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此算来,覃志新受贿数额合人民币1500万余元,而财产来源不明的数额竟达近2500万元。难道这位银行行长真会“糊涂至斯”、竟然不晓得自己的“大半家产”是从何而来的吗?
“国家工作人员的财产或者支出明显超过合法收入,差额巨大的,可以责令说明来源,本人不能说明其来源是合法的,差额部分以非法所得论,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财产的差额部分予以追缴。”这就是我国《刑法》第395条对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的规定。无疑,最高刑期只是5年的“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要比受贿罪“受用”得多。因此,在司法实践中,“巨额财产来源不明”这个罪名越来越成了“避难所”和“免死牌”,而贪官们呢?自然也都越来越乐意“装糊涂” 了。
覃志新也不会得了什么“健忘症”,他财产并不会从天上掉下来,也肯定都是他通过非法手段,一笔一笔搜刮来的。他之所以对“财产来源”讳忌很深,是因为他很清楚地知道,自己如果“说明”了来源,就可能暴露出更大的罪行。退一步来说,如果覃志新“笑纳”的都是国内流通的人民币,时间久了“肉烂在了锅里”,他也许对于受贿的具体“细节”不一定“记忆犹新”,但像美元、港元、英镑等这类国内根本不能流通的“稀罕”玩艺儿是怎么装进自己腰包的,相信嗜财如命的覃志新绝对不是“不能说明”的。
覃志新涉案金额达4000万,是个不折不扣的腐败大案,有关部门应该彻查到底才是。可如今,美元、港元、英镑之类“东东”的“来源”都没有搞清,实在是令人有些莫明其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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