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 向黨中央投訴北京市政府強制拆遷,侵犯公民權益的事實:
1、強制拆遷造成北京市一千多戶人家無家可歸,無數農民流離失所
北京市大規模危舊房拆遷改工作自91年開始,至今持續十幾年,其間在拆遷人與被拆遷人沒有達成「補償協定」、沒有辦理「土地轉讓協定」、未進行認真的「評估」程式、沒有拆遷安置善後方案、未經調解、未經法院審理的情況下就強行拆除公民私有房屋。許多私房主至今還持有國家發放的產權證明,拒絕在所謂拆遷協定上簽字,不領取開發商(即政府)單方面確定的拆遷補償款的情況下,房產被移為平地,造成目前數千人回家可歸,很多人流落街頭。
北京市八個近郊區縣各級領導藉口土地為「國家所有」,強行侵佔農民承包、經營的土地和經合法批准佔有「國有土地使用權」的私人宅院,不給任何補償或以極低的價格強行剝奪農民的「土地使用權」,許多失去土地的農民成為「沒有生存空間」的公民,使他們失去生存條件,生命權受到嚴重威脅。
2、北京市政府封鎖新聞媒體:
北京市政府在大規模拆遷之前就規定:電視臺不准播放、政協不許過問、人大不准討論、報紙不許報導,還虛擬成就、欺上瞞下為自己歌功頌德,使黨中央成為「近視」、掌握全國經濟形勢反映遲鈍,嚴重損害了中國共產黨在人民群眾中的威信,危及到執政黨的統治地位,並影響到全國「穩定」的政治形勢。
3、 北京市政府以地方性規章取代國家憲法和基本法律,違法行政
大規模的拆遷改造工程涉及到數百萬人民的切身利益理應由各級人大常委會討論並制訂相應的法律、法規後依法進行。可是北京市政府個別官員卻「以權代法」,出臺與國家憲法和國家基本法律相違背的所謂「地方性規章」取而代之,最典型的例證是經原市委書記賈慶林簽署、發布的「[2000]北京市政府16號文件」和「[2000]北京市政府辦公廳19號文件」,一個沒有制訂法律許可權的政府機關、沒有司法解釋權的政府機關,有這樣的權力嗎?執掌權力者不敬畏法律的尊嚴,只將其作為殘酷打擊被統治者的工具,制定與《憲法》、《民法》、《城市房地產管理法》、《立法法》、《土地管理法》、《合同法》相違背的地方性規章,任意侵害公民權益,侵吞公民合法財產,長此以往國家何以真實取信於民呢?!
4、 公民向北京市政府反映問題,市政府置之不理:
上訪──向黨中央反映問題是憲法賦予公民的權利,政府領導人理應接待並認真研究處理,但市政府領導人置若罔聞,漠視人民權利,老百姓──弱勢群體,投訴無門。
北京市政府實施的「大規模拆遷改造」工程,引發行政訴訟案件飈升、群眾集體上訪洪峰持續不斷。
1999年2月12日北京市萬名公民寫《特級舉報信》上書黨中央,揭露市政府負責人在北京市土地批租中的重大腐敗;
2000年北京市萬人狀告市國土資源和房屋管理局;
2001年2月20日北京市萬人訴訟集團編寫《北京市被拆遷居民萬人行政大訴訟依法維權材料彙編》上報黨中央;
2001年5月18日北京市一萬三千零七十二人寫《北京市萬人舉報信》上書中紀委;
2001年8月6日北京市一萬三千零七十二人寫《致朱鎔基總理舉報信》上書國務院;
2002年5月20日北京市二萬一千八百四十二名公民上書中紀委舉報市委書賈慶林;
2002年10月20日北京市二萬一千八百四十二名公民上書江澤民並政治局各常委,舉報賈慶林;
2003年2月26日人大政協兩會召開前夕,北京市二萬一千八百四十二名公民上書胡錦濤並政治局常委,舉報賈慶林。
如此大規模的群眾上告活動,如同泥牛入海,北京市政府非但不糾正錯誤反而調動警察力量參與強制拆遷,包庇、縱容黑社會勢力組建「棒子隊」公開施行「打、砸、搶」,調動警力鎮壓上訪民眾,動輒限制公民人身自由、刑政拘留,重則判刑監禁。水深火熱中的老百姓申訴無門,在北京市政府的迫害下一些人走上了不歸路,僅去年下半年至今發生在天安門廣場上的自焚、跳「金水河」自殺事件已有十餘起,數人死亡。
北京市政府以自己的強勢地位,不正當的使用行政手段粗暴干涉公民私有財產所有權,扮演了公然掠奪者的角色,使拆遷茅盾愈演愈烈,市政府在其中的罪責不容推卸。
5、北京市政府中腐敗官員,勾結開發商任意降低拆遷補償標準;
拆遷工作是一項涉及人民切身利益的大事,應充分考慮人民的意願和承受能力,應當嚴格按照國家基本法律和嚴格的法律程式進行,可是,北京市政府反其道而行之。違法事實如下:
1) 在拆遷中不支付被拆遷人「國有土地使用權」補償:
《城市房產管理法》第33條規定:「國家實行房地產評估制度。房地產價格評估,應當遵循公正、公平、公開的原則,按照國家規定的技術標準和評估程式,以基準地價、標定地價和各類房屋的智囊團價格為基礎,參照當地的市場價格進行評估。
」然而在北京市大規模的拆遷改造中,從未遵照執行。評估單位由政府單方面確定、國家規定的技術標準不予公布、國家規定的評估程式也不公開,基準地價、標定地價和市場參考價格均不告知被拆遷人,就強迫被拆遷人接受由政府單方面確定的補償標準,剝奪了被拆遷人表達自己意願的權力。
《合同法》第四條規定:「當事人依法享有自願訂立合同的權利,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非法干預」。如果被拆遷人持不同意見,政府以自己的強勢地位,一番書面審查(當然還有背後的利益交易)後,(有些被拆遷專案根本未經審理),即以行政許可的方式,將公民的合法房屋夷為平地,這也是北京市政府多年來施行不輟的「執法」現象,人類從有政府這個概念始至今,沒有任何一種文字明賦予政府以一紙許可文件形式批准強行拆除公民私有房屋的權利,中國也不例外,這其實不僅僅是個法律問題,這也是人類的最低道德底線問題。沒有任何基本法律授權行政部門這種權利,這不僅僅是違法行為,而是一種赤裸裸的犯罪行為,是對法律文明的最嚴重褻瀆!
《土地管理法》第2條規定:「國家依法實行國有土地有償使用制度。」第13條規定:「依法登記的土地的所有權和使用權受法律保護,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侵犯。」第43條規定:「任何單位和個人進行建設,需要使用土地的,必須依法申請使用國有土地;……包括國家所有的土地和國家徵用的原屬於農民集體所有的土地。」第58條規定:「……對土地使用權人應當給予適當補償。」這就確定了私人房屋產權所有人,有依法獲得國有土地使用權補償的權力,而北京市推行的大規模拆遷改造工程,從未向持有「國有土地使用權」的私人房產主給付補償,並散佈流言說:土地是國家的!私人房屋所有人不應獲得「國有土地使用權」補償。這分明是在搞「一國兩制」、製造混亂,為社會的安定埋藏不穩定因素。
開發商在無償獲得土地後,卻把「國有土地使用權」劃入建設成本,抬高銷售價格,為此開發商的利潤回報率高達百分之二百以上,被拆遷戶為了重新購置房屋卻不得不揹負數千億元人民幣的「購房」債務。
2)突擊發放「拆遷許可證」,非法剝奪產權人財產:
國家能否基於商業目的開發需要任意剝奪公民房屋的土地使用權、公民的財產權,這要從對法律真實精神的解釋,國家關於土地使用權規定的法律架構、法律情理及常人普遍認同的價值判斷觀念加以確定。但任何所有權的處分都不得損害他人的合法權益,這是目前全人類共有的關於對財產所有權處分限制的法律文明所在:北京市政府背離法律規則,早在五十年代「所謂社會主義改造運動」中,便以強制手段安置大批「無房戶」入住私有住宅,強迫私房主接受「國家規定的標準租」租金,而在北京市早期實施的拆遷工作中又規定:只對租住人實行補償,產權人的房屋被夷為平地,而拆遷補償卻被「租住」人佔有,產權人即喪失了私有財產,又被剝奪了獲得補償的權利。國務院發現這個問題後,制訂、頒布新的「拆遷管理辦法」以求糾正對財產權利人權益的侵害。就在新的「政策」生效前,北京市政府突擊發放「拆遷許可證」,將北京市所有可開發用地,無償劃撥給開發商,強制拆除大片土地上的私有房屋,搶先造成侵犯事實的既成事實。使產權人成了沒有標的物的訴訟人,被無理剝奪的私房產權人達數萬,違背常理的剝奪了數萬北京市民的財產權。
再者,所有權人對所有權的佔有、收益、使用及處分的權利是受國家憲法保護的,其行使過程在法律規定的範圍內是自由的,在任何國家,政府作爲第三人都是無權強行干涉的。法律對權益人處分所有權所產生的法律事實結果也有絕對的限制,即財產權利人對自己財產的處理結果不得損害他人權益。北京市政府不敬畏規則、不敬畏法律以第三人身份強制處分、轉移公民財產;嚴重損害財產權利人權益,這是同憲法規定相背離的,也違背了法律制訂的本意。
3)北京市政府藉口「公共利益」以政策代替法律:
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在黨中央的領導下制訂出多部國家基本法律,以保護公民利益,其中《民法通則》第5條規定:國家實行依法治國,遇到沒有法律的情況時服從黨的政策。而北京市政府出臺各項「土政策」對抗國家法律,許多規定一出臺就同現行國家法律相衝突,「政策制定人」視法律為可以任意改變規則的遊戲,執行土政策以適應行政需求,這種違反憲法之舉多年來實行不輟。人們不禁要問:以所謂文明的方式強制拆遷與以文明方式強姦婦女有什麼區別?
被強制拆除住房的公民上訪到「北京市政府人民信訪接待站」要求解答問題時,政府接待人員競然斥責上訪公民說:「回去好好學『三個代表』,學好了什麼問題都解決了」。
另外一個特別值得一提的人物名叫黃順清,他是北京市「國有土地和房屋管理局」副局長,他公然對上訪民眾叫囂:「什麼時候給你們解決問題?等到你們這些人都死光了,你們的問題就都解決了!」
4)北京市政府個別領導人違反黨中央規定,「政企」不分,利用職權謀取私利:
北京市政府中不少任職官員,自身就是私人企業的法人代表、投資合夥人、股份持有人、私企董事人,還有一些人支援自己的子女參與房地產開發,他們利用掌握的權力,大搞違法土地批租、炒賣炒賣土地,收受開發商賄賂,非法套取國家資金,隨意侵吞公民財產、聚斂民脂民膏,為自己謀取私利。十幾年來被強制拆遷人手中保存有大量證據材料,被揭發出來的政府官員:崇文區主管拆遷工作的副區長:陸海軍(現已被『雙規』)就是一例。
在拆遷活動中,一些政府官員即是開發公司的經理,又是拆遷工作的負責人,當拆遷人與被拆遷人達不成協定時他們又變成了「裁決」程式的仲裁人,這種法西斯式的獨裁角色世所罕見。同一個人即當運動員,又當裁判員,同時又是教練員,誰能期望看到一場公平的比賽呢?在政企合一的體制下誰能找到社會的公平與正義呢?
國家公務員行政公約、黨內監督條例早有規定國家公務員嚴禁參與市場經濟活動,拆遷人與被拆遷人就補償協定的協商及簽訂過程完全屬於民事合同的訂立過程,政府行政權力功能性地不能介入這一領域,這是全人類法治文明所共同遵循的規律。但受利益驅動,腐敗官員置黨的規章、國家法律於不顧,明顯是以行政強制力來干預民事合同的訂立,嚴重損害法理文明的存在。人類從有政府這個概念始至今,沒有任何一種文字明賦予政府以一紙許可文件形式批准向它提出申請的人強行拆遷公民私有住房之權利,中國也不例外,這其實不僅僅是個法律問題,這也是一個情理常識問題。北京市政府對公民利益的侵犯已經到了駭人聽聞的地步。這是執政黨的一大羞恥。
6、北京市政府操縱、控制「人民法院」枉法判決
北京市八大區縣「人民法院」在審理由拆遷引發的『行政訴訟案』時,立場、態度甚至『判決詞』都驚人的相似,或拒絕受理權益人的訴請,或受理後規律性地以敗訴枉法結論。人們有理由認為這種法律及其追究制度是虛偽的,對法律執行機關存在的合理性產生質疑,對國家保障法律利益的力量及可信度產生懷疑,也使得更多能使用無恥力量者,獲得破壞國家法律秩序非但沒有風險反而能獲得鉅額利益的信號,其勢將更加甚囂塵上,絕大多數善良者是不願看到這種局面的。
舉兩個實例:某法官對訴訟原告說:「對不起了老同志,這次我只能這樣判決了,如果我依法判決,我就得下崗。可是,我也得吃飯,我也有老婆、孩子,上面已經發了命令所有涉及拆遷的案子一律不許勝訴,只好委屈老同學了。」(這位法官和提起訴訟的被拆遷人原在中學讀書時是同學);審理筆者申訴案件的檢查官對筆者說:「其實你們反映的問題我們早就知道,我們也很同情,但是我們沒辦法,我們一切都得聽上面的,上面讓我們怎麼判,我們就得怎麼判。」這裡所說的「上面」難道指的不是北京市政府嗎?
7、北京市政府指令「公安機關」限制公民人身自由、隨意抓捕上訪民眾
北京市公安機關越權參與強拆,明顯為強拆者張目的違法狀態已經到了一個相當嚴重的程度,雖然國家早有公安機關不得參與民事及經濟糾紛的禁令,但每例暴力強制拆遷都必有他們介入,一則,這與其履行憲法及法律職責毫無關係,再則,這種積極施行違法行為的背後是赤裸裸的權錢交易,北京、上海一些地方,一些派出所所領導因爲肯賣力、下狠手施以強遷之舉,獲得不意之財、之巨是路人盡知的秘密。人們注意到警察的強制手段,只對準受迫害民眾的,對違法強拆他人住房的違法者,警察卻從來不予干涉。此前野蠻拆遷的惡例已枚不勝舉,但除了法責於與野蠻拆遷者相對抗的「釘子戶」外,從未有一例野蠻拆遷者受追究。據不完全統計北京市在非法拆遷中打傷、致殘的被拆遷人已經有數十人之多。以行政拘押,以「妨害公務罪」科刑者不計其數。權益人要求提高補償標準或根本不願同意強拆是其依法享有的基本民事權利,也是作為人的基本權利。在法律上不存在任何可以指責的地方。更不可能與強行剝奪人身自由的法律處罰連接在一起。
群眾上訪(向黨中央、國務院反映冤情)原本是憲法賦予的權利,可是肩負維護公共秩序的警察橫加干涉,常以「尋釁滋事」、「擾亂公共秩序」的罪名,在沒有任何法律手續的情況下予以拘押。遇到黨中央常務委員會、人大常委會開會期間,許多上訪人便被軟禁在家中,不准出門,就連上廁所警察都要跟隨其後。忍無可忍的上訪民眾,無數次的到公安機關申請「遊行示威」也全部被北京市公安機關拒絕。難道這就是中國特色的治安措施嗎?掌權者可以隨便殺人、放火,被屠殺的民眾不許哼一聲,暫時未被屠殺者只能作麻木不仁、呆頭呆腦的看客,這難道就是統治者需要的「穩定」嗎?
二、黨中央、國家機關應重視人民投訴
國家主席胡綿濤多次強調:黨和國家工作人員應嚴格自律做到:「權爲民所用,利爲民所謀,情爲民所系」。「要把『三個代表』的精神落在實處」。 國家信訪局長周佔順在最近的一次講話中說:當前群眾信訪的問題中80%以上是有道理、應予解決的。報紙透露:中國政壇五大腐敗領域是:司法、公安機關;(佔投訴比率38.52%)、政府機關違法行政(佔投訴比率38.43%);……;政治腐敗問題已經相當嚴重。
憲法、黨內監督條例、國家公務員管理條例明確規定:信訪人員有五大權利:對國家機關及其工作人員提出批評、意見和建議;檢舉、揭發國家機關工作人員的違法失職行為;對侵犯自身合法權益的行爲進行申訴、控告;向國家有關機關反映問題、提出要求;向有關國家機關查詢與其有關的信訪事項的處理情況並要求答覆的權利;信訪是最基本的民意表達。
中國是世界人權宣言組織的簽字國,又是世界貿易組織WTO的簽字國,執政黨所作所為直接影響到中華人民共和國的國際聲譽與形象。
三、投訴請求
以法治國,維護憲法權威
以法治國,是黨中央確立的治國方針。依法治國,國家才能長治久安,在法律面前人人平等,民心才能歸向。但是,北京市政府長期以來所擔當的維護法律正義的角色作用已相當程度地走向了反面。阻力就在市政府領導班子內,在黨的領導層,具體表現在以下若干方面:
1、 形成習慣勢力抗拒法治精神;
2、 黨和政府,特別是領導幹部的權力,不受監督:
3、 不接受「法律面前人人平等」的法治社會價值標準;
4、 長期忽視在黨內法治教育;
5、 黨內政治生活不正常,導致個人迷信,「黨是絕對正確」的反科學思潮;
6、 對黨政部門和領導幹部的監督機制形同虛設;
7、 人大常務委員會的地位和監督權力得不到尊重。
正是由於《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中沒有明確規定:黨的領導與依法治國的關係,造成腐敗份子有隙可乘、以言代法,隨意侵害公民合法權益長期得不到糾正,所以我們要求:明確依法治國的方針,並把這一方針寫進憲法。
政府行政應依法進行,行政措施要公正、公平、公開、透明。所有法規的出臺必須首先徵求人民群眾的意見,傾聽民眾的呼聲,經各級人民代表大會討論通過方能執行。
清理現行行政規章,國務院工作條例,各部機關的行政規章,廢除所有與憲法相衝突的內容。清理全國各級地方政府頒佈施行的地方性規章、地方性法規,清除違反憲法及國家基本大法的內容。絕不能讓違法、違憲的行政行為合法化。
司法要公正,司法權必須獨立,司法過程必須不受行政部門干擾,檢察院的工作也必須獨立依法進行。在憲法中明確規定只有最高人民法院才有制定司法解釋的權力,且最高法院的司法釋解權僅限於對既有精神的明確或釋解,其絕無以釋解方式確立新的法律精神的權力。
對既往已經發生了的違法行政、違法判決給當事人造成傷害的、財產損失的,給予補償。對既已發生的違法犯罪行為,只要在追訴時效內都必須予以追究。而不是僅僅對正在發生及將來發生的違法犯罪行為進行追究。
對犯有貪污、受賄行為的混進黨內、各級政府內的腐敗份子進行刑事、行政責任追究,該判刑的判刑,該撤職的撤職。
整頓警察隊伍,嚴明公安紀律確保公民言論自由、集會自由、結社自由、示威、遊行的自由。
不去惡吏,魯難未已,腐敗不除,國無寧日!!
北京市公民:十九人簽名
二OO四年二月八日
(爲安全起見略去簽名人名單)
《中華人民共和國國歌》
起來,不願作奴隸的人們!把我們的血肉筑成我們新的長城,中華民族到了最危險的時候,每個人們被迫發出最後的吼聲,起來!起來!起來!我們萬眾一心冒著敵人的炮火前進!前進!前進進!
《國際歌》
起來!飢寒交迫的奴隸,起來!全世界受苦的人,滿腔的熱血已經沸騰,要爲真理而鬥爭,舊世界打個落花流水,奴隸們,起來,起來!不要說我們一無的有,我們要作天下的主人,這是最後的鬥爭!團結起來到明天,英特納雄耐爾就一定要實現!
從來就沒有什麼救世主,也不靠神仙皇帝。要創造人類的幸福,全靠我們自己。我們要我們要奪回勞動果實,讓思想衝破牢籠。快把那爐火燒得通紅,趁熱打鐵才能成功,這是最後的鬥爭!團結起來到明天,英特納雄耐爾就一定要實現!
是誰創造了人類世界?是我們勞動群眾!一切歸來勞動者所有,那能容得寄生蟲!最可恨那些毒蛇猛獸,吃盡了我們的血肉。一旦把他們消滅乾淨鮮紅的太陽照遍全球!這是最後的鬥爭,團結起來到明天,英特納雄耐爾就一定要實現!
《團結就是力量》
團結就是力量,團結就是力量,這力量是鐵,這力量是鋼,比鐵還硬,比鋼還強,向著法西斯蒂開火,叫一切不民主的制度死亡,向著太陽,向著自由,向著新中國發出萬丈光芒。
《京劇紅燈記李玉和唱段》
有多少苦同胞怨聲載道,鐵蹄下苦掙扎仇恨難消,春雷暴發等待時機到,英勇的中國人民豈能夠伏首對屠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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