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锈钢螺杆:党国所谓“危害国家安全罪”即血腥的“反革命罪”

发表:2003-02-11 03: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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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中的“危害国家安全罪”:
  第一章 危害国家安全罪 

 第一百零二条 勾结外国,危害中华人民共和国的主权、领土完整和安全的,处无期徒刑或者十年以上有期徒刑。  与境外机构、组织、个人相勾结,犯前款罪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第一百零三条 组织、策划、实施分裂国家、破坏国家统一的,对首要分子或者罪行重大的,处无期徒刑或者十年以上有期徒刑;对积极参加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对其他参加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 

 煽动分裂国家、破坏国家统一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首要分子或者罪行重大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

  第一百零四条 组织、策划、实施武装叛乱或者武装暴乱的,对首要分子或者罪行重大的,处无期徒刑或者十年以上有期徒刑;对积极参加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对其他参加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 

 策动、胁迫、勾引、收买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武装部队人员、人民警察、民兵进行武装叛乱或者武装暴乱的,依照前款的规定从重处罚。 

 第一百零五条 组织、策划、实施颠覆国家政权、推翻社会主义制度的,对首要分子或者罪行重大的,处无期徒刑或者十年以上有期徒刑;对积极参加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对其他参加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 

 以造谣、诽谤或者其他方式煽动颠覆国家政权、推翻社会主义制度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首要分子或者罪行重大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 

 第一百零六条 与境外机构、组织、个人相勾结,实施本章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四条、第一百零五条规定之罪的,依照各该条的规定从重处罚。 

 第一百零七条 境内外机构、组织或者个人资助境内组织或者个人实施本章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四条、第一百零五条规定之罪的,对直接责任人员,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 

 第一百零八条 投敌叛变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情节严重或者带领武装部队人员、人民警察、民兵投敌叛变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 

 第一百零九条 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在履行公务期间,擅离岗位,叛逃境外或者在境外叛逃,危害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安全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掌握国家秘密的国家工作人员犯前款罪的,依照前款的规定从重处罚。 

 第一百一十条 有下列间谍行为之一,危害国家安全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情节较轻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一)参加间谍组织或者接受间谍组织及其代理人的任务的;

  (二)为敌人指示轰击目标的。 

 第一百一十一条 为境外的机构、组织、人员窃取、刺探、收买、非法提供国家秘密或者情报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情节较轻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

  第一百一十二条 战时供给敌人武器装备、军用物资资敌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情节较轻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第一百一十三条 本章上述危害国家安全罪行中,除第一百零三条第二款、第一百零五条、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零九条外,对国家和人民危害特别严重、情节特别恶劣的,可以判处死刑。 

 犯本章之罪的,可以并处没收财产。

即使是以上述恶法论,王炳章博士充其量也是犯了第一百零五条第二款之“罪”,即“以造谣、诽谤或者其他方式煽动颠覆国家政权、推翻社会主义制度的”这一条。以这条“罪”论处,现实中所有对中共腐败政府不满,对当局提出严厉批评的政治异议人士都有“罪”,都应该抓起来“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首要分子或者罪行重大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至于对王“恐怖主义”的指控应该是指一百零四条,但这条罪行的前提条件必须是这它在组织和行动上已经实施了,如果没有确凿证据,这条“罪”就不成立。另外,以革命手段推翻一个专制腐败的政府或反对某个执政党,并不属于颠覆国家行为,因为政府可以换届也可以换班子,执政党也可以下台,以各种革命手段惩办贪官污吏,也不属于“恐怖主义”,即使发生了政变,只要国体还是完整的,人民还是安全的,都不等于是国家被“颠覆”了。

这个恶法的要害是将政党,政府与国家混为一谈。

反党就是反政府,反政府就是“颠覆国家”,还是从前的“反革命罪”。何谓“造谣诽谤”?如何界定?该法中并无详细解释, 解释权在执法者那里,有极大的伸缩性和随机性,这是党国法律的特点。在现实中,一切正当的质疑和揭露都难免被反污为“造谣诽谤”。

中共对王炳章的“恐怖主义活动”指控有什么确凿证据吗?在何时,何地,有何后果?另外按刑法规定,犯罪人是不是应该在犯罪实施地进行审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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