钱跃君:从法律角度看德国之声事件

作者:钱跃君 发表:2009-01-21 05:4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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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闻自由与新闻倾向

德国的新闻是自由的,社会的左中右各个领域都有各种报刊和私人电台等,甚至都不能轻易禁止有极右倾向的新闻媒体,对黄色性杂志也只是禁止出售给未成年人。但每个具体的媒体都有自己的政治倾向,无论这是出于投资者的政治倾向或考虑到市场需求。在法兰克福汇报里不可能出现有明显社会民主党倾向的编辑或记者,在时代周刊上也不会出现有基督教民主党或自由民主党倾向的记者与编辑。德国社会有230多个电台、355多种报纸、1万多种杂志,网页更是不计其数,且各媒体之间从极左到极右,其政治色彩、社会观念相差悬殊,德国社会就是以这样形成新闻界的自由和多元。这在德国社会已经成为基本常识,好在一位有明显社会民主党倾向的媒体工作者不可能去竞争法兰克福汇报的编辑或记者,竞争了也不可能成功。相反亦然。所以很少会出现因为政治倾向不合而解雇编辑或记者。

在公共法领域的媒体如德国电视一台、中央电视台、各州电视台、电台等,其经费来源是全德听众、观众缴纳的广播电视费GEZ,并以此建立各个委员会制定并监督这些媒体的内容和方向。其政治倾向当然不能党派政治化,而应反映整个社会的思潮和状况,兼容各种政治倾向,兼顾不同阶层、不同年龄的听众兴趣。唯有德国之声电台最为特殊,是直接靠纳税收入来资助,每年近3亿欧元,所以德国之声的方向是由德国议会以立法形式来确定的,并委托一个监事会来监督和任命台长。

德国之声法第 4 款中明确定义:“德国之声要清晰地介绍德国作为在欧洲文化中成长起来的文化民族,介绍德国作为一个自由、民主的法制国”。即弘扬自由、民主与法制就成为德国之声的宗旨。事实上在以往的几十年中,德国之声对东德、希腊、巴尔干、中东等地区的广播,确实对专制国家人民宣扬民主与人权起到了相当大作用,迄今希腊人民还非常感谢在他们处于专制时期德国之声的希腊语广播对他们道义上的声援。

从这一宗旨出发,德国之声在聘任记者或编辑时必须考核应聘者的基本政治倾向,而不是对某一具体事件的观点。如果不符合,聘用了也必须解雇。同理,如果哪位不认同自由、民主与法制的基本理念,本来就不应当去应聘。在德国,人的良知自由受到宪法保障(Art.4 GG),国家不容许强迫一个人违背自己的良知和观点去从事一件事情。例如不少人出于和平理念或宗教信仰而拒绝服兵役,政府不能强迫,只能让他们从事其它社会服务来替代。即一个人可以不服兵役,但不能服了兵役,再藉口反战而在军队中不遵守纪律,甚至破坏军中装置。

张丹红事件

张丹红在德国媒体说“中国共产党比世界上任何一支政治力量在实践人权宣言第三条方面的贡献都要大”,在谈到北京政府封锁网站时说,“在德国也不容许人们打开儿童色情和极右势力的网页”,这就有为中共践踏人权辩护的嫌疑。我并不认为张丹红一定没有人权理念,没有看到中共几十年来践踏人权的事实。但问题出在民族主义情绪。一个民族在政治上是否成熟,很重要的试金石就看这个国家人民的民族主义情绪。在去年的西藏事件中,北京奥运问题上,最容易产生或激发汉民族的民族主义情绪。在这时期,张丹红显然把“爱国”凌驾到人权之上,情绪激动之下,不惜为中共的践踏人权辩护,这就出格了。所以她的言论并不在于她的亲华。一个出生于中国的人,尤其还从事着对华广播,对自己的母国充满感情不仅是自然的,而且是应该的。但如果从“亲华”转向了“亲共”,政治上就产生了质的变化,从而引起德国社会哗然。尤其她还是以弘扬人权为己任的德国之声的编辑,人们不禁要问,德国之声怎么会聘用这样的编辑?

德国之声台长贝特曼毕竟是在德国政坛几十年的政治家,有相当的政治敏感度。当他一听到这一消息,如晴天霹雳,立即中断休假赶回波恩。他并没有具体讨论张丹红所述是否符合事实,马上表示张丹红的这样表述,从新闻从业者角度(journalistic)是不对的。就像在德国之声中不能出现表彰希特勒维护人权的文章,尽管希特勒在劳工保护、劳工福利上取得了比中共还要多得多的进步,但希特勒的总体形象毕竟是屠杀犹太人、挑起二次大战的践踏人权。贝特曼立即取消了张丹红中文部副主任职务,然后向德国媒体宣示:德国之声将明确定位在“人权之声”。以此向德国社会表明他对这一事件的果断处理,让德国社会放心,尽管有这样不愉快的小插曲,德国之声不会违背其法定的宗旨——自由、民主、法制。他的政治策略是:先全力平息外部风波,再逐步处理内部事务。

贝特曼是有法制观念的,他并没有对张丹红本人采取进一步措施。张丹红发表那些言论并不是在德国之声节目或网站上,而是在其它电台、电视台上。她登场时被冠以 “德国之声中文部副主任”,但严格说来,她是以个人参加一个她职业之外的讨论会,阐述的观点属于她个人的观点自由。既然是德国之声以外的社会活动,她不受到德国之声法所定义的德国之声宗旨的束缚,德国之声也无权干涉。即从劳工法,她没有违反职业规范,她在德国之声内部受到劳工解雇保护法的保护。对此,贝特曼在接受德国媒体时就表示:事发后,他马上下令全面审核德国之声中文部节目,确认了张丹红的这些观点和表述并没有反映在德国之声的节目中。他的这一解说就是暗示张丹红没有违背德国之声法,而且贝特曼本身也没有违背他作为台长的监督职责——他只对德国之声的内容负责,而没有义务关注某位编辑在德国之声以外的社会活动。为明确起见他还表示,以后任何德国之声编辑都不得以德国之声名义参加其它社会活动。

德国之声自我采访事件

德国之声以前只受德国之声监事会监督,可能接受一次阿拉伯语节目事件的教训,2004年12月15日德国议会修改了德国之声法,要求德国之声每四年要对其节目内容和节目效果递交报告,并由德国内外的专家评估,然后递交给德国议会、政府和审计局审核(§4c DW-Gesetz)。由此,德国之声还同时受到这三个机构的监督,这就是这次德国议会讨论德国之声事件的法律基础。可惜德国之声的许多员工、甚至许多政治家并不了解这一法律背景,德国之声监事会对这次事件做出评估后就以为万事大吉,马上发表了对张丹红的采访,说这次事件已经被“彻底平反”——这种典型的共产语言本来就不容许出现在德国之声节目中——而且采访主题是指责异议作家何清涟。何清涟的反驳文章一放到台长贝特曼桌上,贝特曼傻了,因为这次采访是出现在德国之声的网站上,从德国之声法和劳工法角度与上述的“张丹红事件”有本质区别。何况德国议会马上就要召开大规模的听证会,这不等于让贝特曼难堪?贝特曼再不采取人员措施,他自己的位置都难保。所以他赶在议会开会的前一天,立即宣布解除冯海因的中文部主任职位。而且在议会讨论中明确表示,将会对中文部作一定的人员调整,担心张丹红的工作位置也凶多吉少。

严格按照劳工法,这样的解雇属于“出于行为原因”的解雇,严格说来必须事先给予书面警告,而且警告中要明确写清:“如果再不改正,就将解雇”。只是,要求有 “警告”的形式和内容并不是法定的,而是从许多判例中形成的惯例。这之前解除张丹红副主任位置是否已经属于一种“警告”?在媒体问题上是否一定要严格如此 “警告”?或是否会通过重整编辑部而以“企业原因”的理由解雇?几年前德国之声也发生过阿拉伯语节目的类似事件,没有这次事件影响和规模这么大。因为问题出在德国之声本身的节目中,德国之声就是以劳工法来解决那次人员问题的。那次阿拉伯语部门的编辑被解雇想来也没有被事先“警告”过。

总之,发表那篇采访稿,至少给德国之声在法律形式上提供了解雇的理由。(文章仅代表作者个人立场和观点)


来源:看中国来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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