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大城市擁有常住戶口的人們想像不到他(她)們的生活狀態:沒有違
法的人走在大街上卻會被「抓走」,關到條件極差的收容遣送站;儘管連《 治安管理處罰條例》都規定最長只能拘留15天,但依據各地制定的有關管 理辦法,被收容者「留站待遣時間」最長竟可達6個月甚至無限期;被迫關 進收容站的人,還要支付自己被收容遣送的食宿費、路費等。
目前,《廣東省收容遣送管理規定(草案)》已提交廣東省人大常委會
審議,草案規定取消一切收容費用,並對收容遣送機構的違法行為將追究刑事責任。
審議中一個頗有戲劇性的焦點是「孕婦、哺乳期婦女該不該收容」。出
於「保護孕婦和哺乳期婦女」的考慮,有關部門提交的草案規定對這類人群不予收容,但人大代表卻建議刪去這一規定,因為她們「更應該是救助對象 」。同樣基於保護的考慮,得出的卻是相反的結論。
那麼,收容遣送到底是不是一種保護人的制度?這種制度存在的合法性
在哪兒?如果它在最初的設計上是一種救濟制度,那麼,是什麼使它在實際 生活中走了樣,變成了一項限制公民基本憲法權利的制度?它還要存在多久 ?
我們希望知道答案,但似乎沒有答案。(文章僅代表作者個人立場和觀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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