經法院審理查明,1991年8月至2001年6月,被告人黎元江在任廣州市委宣傳部副部長、部長,兼廣州日報社編委會總編輯、廣州日報社社長期間,利用職務便利,為他人謀取利益,收受他人財物共計人民幣33萬元、美金1.9萬元、港幣1萬元。
案發後,被告人黎元江退交人民幣48萬餘元、港幣1萬餘元、美元2.4萬餘元。
廣州市中級人民法院審理認為,被告人黎元江身為國家工作人員,無視國家法律。利用其負責廣州日報社全面工作的職務便利,在決定徵購土地、採購印刷設備及幹部的人事安排中為行賄人牟取利益,非法收受他人給予的財物,其行為已構成受賄罪,數額巨大。被告人黎元江犯罪後,能退清全部贓款,可以酌情從輕處罰。遂依法作出如下判決:一、被告人黎元江犯受賄罪,判處有期徒刑12年,並處罰金人民幣10萬元;二、被告人黎元江退出的贓款人民幣33萬元、港幣1萬元、美元1.9萬元,予以沒收,上繳國庫。
(新華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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