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广州日报社长黎元江一审被判12年 处罚金10万元

发表:2004-09-10 17: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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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10日对原广州日报社社长黎元江受贿一案作出一审判决,以受贿罪判处黎元江有期徒刑12年,并处罚金10万元。

经法院审理查明,1991年8月至2001年6月,被告人黎元江在任广州市委宣传部副部长、部长,兼广州日报社编委会总编辑、广州日报社社长期间,利用职务便利,为他人谋取利益,收受他人财物共计人民币33万元、美金1.9万元、港币1万元。

案发后,被告人黎元江退交人民币48万余元、港币1万余元、美元2.4万余元。

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黎元江身为国家工作人员,无视国家法律。利用其负责广州日报社全面工作的职务便利,在决定征购土地、采购印刷设备及干部的人事安排中为行贿人牟取利益,非法收受他人给予的财物,其行为已构成受贿罪,数额巨大。被告人黎元江犯罪后,能退清全部赃款,可以酌情从轻处罚。遂依法作出如下判决:一、被告人黎元江犯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12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0万元;二、被告人黎元江退出的赃款人民币33万元、港币1万元、美元1.9万元,予以没收,上缴国库。


(新华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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