對於懲治貪官不一定非要用重刑,也不應以貪污的數額而論,大貪官也是由小貪官發展變大的。如果能及早被發現和懲處,他 也就不會變大了,小貪官遇到合適的機會就會變大。所以對於貪官,不管它貪污多少其性質都是一樣的,只要查出,就應立刻讓他丟官,再稍微嚴重點的就應開除公職,並沒收一切贓款贓物。貪官一般都是煞費苦心、鑽營巴結當上的官的,如果丟官、罷職,再一無所有,那對貪官來說就簡直就是生不如死。這樣處之既人道,難度也降低了,有利於大面積打擊,才更有威懾力。除非極特出的一般都沒必要追究刑事,更不要用死刑,這樣也能與國際接軌,使引渡更順利,讓貪官們在國外也沒有安身之地。
降低懲處貪官的難度,也能減少舉報的難度。群眾舉報往往只能列舉出皮毛,而在當今這種體制下,群眾怎麼可能知道詳細呢。致使許多貪官因「查出」的貪污「不夠嚴重」還照樣當官,而舉報人可就慘了。這樣的結果使貪官們更加猖狂,人民可就寒心了,導致了社會上的麻木和榮辱觀的喪失,也使社會風氣日下,使人民對現實感到無奈與悲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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