反贪部门总结金融犯罪特点 携款潜逃者高居不下

发表:2003-02-18 19:3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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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最高人民检察院和检察日报合办的正义网今天刊载分析文章,通过黑龙江省检察机关反贪部门近三年来查办金融系统职务犯罪案件的情况,对近年来金融系统贪污贿赂犯罪的特点、原因及对策进行了剖析。

  分析认为,近年来金融系统贪污贿赂犯罪主要呈现以下特点:

  1、从案件性质看,金融系统中贪污、挪用公款、受贿三类案件比例高,占查办案件总数的95.6%。其中贪污案件141件153人,比例为40.4%,占第一位;挪用公款案件125件146人,比例为36.4%,占第二位;受贿案件67件70人,比例为18.7%占第三位。特别是受贿案件和挪用公款案件,横向比较比其它行业高5-10个百分点,这一现象也反映了金融系统的行业特点,大多犯罪嫌疑人是利用行业的职务之便和手中掌握的职权谋取私利。

  2、从发案部位看,发案部位涉及面广,银行部门发案率仍居高不下。在查处的金融系统犯罪嫌疑人中,有中行、农行、工行、交行、保险、证券、信用社等部门。资料表明,三年中全省检察机关查处银行部门涉嫌犯罪286人,占金融系统犯罪总人数73%,其中2002年银行部门涉嫌犯罪93人,占金融系统总涉案人数79.5%。

  三年中全省保险部门涉嫌犯罪49人,占金融系统犯罪总数的12.9%,证券机构涉嫌犯罪19人,占金融系统犯罪总数的4.9%。

  3、从犯罪嫌疑人的职务看,发案多集中在管理人、财、物等实权部门和实权人物上,在349件犯罪案件中,管理财务、信贷、储蓄人员职务犯罪案件占40%,单位领导干部利用职权犯罪有一定的比例,共有91件,占发案总数的25.3%。

  4、从犯罪嫌疑人的年龄看,犯罪年龄呈低龄化趋势,我们对哈市辖区内近几年情况进行分析,在金融系统涉嫌犯罪中,35-55岁是金融系统犯罪高发阶段,但近几年呈现低龄化趋势,仅去年查办的案件中,35岁以下占近50%。有一些犯罪嫌疑人作案时才二十几岁,这些人胆大妄为,大多不计后果,极其贪婪,多次作案,重特大案件多系他们所为。如原佳木斯市证券公司营业部证券交易委托员史某,多次挪用股民股票帐户中的股票和存款共计28.7万元,2000年8月末,史某因挪用公款抄股,无法归还,畏罪潜逃,于去年7月在浙江省杭州市被检察机关抓获归案,1998年作案时才24岁。又如原伊春市金山屯区农业支行储蓄员靳某和赵某从1997年开始合伙谋划挪用银行储蓄款做买卖,五年中共计挪用公款1262万元,贪污8.9万元,仅去年底到今年初的2个多月的时间内就挪用公款24笔,其中12月16日当天挪用公款6笔达54.7万元,作案时两人年龄分别为23岁和28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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