東海一梟:憲法:打著紅旗反紅旗——學法體會之三

發表:2003-06-28 08:5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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為了全面系統地學習一下國內法,去新華書店購回憲法、民法、刑法、行政法、民事訴訟法、刑事訴訟法、行政訴訟法及北大出版社1999年11月出版的法律專業教材一套,先從萬法之母、國家的根本大法憲法的教材---憲法學開始。

勉強看完憲法學第一章《憲法緒論》,就實在看不下去了。不看不知道,愈看愈糊塗。教材中強辭奪理、前言不搭後語或乾脆不講理的地方一串接一串的。例如它說:"憲法是在階級鬥爭中取得勝利的那個階級的意志和利益的集中體現。憲法是階級的統治的工具,所以必然代表統治階級的意志和利益,而不可能代表全民的意志和利益",此言明確宣示憲法代表統治階級的意志和利益,乃封建主義"打江山坐江山"思想的現代翻版,不但嚴重違反了"三個代表"理論,而且與憲法"一切權力屬於人民"的原則相違背(既使人民不指全體國民)。它後面又說"資產階級把憲法奉為權利保障書,他們所保障的實際上只是少數有產者的權力。社會主義憲法則不是這樣。社會主義憲法從本質上說是立足於保障廣大人民的根本權力和利益的基礎上的",這不是自我掌嘴嗎。又如它剛說了,"1978年憲法在條文中恢復了監督憲法實施的字樣,規定由全國人民代表大會行使監督憲法實施的職權,但在具體制度上仍然沒有落實",馬上又說:"憲法作出一系列具體規定使我國形成了一個嚴密的社會主義法制監督體系"…。

類似邏輯混亂、前後矛盾、顛三倒四之處所在多有。它處處貶低西方民主國家憲法,誇耀社會主義憲法的先進性,可僅從文字上讀來就讓人覺得資本主義憲法更優越進步更現代性和人性化。這與它"以馬克思列寧主義毛澤東思想關於憲法的理論作為指導"來研究憲法有關。我已很久沒看過這麼惡劣的垃圾書了。這種書,除了愚民欺世、誤人子弟之外,毫無作用。不看也罷。

直接再將現行《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重讀一遍,疑惑更深起來。不是我腦袋有病,就是憲法本身有病。憑我對自己博通古今貫通中外的學識和視通萬里思接千載的思想的自信,我只能得出唯一的結論:這是一部有名無實的假冒偽劣憲法!它存在著多重不可調和的先天和後天的矛盾,即憲法文本自身的矛盾和文本與現實之間的矛盾。

首先是憲法總綱與條文的矛盾。總綱第一條規定:"中華人民共和國是工人階級領導的、以工農聯盟為基礎的人民民主專政的社會主義國家"。開宗明義就確立了國家由某某領導,這與"奉天承運皇帝詔曰"、"萬世一系永永尊戴"又有什麼實質區別?而且比封建時代都不如。因為儒家傳統是承認天命可以隨民意而轉移的,孟子還說過"君之視臣如牛馬,臣之視君如寇仇"、"聞誅一桀紂耳,未聞誅君也"等話,等於承認推翻暴君的革命有其正當合法性。

堅持工人階級的領導,其實說穿了就是堅持共產黨的領導,這與《憲法》中"中華人民共和國的一切權力屬於人民。人民行使國家權力的機關是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和地方各級人民代表大會"、"任何組織或者個人都不得有超越憲法和法律的特權"、"中華人民共和國全國人民代表大會是最高國家權力機關"是有矛盾的。國家最高權力機關要接受共產黨的領導,究竟是黨中央還是全國人大才是中國最高權力機關?憲法規定共產黨的領導地位,這不就是一種超越憲法的特權?

堅持工人階級的領導,與"公民的基本權利"相矛盾。如"中華人民共和國年滿十八週歲的公民,不分民族、種族、性別、職業、家庭出身宗教信仰、教育程度、財產狀況、居住期限,都有選舉權和被選舉權",那麼,廣大公民有沒有不選"工人階級"做領導的權力?"第三十五條 中華人民共和國公民有言論、出版、集會、結社、遊行、示威的自由",有沒有反對"無產階級"領導的自由?

其次是憲法與現實的矛盾,這就舉不勝舉啦。略舉數端如下:

一、"工人階級領導、工農聯盟為基礎的人民民主專政的社會主義國家",這裡只有專政二字是真。工人農民早已淪為弱勢群體,工人階級領導,應為紅色貴族、特權分子領導;工農聯盟為基礎,實為權貴與資產聯盟為基礎;社會主義,實為國家資本主義、現代專制主義;

憲法規定的公民的種種基本權利,大都被各種繁瑣的子法和政策規定暗中取消和剝奪了。什麼"選舉權和被選舉權"、"言論、出版、集會、結社、遊行、示威的自由"、"宗教信仰自由"、"人身自由不受侵犯"、"人格尊嚴不受侵犯"、"通信自由和通信秘密受法律保護"、"對於任何國家機關和國家工作人員,有提出批評和建議的權利"…,等等等,多是一些僅僅停留在紙上的美麗詞彙;

"社會主義公有制消滅人剝削人的制度",實際上一系列政府行為卻鼓勵、倡導、支持"人剝削人",而且是比資本剝削更為惡劣慘酷千萬倍的不勞而獲的特權剝削;"社會主義的公共財產神聖不可侵犯。國家保護社會主義的公共財產。禁止任何組織或者個人用任何手段侵佔或者破壞國家和集體的財產"。公共財產、國家資產成了權貴階級口邊的肥肉。改革開放二十年,收入分配的差距不斷擴大、貧富分化加劇,中國財政部科研所課題組近日發布的一份報告說:"以基尼係數反映的居民收入總體性差距逐年拉大,已經超過國際公認的承受線",百分之八十的社會財富集中到百分之二十的人手中去了。而這百分之二十,多是權力圈中或與特權有千絲萬縷聯繫的人;

還有什麼"國家厲行節約,反對浪費。國家合理安排積累和消費,兼顧國家、集體和個人的利益"、"國家普及初等義務教育"、"國家保護名勝古蹟、珍貴文物和其他重要歷史文化遺產"、"國家保護和改善生活環境和生態環境"、"一切國家機關實行精簡的原則"、"中華人民共和國的武裝力量屬於人民"…,全都成了欺人的鬼話!

列寧說過,當與現實脫節時,憲法就是虛假的。可見我稱現行憲法為偽憲法是有馬列思想為依據的哈。這一切的根源就在於"國家是階級鬥爭的工具"、"憲法是統治階級勝利成果的總結"等落後的鬥爭哲學、憲法理論在作祟。社會主義憲法有"權力屬於人民"原則,乍一看與資本主義憲法人民主權原則似乎差不多,實則宵壤懸殊。西方憲法以社會契約論為基礎,公意至高無上,人民指的是每一個公民;社會主義憲法理論不承認社會契約論,不認為主權導源於全體國民的公意。"人民"的範疇比公民要小,並非指每一個中國人,而是指一部分人,從該憲法第1條第1款的規定可見,人民指的是工人階級,至多加上農民。而工人農民作為領導階級及其基礎,也僅僅具有名義上的意義。從這一點看,現行憲法比起民國35年由國民大會通過的(即臺灣地區現行憲法)來,已大退其步。《中華民國憲法》就完全確立了"主權在民"的原則,規定:中華民國之主權屬於國民全體。

人民不能虛化和抽象化,不能成為某種堂皇的裝飾,它應該包括每一個公民。人民主權和人權、法治、分權等幾條原則,是每一個文明國家的憲法不可或缺的主要原則。憲法者,"限"法也,它本來是限制國家和政府的公權力、保障公民的私權力的最高法律,在所謂的社會主義國家,卻成了鞏固和保衛"特權"、為專制統治服務的工具,成了一小撮野心家陰謀家權貴之家藉著人民的名義壓公民、打著"人民"的紅旗反人民的工具!憲法異化人受罪、憲法多病人多愁啊。

2003、6、18

(來源:新世紀)(文章僅代表作者個人立場和觀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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