召集、开闭、停展及解散议院之权;
5、设官制禄及黜陟百司之权,用人之权,操之君上,而大臣辅弼之,非议院所得干预;
6、统率海陆军及编定军制之权,凡一切军事,皆非议院所得干预;
7、宣战、讲和、订立条约及派遣使臣与认受使臣之权;不付议院议决;
8、宣布戒严之权;
9、爵赏及恩赦之权;
10、总揽司法权,委任审判衙门,遵钦定法律行之,不以诏令随时更改;
11、发命令及使发命令之权,惟已定之法律,非交议院协赞,奏经钦定时,不以命令更改废止;
12、议院闭会时,遇有紧急之事,得发代法律之诏令,并得以诏令筹措必需之财用,惟至次年会期,须交议院协赞;
13、皇室经费由君上决定,议院不得干置议;
14、皇室大典由君上督率皇族及特派大臣议定,议院不得干预。
所附“臣民权利义务”共九条,主要是:臣民有合于法律命令之资格者,得为文武官吏及议员;在法律范围内,有言论、著作、出版、集会、结社自由;非照法律规定,不得加以逮捕,监禁,处罚;可请法官审判呈诉之案件;财产及住宅无故不加侵扰;有纳税,当兵义务;赋税非经新定法律更改,悉照旧输纳;遵守国家法律等。
《钦定宪法大纲》以日本的1889年帝国宪法为蓝本,企图借用宪法的形式把封建专制的皇权统治巩固下去。但是适得其反,1911年武昌起义爆发,清政府用3天时间炮制出《宪法重大信条十九条》(简称《十九信条》),宣布正式立宪,可是这一切最终还是没能挽救其覆灭的命运。
清政府为了自救而进行的“改革”运动,无论是“洋务运动”、“戊戌变法”还是“预备立宪”,直到今天仍然具有警示意义。虽然历史又走过了100年,然而中国人在思维模式和行为模式上,甚至还谈不上比“洋务运动”更高明,即使是民间发起的1989年的民主运动,也不存在有比“戊戌变法”或“预备立宪”更值得赞赏的实质性的进步。
“戊戌变法”是有着明确目标和内容的宪政运动,“89民运”则缺乏明确的政改目标,更没有将民主的诉求基之于推动中国宪政的努力。
(五)让至高无上的党权见鬼去吧
伴随着两次世界大战的隆隆炮声,人类在战火硝烟的弥漫中转眼走进了20世纪。几乎所有的封建政权纷纷土崩瓦解,仿佛一夜之间便已消失得干干净净。皇权被打倒了,然而专制制度并没有因此而终结,一些国家很快就找到了为专制还魂的方式,各种变相的专制制度仍然在继续做垂死的挣扎。
中国的20世纪是党权的世纪,确切地说,是党权取代君权继续专制制度的世纪。经历了短期的军伐混战,中国开始进入党权时代。孙中山、蒋介石、毛泽东则是开创与发展党权政治的代表人物。1914年7月,孙中山在反袁世凯的斗争失败后,在《中华革命党总章》中,提出了他的宪政三段论:军政时期,以武力扫除一切建立民国的障碍,奠定民国基础;训政时期,督率国民建立地方自治;宪政时期,国民选举代表、建立宪法委员会,创制宪法。三段论的出现,典型地反映出当时革命派与立宪派双方都赞成的开明专制理论。所不同的是:立宪派开明专制的主体是王权,而革命派开明专制的主体则是军权。
二次革命后,孙中山开始将个人独裁体制引入党的组织。为了建立领袖权威,孙中山提出党员必须绝对服从党魁的命令。中华革命党总章规定"凡进本党者,必须以牺牲一己之生命、自由、权利,而图革命之成功为条件,立约宣誓,永远遵守"。这种赤裸裸剥夺人权的条款,竟然堂而皇之地写进了中国党的章程,如此,孙中山的三段论便开始与以绝对个人专制为基础的党相结合,从而开了一个最坏的恶例,专制轻松取得了它的现代政治形式--政党,并借以还魂。党权专制的源头由此开始。
从苏联引进"以党治国"的列宁主义后,孙中山的三阶段理论开始以党权为核心。它不仅可以党的组织对个人进行控制,而且对国家乃至社会每一个细胞都进行强权控制。在孙中山之后,蒋介石利用孙中山的政治遗产和战争环境,完成了党权至上的政治体制安排。国家机器统由国民党掌握,而在国民党内部则实行蒋介石个人独裁。
共产党取得中国政权之后,把"以党治国"发展地更加登峰造极。立法(人大)、行政(政府)、司法全部由党统揽不说,军队内部党组织直接设到连好象就是共产党的发明,企业、事业单位要设党委,工会、共青团、妇联甚至民主党派内都要设立党的组织来领导。党组织已经渗透到社会的各个层面,可以说是无处不在、无时不在。“党领导一切”没商量,有事找“组织”成为公民社会生活的常态。另一方面,共产党还做了一件非常重要的事情,就是为专制思想的还魂找到了它的现代形态--马克思的学说。将马克思的学说与专制主义结合起来的关键人物则是列宁。从此马克思的学说犹如鬼魂附体,这个鬼魂就是专浦饕澹(文章仅代表作者个人立场和观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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