偶像明星必須遵守的10大非人守則

發表:2002-05-10 16: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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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不准結婚:結了婚還能當偶像,惟一例外的就是娶了工籐靜香的日本天王木村拓哉。不過,已婚的木村因此被經紀公司嚴厲處罰,大幅減低分紅比例,使他的年收入排名在日本演藝圈中狂降。


2.不准談戀愛:偶像談戀愛,就像小偷作案一樣,只能偷偷摸摸的,打死都不能承認,像瀧澤秀明如此大方承認自己與鈴木亞美是一對,只能說,他大概是嫌自己太紅了。

3.在公開場合嚴禁與異性朋友走在一起:被公認是極不人道的偶像條款,不過也有演藝圈人士解讀為,禁令只限於公開場合,私底下只要沒被媒體發現,卿卿我我又何妨。


4.不准騎摩托車:摩托車是肉包鐵,萬一跌傷了偶像最賣錢的臉蛋,經紀公司數以千萬的投資,可就血本無歸了,當然不准騎!


5.不准發福:偶像要隨時保持上鏡的完美體態,萬一不慎吃多了,經紀公司會要偶像沒飯吃,好讓偶像在最短時間瘦回來。


6.不准不聽話:膽敢與經紀公司斗的人都沒有好下場。不乖的木村拓哉,經紀公司讓他周休五天,讓木村閑到快發瘋,不乖的鈴木亞美,更是被日本演藝圈全面封殺。


7.不准收禮物:說好聽,是為避免影迷互比禮物大小,說實在話則是禮物直接送到偶像手裡,經紀公司沒得抽成。


8.不准休息:偶像做的愈多,經紀公司賺的愈多,偶像累壞了身體,經紀公司也不管,所以深田恭子在片場昏倒2次,V6在日本7天開11場演唱會,挑戰體能極限。


9.不准隨便簽名:偶像全身上下都可以賣錢,簽名當然也不例外,簽名一旦氾濫,就顯得偶像本人沒什麼價值。


10.不准抽煙喝酒:偶像是青少年典範,抽煙喝酒能免就免,小傑尼斯的大阪俊介、濱田一男及尾身和樹等人就因未成年抽煙喝酒,被媒體逮個正著,由小傑尼斯領隊瀧澤秀明代表公開道歉後,被逐出經紀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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